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深夜進賊,男主人抓賊導致小偷心臟病突發被提起公訴,對此事你怎麼看?

G725253


這個是真實的案件,還是網友編造的事實?

男主人被提起公訴,涉嫌的罪名會是什麼?想了下,如果硬要強行給其定個罪名,可能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會比較接近。

因為我們在實踐案例中,也經常看見雙方因為吵架或打架等肢體衝突導致對方心臟病發作致死。法院也將次類行為定性過失致人死亡罪。

當然,像因為瑣事引發肢體衝突導致對方死亡,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值得商榷。但是,問題所述情況與這類行為有著本質衝突。吵架或打架等肢體衝突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而業主面對入室盜竊的小偷(特別是,抗拒抓捕的小偷或採用其他暴力形式,則有可能涉嫌搶劫罪),抓捕小偷,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具有正當性。並且對於可能導致心臟病發作,這個當事人不可能預見,也無法預見,根本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我們一直強調公民私人住宅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對於入室犯罪行為,實施什麼樣的防衛行為都不應當屬於過當。否則,在自己的場所,在最安全的場所,都無法實施防衛行為,那最低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安全感將無從談起。


葉律師


賊進別人家行竊本意是偷盜,性質是犯罪,他在非法掠奪他人財產時,已經給別人的生命安全帶來了無法預知的威脅,一旦主人發現,明智的盜賊會聞風而逃,但兇殘的賊會露出強盜本性,他會與主人殊死搏鬥,在這種關鍵時刻,主人要行使正當防衛,那和強盜的衝突就會升級為不可預見的你死我活的自衛狀態,況且強盜的身上也沒有標明他是心臟病患者,所以主人驅趕強盜的行為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什麼不妥,那麼強盜因心臟病斃命,那是咎由自取,自尋死路,是蒼天對他的懲罰,主人沒有任何過錯,也無須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如果法律要追究主人的責任,那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就根本沒有什麼正義可言了,我們將生存在一個無法無天強盜猖獗的社會里。


翰墨85


家中廁所撞見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賊”致其心臟病死亡被公訴。

下面,我們先來看看,事情的大概經過。

4月19日,李鳳英時與丈夫經營禽蛋生意,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丈夫陳定和兒子陳可裝卸雞蛋時,發現陌生人黃清躲藏在租賃房的廁所裡。

李鳳英丈夫懷疑對方是小偷,上前和對方發生抓扯。

李鳳英丈夫一邊擒拿和壓制黃清,一邊叫兒子報警。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在撕扯過程中,小偷突然心臟病發作。

警方到達現場後,經過檢查,小偷脈搏微弱。

隨後,醫護人員趕到現場,此刻,小偷已無生命體徵。

經過有關部門檢測,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

“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這個通知書顯示,明顯是因為李鳳英丈夫,和小偷發生爭執,雙方扭打過程中,導致其死亡。

對此,我個人不想評判什麼。

下面是黃家提起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位看仔細了。

“黃清與被告人陳定及其兒子陳可兩人素不相識,兩人毆打黃清死亡的行為,給原告家庭極大的驚嚇和刺激,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和巨大經濟損失。被告人及其家屬從未安排人員過來看望與道歉。”“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陳定賠償喪葬費33228元,家屬參加後事的合理支出10000元、死亡賠償金692980元、被撫養生活費2513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811330元。”

是的,你沒看錯,81萬。

偷人家東西,人死了,家人訛上了。
我想問,要臉不?


遇我得福


其實,從整個時間看起來,真的讓人無所適從,如何才能保衛自己的財產安全。

1.自己家的庫房廁所進來陌生人,不知其真實意圖就讓他離開嗎?不科學吧。公民有保證自己合法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力。


2.既然黃某不承認自己是小偷,那就完全可以等待警察過來弄清楚,何必幾次三番的要逃走呢?而且在陳定讓兒子報警時還出言威脅!這不是小偷啦,我覺得說是搶劫都可以了。

3.黃某經查後有心臟疾病,這才是致死原因。話說,既然心臟不好,還這麼刺激的爬到人家倉庫裡幹嘛?這不是找死嗎?人家沒有義務保護你這個不速之客。

4.陳定父子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受他人侵犯,甚至被黃某威脅,這已經不僅僅是不是偷的問題了。難道還真的把小偷放走,然後迎來無盡的煩惱嗎?畢竟自己是做生意的。

5.家屬的是非觀還真的顛覆了大家的三觀了。偷盜有理,死亡無罪可賠錢,這都成了什麼邏輯?應該把這一家不要臉的都抓了才行。

相信法律會給陳定父子一個公正,因此,檢察院兩次不予批捕。最後結案交給檢察院,最終的結果會由法律給予一個公正的判斷。畢竟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相比違法行為更應該得到保障。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我覺得咱們應該先回放一下彼時的情景:媒體報道,這個倒黴的男主人陳定夫妻在廣西做禽蛋生意,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請注意這個時間,是午夜,萬籟俱寂。咱們勤勞持家的男主人陳定和兒子陳可連夜裝卸雞蛋,突然間就發現有一個自己租賃房的廁所裡藏著一個人(黃清)!陳定嚇了一跳,第一反應是“賊”!並上前壓制,懷疑對方是小偷,雙方發生抓扯。陳定一邊擒拿和壓制黃清,一邊叫兒子陳可報警。

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黃清瀕死,隨後叫了120,醫護人員隨後抵達,黃清已經嚥氣。

警方的鑑定意見是:“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就這麼個事,咱們男主人無端降禍,家裡進來一個死人還不算完,他還被當地檢方公訴了!!!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小賊家屬索賠81萬元!

陳定一的妻子李鳳英無論如何也想不明白:家裡進了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如果這都要判刑要賠錢的話,那以後誰還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還要先問問他,‘你有沒有病’?”

這件事,你說小賊家屬起訴民事索賠,我可以理解,是非曲直等法院判決,但是,檢察院堂兒皇之地以過失致人重傷罪來提起公訴,作為從事法律工作三十多年的我,著實是開了眼界。

我國法院的無罪判決率很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計,這個案子,是否可以添上一筆?我們拭目以待。


潘衛霞律師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沒有什麼質疑的,男主人必須要負責,必須要給小偷賠償啊。原因如下:

一、男主人為什麼把偷盜環境搞的如此緊張?人家小偷容易嗎,帶著嚴重的疾病隱患到你家偷點東西,可你倒好,不但不予以配合,居然還要抓人家。正確的打開方式應該是:你把門打開,然後把家中值錢的東西悉數拿出來,供小偷挑選。讓他的偷盜行為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下順利完成,然後將其送到樓下,目送離去。

二、男主人為什麼不提前詢問一下小偷身體狀況?小偷開門之後,你應該問一下他的病史,在得知他患有心臟病後,應當及時下樓到就近藥店買上點速效救心丸之類的心腦血管藥品,以備不時之需,當遇到大件貴重物品時,還應當積極幫助抬到樓下,如果你體力好的話,最好自己扛到樓下,以節省小偷體力。

三、男主人看到小偷入室後為什麼不積極做好保障工作?當你發現小偷入室之後,為了防止他偷完東西之後慌不擇路,你應該立即把所有的門窗關好上鎖,防止小偷緊急情況下跳窗,輕則摔傷,重則摔亡,這樣的悲劇不是沒有。

四、男主人應當珍惜這種緣份。天下之大,那麼多的人家,小偷為什麼偏偏選中你們家偷,這是對你的器重和信賴,也是一種可遇不可求的緣份。正常來講應當留下吃飯才對。

所以綜合來看,男主人在小偷實施偷盜的整個過程當中,是缺乏應變能力和愛心的,理應進行高額賠償。


元芳有看法


男子抓賊屬於正當的自力救助,不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專門去查看了相關的新聞報道,從目前報道的細節來看,死者是小偷或者不懷好意者的概率很大。



1,陌生男子黃某深夜出現在陳先生租房處的廁所內。(試問,正常情況下,誰會深夜偷偷潛入別人的家中?)

2,在發現黃某之後,陳先生想起廁所旁邊架子上的掛曆裡邊有三千塊錢,於是想要問清楚黃某到底是來幹什麼的,雙方發生糾纏,陳先生壓在了黃某身上。同時,陳先生讓家人報警。報完警後陳先生的孩子看到自己的手機從黃某褲子右邊的口袋掉到了地上,撿起來發現手機已經被關機了。(如果媒體報道屬實,那麼黃口顯然是來偷東西的)

3,黃某一聽要報警,開始一邊猛烈掙扎一邊對陳先生大喊:“我要是進去了,也會馬上出來的。出來了要找你麻煩的,你是做生意的。”(僅憑黃某這句話就可以看出他絕不是善良之輩。)隨後,陳先生將黃某的衣服套在了黃某頭上,黃某隔著衣服咬了陳先生的手兩口,然後陳先生就用拳頭朝黃某臉上打了兩三下。

4,黃某因心臟病發作引發急性呼吸障礙死亡,2019年的2月28日,當地警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先生提起公訴。黃某家屬向陳先生提出共計811330元的索賠。(黃某家屬的三觀令人倍感無語,這到別人家裡偷東西還有理了?)

5,據悉,死者黃某生前系吸毒人員有賭博史,且黃某的家屬稱其曾經“坐過幾年牢”。(側面說明黃某深夜潛入陳先生家絕不是偶然。)

從上面這些羅列的細節不難看出,陳先生在發現“小偷”黃某之後採取了正當防衛的措施,並無不妥之處,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黃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自己患有心臟病,更應該為自己深夜潛入別人家裡實施盜竊的行為承擔相應後果。從某種程度上講,黃某就咎由自取。

就像陳先生妻子說的:

這種事情,任何人說不準都會碰上。家裡進了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如果這都要判刑要賠錢的話,那以後誰還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還要先問問他:“你有沒有病?”

話糙理不糙,這也是大眾難以理解的地方。

其實,之前就有過類似的案例。

2015年,退伍軍人銀先生在接孫女放學的路上遇到有人抓賊,正義感驅使銀先生挺身而出,在抓賊的過程中,竊賊激烈反抗並稱:“我記得你們了”。銀先生擔心日後遭到報復,順手將竊賊掙脫的外衣罩住其頭部,豈料竊賊竟因此死亡,後法醫鑑定,系在缺氧條件下誘發其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作,屬於心源性猝死。隨後,銀先生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死罪刑拘,並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過三年的煎熬,最終檢察院認定銀先生屬見義勇為不予起訴。

綜上所述,如果不出意外的話,陳先生的行為也應該和上述例子中一樣,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夜雨如書


如果這個蝴蝶效應擴大化,那我想每個人在自己家中看到小偷都不知道應該怎麼辦了。


事件回顧:廣西的陳先生經營蛋禽生意,2018年7月一天晚上十一點多,他跟13歲兒子正在裝卸雞蛋,當他想上廁所時,發現藏在自家廁所的黃清,因為懷疑對方是小偷,雙方發生撕扯,陳先生大喊,你進來幹什麼,你來幹嘛?黃清回應說我不是小偷,我沒偷東西,之後想逃跑,為了防止對方逃跑,陳先生壓制住了對方,同時大聲讓兒子趕緊報警。黃清一聽說要報警,大聲喊:我要進去了也會馬上出來,出來了我會找你麻煩,你是做生意的。

隨後陳先生把黃清自己衣服蓋在頭上,告訴他別掙扎,等警察來處理,等待民警到來,遺憾的是民警到來之後,黃清已經停止呼吸,桂林市象山區簽訂結果:死者黃清受到胸腹部擠壓及心臟病導致呼吸循環功能性障礙死亡。事後查明死者黃清系吸毒人員,坐過牢。

2019年2月28日,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像桂林市象山區提起公訴。同時死者家屬訴訟索賠後事費用,死亡賠償金,撫養生活費,精神撫卹金等共計811330元。

詩詞公寓觀點:如果照這樣下去,誰來告訴我,如果小偷來自家偷東西,作為主人的我們應該如何來處理?是為了保護自家生命和財產安全,與小偷搏鬥?還是先問清楚小偷有沒有心臟病高血壓什麼的再搏鬥?萬一有病那我們是不是還要煙好酒伺候著?因為如果搏鬥的話,萬一小偷心臟病犯了,那我們是不是也要攤上一個過失殺人罪,被關進監獄裡?那到底是搏鬥還是不搏鬥?這在現在的社會難道真的成了一個問題?

那反過來想,到底是什麼樣的事件,什麼樣的影響讓我們覺得跟小偷搏鬥,抓小偷,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都成了一種高風險的行為?那這是不是在變相的支持小偷的行為?是不是會助長這種社會風氣的蔓延?



因此我個人覺得一些具有風向標的判決,是引起蝴蝶效應的根源,我也希望一些正能量的判決能讓壞人打消做壞人的心,起到威懾作用。這樣好人才會有更加良性的發現空間。


詩詞公寓


桂林這又要轟轟烈烈的出名了。竟然是真事,真是活久見。小偷自己心臟病死了,失主倒是過失殺人了。如此公訴水平,不怕群眾戳脊梁骨麼?


其一小偷才是造成自己死亡的過錯方。邏輯很簡單,小偷為啥會死?因為自己作死。小偷要是老老實實在自己家待著,能被別人在家裡抓住麼?能嚇得心臟病突發麼?小偷這完全就是自己造成的後果,應該自己承擔。倒是失主才覺得晦氣呢,小偷死在自己家裡,想想就覺得倒黴呢。


其二失主沒有任何過錯。要是照普通的理解,失主暴力毆打小偷,導致小偷死亡,失主有一些故意傷害的故意。可是本案中,看不出失主有任何不妥。失主就是按住小偷而已,這完全符合正常人的反應,符合正常的防衛原則。失主何罪只有?

其三我覺得公訴的水平還應該提高。絕對不應該是誰死誰有理?有人死了就得有人頂缸。也得看看為啥死,死的人本來是幹嘛的。所謂的正當防衛,絕對不應該是寫在刑法教科書裡的乾癟文字。


律師獨角獸


抓賊不成,反而惹得一身官司,不僅死者(小偷)的家屬要索賠81萬,而且還被法院判決承擔刑事責任。想必看到此結局的吃瓜群眾,幾乎沒有不為抓賊的男主人喊冤叫屈的。

然而沒有辦法,需知正義抓賊離實質違法只有一步之差,事件性質的轉變就在“電光石火”的一念之間。

為何眾人眼裡不乏“見義勇為”成分的抓賊舉動,卻構成了大夥不願意看到的“事實犯罪”?

警方和法院的認定結果是這樣的:死者黃某受到胸腹部擠壓及心臟病,導致呼吸循環功能性障礙死亡。死亡主要原因是腹部受到擠壓,心臟病是次要原因。

男主人陳某因過失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過失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在案發過程中,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那就是竊賊被陳某控制後,已然報警,但是男主人仍然不依不饒地“壓在(竊賊)黃某身上”,導致其腹部受到嚴重擠壓,誘發心臟病而一命嗚呼,等於對竊賊的死因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需要重視和明白的是,儘管竊賊齷蹉可恥的盜竊之舉,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竊賊還是憲法保護的公民,他的生命權利不容忽視和剝奪。更不能因為抓賊有理,就可以肆意妄為,不計後果,致竊賊於死地。

為了避免類似悲劇,希望有更多的觀眾明白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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