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奔馳退一賠三案”,成為全國最具影響性訴訟案件之一!

你還記得濱江當年那起,

《杭州中升之星奔馳“退一賠三”合同賠償案》嗎?

最近,這起案件在

第十四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發佈會上被選為

第十四屆(2018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

滨江“奔驰退一赔三案”,成为全国最具影响性诉讼案件之一!

其實“奔馳”把自己推到風口浪尖也不是第一次

接下來讓我們回顧一下

濱江區法院判決的因奔馳引起的維權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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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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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杭州的王女士在杭州濱江的某4S店花費67萬購買了一輛進口奔馳CLS轎車。

王女士到車管所上牌被拒才瞭解,奔馳4S店涉嫌私自改裝,輪胎和輪轂都被換成小一號,與報關單、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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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電視臺1818黃金眼欄目前後3次採訪中,4S店說法不一。一會說銷售人員已經離職,一會說是新老車款型號交替,一會又說輪轂輪胎磨損才更換等等。

審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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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江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奔馳4S店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4S店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商,應該足夠了解店內每一輛車的具體情況,輪轂及輪胎作為車輛重要且明顯的組成部分,瑕疵表現明顯,可見4S店存在嚴重的主觀過錯,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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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持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王女士與被告杭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就涉案車輛的買賣合同。

二、被告退還原告王女士購車款65.8萬元、服務費1.4萬元。

三、被告賠償原告王女士197.4萬元。

四、被告賠償原告王女士購車後支出的保險費2.25萬元、押金1.4萬元。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4S店提出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公佈,支持退一賠三處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該奔馳4S店在濱江法院的強制執行下,已履行完畢全部法律義務。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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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退一”的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

王女士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案涉車輛,與某公司訂立了汽車買賣合同。如前所述,因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王女士請求撤銷其與該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據此,王女士要求該公司退還全部購車款應予以支持。

02

“賠三”的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本案中的商品為案涉車輛,該公司更換案涉車輛的輪轂輪胎是其主動實施的行為,然後又隱瞞該事實,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購買案涉車輛的行為,這就是使消費者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因此王女士要求該公司按照案涉車輛價款的三倍支付賠償金,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案例價值

該案明確了為生活消費而購買汽車的買賣合同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沒有正當理由不披露對公平交易有重大影響的商品信息認定為欺詐,發展了欺詐性銷售的認定標準,對於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乘用車銷售是近年高發的消費者合同糾紛,善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是規範汽車銷售市場的有力措施之一。對於違反重大交易信息告知義務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裁不誠信銷售行為,有助於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本案對於促使汽車銷售商、生產商改善營銷環境,提升消費體驗與品質,善待維權消費者,具有教育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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