朋友氣憤過頭手太重把懷孕女友打死了,請問這個會判多少年?這是失手還是故意傷害?

暴走De青春


要想知道你的朋友會判多少年,我們必須確定他所涉嫌的罪名。你的朋友和女友生活在一起肯定知道對方懷孕的事實。因為氣憤過頭就對自己懷孕的女友拳腳相加,最終造成了對方死亡的嚴重後果。

根據你朋友的所作所為,他最可能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實踐和法律規定,你朋友最有可能的刑期應該是無期徒刑。當然這只是憑經驗的推測,具體的量刑幅度還要考慮被害人有沒有過錯、你的朋友是否有自首坦白的表現以及你的朋友是否認罪悔罪等因素。

最後需要告訴你的是,在法律上沒有失手這個概念,與之相近的應該是過失。你的朋友在知道他女友懷孕的情況下仍然下重手,在行兇時他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對方死亡的後果而仍然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無疑。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把一個人活活打死,你竟然如此輕鬆地說成是失手?還說是氣憤下手太重,虧你說的出口。

你朋友有四個罪行:

1、一罪:未結婚,把女友弄懷孕,肚子弄大,此乃不負責任的渣男。

2、二罪:毆打孕婦,一屍兩命。不管你朋友多麼的氣憤,對方是和孕婦,不要說是他的女友,最親近的人,即便是陌生人,毆打孕婦,就是渣男中戰鬥力。


3、三罪:活活把一個女人打死。得使用多大力氣?得使用多大暴力手段?典型的暴力男,充滿了暴力氣息,戾氣太重。

4、四罪:一屍兩命。明知女友懷孕,明知不能打女人、打孕婦,還使勁打,竟然把懷孕女友打死,一屍兩命,如此之人,已經不具備人性特質,甚至不如動物,投胎不要做人,不配做人。

以上四宗罪,夠他喝一壺,毫無疑問,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死刑,必須立即執行。對於這種人,也沒有必須原諒,也達不到法律輕判的條件和要求。

將孕婦活活打死,一屍兩命,按照刑法規定,必死無疑,即便女友當時說什麼過激的話,也不是你將她打死的理由,何況,它肚子裡還懷有你的孩子呢。

對於這種人,太具有攻擊性和暴力犯罪特徵,留不得,不然,以後一言不合,還會把人打死。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一屍兩命,本就是一場慘劇,卻說得如此輕描淡寫:什麼氣憤過頭下手重,什麼失手。短短几句話,字裡行間充滿著對生命的漠視。這顆心夠大的,準確來說叫冷酷無情。


顯然題主還沒明白此案之惡劣,內心就有為朋友開脫的潛意識。

什麼叫失手?在法律條文裡面沒有失手這一說,有的也是過失致人死亡,但明顯這件事不屬於此範疇。

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的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譬如說,你在樓上幹活,工具沒拿穩,掉下來砸死人了,這叫過失;如果你拿著工具去打人,把人打死了,這就是故意。

毆打孕婦本就是渣子的行為,何況還致死,人神共憤,根本就不存在什麼過失。從“氣憤過頭下手重”來看,明顯有故意的行為——即明知孕婦是高危人群,仍進行毆打,已預知後果。

進一步分析,根據他出手程度的控制來看,如果他沒有預料到打幾下就會致人死亡,比如說就打了她一兩下被害人就死亡,這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如果他已認知死亡結果且沒有控制自己的手段,這就涉嫌故意殺人罪。

無論如何,一屍兩命,性質極其惡劣,死刑是他最好的歸宿。


盛一手


建議法官判死刑,剝皮充草,終身剝奪一切做人的權利,追究民事責任,其父母負責賠償,並取消其父母一切國家賦予的各種福利待遇,子不教父之過。家庭教育過失必須承擔。女方父母也要強制進行社區義工服務。也是家庭教育問題,自己的女兒不自重,未婚先孕 ,不以婚前性行為恥,還以為在歐美國家。傳統道德觀缺失。自己被啪了真是含不含著淚都要接受後果。真希望現在是女孩子看到後能起到警示作用,男孩子一旦得手,就在也不是千金了,能倒貼嫁出去就就已經是萬幸的了。


狂野之驢0099


這是個畜生,變態,暴力狂。毫無疑問必須被從重判罰,沒有任何商量餘地,哪怕死刑都不足以平民憤。這是下多重的手才能失手啊?能跟這樣的人做朋友,我對你本人在社會上的行為也表示質疑!這樣的人在生活當中就是一顆定時炸彈,他很有可能隨時對任何人爆發翻臉,並對他們造成生命的威脅。

首先為這位姑娘默哀,她遇到了渣男。願她來生能被一個真正愛她的人溫柔以待。而我要批判一下這個男人的如下罪狀


1,他並不愛這個女人,他的心目當中,這個女人只是他的一個玩物。玩膩了隨時都可以拋棄的那種。這樣一個玩弄女人感情的男人,能是什麼好男人嗎?

2,這是一個情緒極其不穩定的男人,一個無法控制自己情緒的男人。當一個人連自己的情緒都無法控制的時候,而恰恰他又是個渣男的話!那麼這個人,毫無疑問就是個混蛋。他這是一個行走的炸藥包。所到之處,傷害性極強!

3,這是一個習慣用暴力去解決問題的人。在他的信仰當中沒有道理可講,拳頭就是硬道理。任何違揹他意願的事情,他就要去毀滅對方!這是一位具有反社會人格的暴力狂。對於他來講,做出這樣的事情只是時間問題。

4,他肯定不是第1次做這樣的事情。姑娘之前肯定是長期處於他的暴力恐嚇之下,而一直沒有找到機會逃脫。她之前是經歷了什麼樣的夢魘?細思極恐…

5,心理學上,這是一個不具備共情能力的男人。他連一個懷孕的女人,都能下的去手。一屍兩命,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暴徒?



毫無疑問,這是一起性質極其惡劣的故意殺人案件。應當從重處罰,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美護悠然


你的朋友因為生氣把懷孕的女朋友打死了。 不管他出於何種原因有此行為,已構成了故意傷害致死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的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你的朋友由於氣憤而打懷孕女友以發洩個人情緒,結果把女朋友打死了,屬於故意傷害致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乏。


文藝青年1998


這氣憤過頭也太過頭了吧,這當然屬於故意傷害、甚至是故意殺人。如果認定為過失殺人,恐怕死者會氣活過來。


如題所述,一對情侶發生爭執,男方突然氣憤至極,便動手毆打女方。但是,男方一不小心出手太重,直接把女友給一掌打死。此時,女友已經懷有身孕,一屍兩命就這麼香消玉殞。那麼,男方構成什麼犯罪呢?是過失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呢?

我認為,男方至少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因為男方在動手打人以前,就應當預見到會對女方造成傷害。並且,女方本就懷有身孕,相比以前或者旁人,身體肯定更加脆弱,而男方理應知道這點。所以,男方在明知道會傷害女方的情況下仍然動手打人,最終造成女方重傷死亡,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不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雖然事發當時男方處於氣憤狀態,但氣憤並不會影響到他的精神狀況,進而不會影響到他的刑事責任能力。否則,激情殺人就都不夠成故意殺人罪了。當然,男方故意傷害女方致其死亡,並且導致一屍兩命的嚴重後果,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冰焰


判多少年是法律的事情,我要說的是……作為一個男,自己的女朋友老婆在怎麼錯,她都是搭上了她的一輩子跟你。。。動手打女人是最愚蠢的男人,比起吃軟飯的男人,這類男人是最美資格說老子怎麼怎麼著的人。我也有很氣憤的時候,我的她也有做錯事情的時候。。。甚至過分的事情。。。我沒捨得打她一下,我寧願給自己倆嘴巴子流點血,對著牆來上他孃的幾拳,甚至懟自己一刀我也不會打她一下。。。。因為男人沒什麼是扛不起來的。。。既然發生了,扛下了又去打她做什麼呢?有沒本事我不知道,但我從未打過一個女人。。。。。


Crow野孩子


無論什麼理由,都不是可以隨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理由!你的朋友為了發洩自己的怨氣,故意對已懷孕的女友實施暴力歐打,最終致懷孕女友及其腹中胎兒死亡,造成一屍兩命的極其嚴重後果!而且你朋友對懷孕的女友實施故意傷害毆打,屬於犯罪手段極其惡劣!毆打孕婦本來就是法律要加重處罰的法律依據,而你的朋友非但暴力傷害毆打懷孕的女友,而且還把她連同體內的胎兒一起打死了,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你的朋友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鑑於你朋友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直接造成兩條人命死亡的惡劣結果,

他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他死與不死,就完全要取決於他的認罪悔罪態度,和是否對被害人父母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父母的諒解了!獲得被害人父母出具的諒解書了,

最終,法院根據你朋友認罪悔罪的態度,和對被害人父母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父母諒解的前提下

依法可以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作出公正判決!


臨港之鷹


這個結果有點慘痛。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這個在定罪量刑上面可是天差地別。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起點刑是在十年以上,而過失致人死亡,若是情節較輕,可以在三年一下量刑。

從兩個罪名來看,二罪難以區分的主要原因在於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均出於過失,行為人並不希望發生被害人死亡這樣的危害後果。

一般來說,對於案件的定性需要根據案件的起因、實施的工具、涉案雙方的關係、行為人的口供以及對結果的事後態度進行全面考察,綜合認定。就題目所述情況,雙方是男女朋友,也是因為日常生活產生糾紛氣憤過頭,也並未使用其他工具,從情理上分析,可能難以認定男子有傷害吳某的故意,所以以過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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