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外,我們還關心這些問題

视觉中国事件 | 行政处罚外,我们还关心这些问题

4 月 18 日,天津市網信辦對視覺中國全資子公司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給予 30 萬元的行政處罰。視覺中國也在第一時間做出回應,表示接受處罰並進行整改,還做出四項承諾。至此,因黑洞照片引發的輿論焦點事件有了階段性結論。

天津市網信辦的處罰依據是,視覺中國對用戶發佈的信息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置用戶發佈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且情節嚴重。

這個處罰有理有據,不過我們也看到,在這起事件中,不論是普通民眾、圖片產業從業者,還是攝影師群體,也都在關心著另一些問題,比如怎樣正確界定和保護攝影作品著作權,怎樣理解圖片的商業使用,怎麼看待攝影師和圖片代理機構的關係,以及視覺中國是否存在莫須有的版權主張、是否存在釣魚維權,圖片代理機構的發展邏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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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攝影世界採訪了美國資深商業圖片庫研究專家 Jim Pickerell,德國地理雜誌前攝影部主任、現獨立策展人和圖片編輯 Ruth Eichhorn,以及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副秘書長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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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事件中,涉及到攝影師和圖片代理公司對版權使用的理解,以及攝影師和圖片庫之間的關係問題。對此,您怎麼看?

Jim Pickerell:

現在很多時候,不是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士打交道,而是專業機構(如視覺中國)依賴於那些不願意試圖理解“規則”或者不願意花時間去遵守這些規則的“業餘人士”。

為了在法律上保護自己,圖片代理機構制定出的合約越來越長、越來越複雜,但人們籤合同時幾乎從來沒有讀過。攝影師對繁瑣的合同不仔細看就簽約了,其結果是可能合同裡埋藏著對自己權益可能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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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民:“視覺中國”的經營模式實質是“版權代理”,作為版權代理,視覺中國在運營照片或圖片版權時,應作出合法、明確、全面的版權聲明。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視覺中國只能受讓照片或圖片的部分著作權,攝影師可將對照片或圖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許可、轉讓給視覺中國,但是不得對其人身權進行許可、轉讓。

同時,視覺中國在許可使用時,應嚴格標明照片或圖片的拍攝者、創作者的名字,保護拍攝者、創作者的署名權等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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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視覺中國是蓋蒂圖片庫(Getty Images)的獨家代理商,並且視覺中國在收購東星娛樂戰略投資 500px、收購 Corbis Images(曾是世界第二大商業圖片庫)等一系列大動作後,業務觸角不斷延伸。視覺中國事件也引起民眾對視覺中國這樣的圖片庫發展邏輯的關注,這方面您有哪些觀察?

Jim Pickerell:Getty 的基本理念是如果他們能控制市場,他們就能定價。在一段時間內,這種策略是成功的。但在互聯網出現之後,他們也無法控制供給和價格了。

關於視覺中國收購 Corbis Images,我一直沒有弄清楚視覺中國如何從中獲得益處。視覺中國獲得了 Corbis 圖片版權,但我不知道這給 Corbis 在中國的銷售和收入帶來了多大的增長。我猜 Corbis 95% 的銷售額都來自中國以外的國家。不過,作為競爭對手,Corbis 確實被趕出了市場。

另外,視覺中國把所有的國際銷售業務都交給 Getty 圖片社,Getty 當然從中受益。有前 Corbis 攝影師說,自收購以來,他們的照片銷售額一直在大幅下降。其實,Getty 也希望收購 Corbis,但如果他們直接收購 Corbis,可能會因涉嫌競爭壟斷行為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起訴。通過視覺中國的收購行為,Getty 擺脫了一個競爭對手並得到了所有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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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ublic Domain Archive

Ruth Eichhorn:關於視覺中國收購 Corbis,據我所知,許多攝影師在出售之前已經離開了 Corbis,因為他們感到 Getty 對他們的代理並不令人愉快。Steinmetz 這樣的大腕直接把自己的大批照片上傳給了 Getty,可很多其他攝影師轉投了Shutterstock,Alamy 這樣的微利圖片社。但是,那些地方也只能給他們帶來很低的收入。

總的來說,為圖片庫供稿不再那麼賺錢了。現如今,你經常可以聽到攝影師們抱怨從 Getty 那裡掙不到錢,並因此非常沮喪。今天的 Getty 也已經越來越需要一些大牌攝影師給他們撐門面,比如今年荷賽年度照片大獎得主是美國著名攝影師約翰·摩爾,他是為 Getty 工作的,還比如布蘭特·斯特頓——我希望他們能夠得到合理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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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ublic Domain Archive

視覺中國在事件之出的道歉中表示他們確實對於圖片版權的甄別存在漏洞,對於版權平臺來說,他們該怎麼做?

Jim Pickerell:如今,即使涉及到專業版權圖片,在互聯網上看到的85%的圖片都是未經許可、未註明出處或未經賠償的,侵權者不僅有業餘愛好者,還有專業組織。在很大程度上,追討侵權人的成本都比追討物的價值要高。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忘記版權(篩查)。

李偉民: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然而,在實踐中確定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歸屬是非常疑難和專業的問題。在傳統環境下,照片或圖片的底稿、原件、版權登記證書等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互聯網環境下,面對海量照片和圖片的許可,篩查證明材料的真偽、確認真正的著作權人變得更為複雜,很難確認作品與作者間的對應關係。

但是既然視覺中國是專門從事版權運營的平臺,應設置獨立部門和專業工作人員篩查照片或圖片的來源與權屬,審查權屬的初步證據以及許可、轉讓著作權相關合同文件,必要時,還需跟作者進行面談、商談或開展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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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件爭議的關鍵點還有視覺中國代表攝影師去維權,但是維權過程可能存在釣魚行為,也有攝影師表示,視覺中國維權之後的收益並沒有體現在攝影師方面,那麼對於這類代理維權的行為,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或者通行做法,來約定維權結果?

李偉民:視覺中國取得版權的方式包括轉讓、許可等。如果攝影師將著作權、著作權維權及獲得賠償的權利一併轉讓給視覺中國,攝影師無權分配所獲賠償款。

如果攝影師將著作權許可視覺中國使用,可在著作權許可協議中明確約定維權結果,同時,上述約定需嚴格遵守《民法總則》《民法通則》關於代理的規定,還需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代理的相關規定,在充分考慮作者的付出和勞動的基礎上,基於平等自願原則分配維權獲賠。

並且索賠的金額應考慮類似作品市場許可費的標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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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ublic Domain Archive

對於圖片的商業使用,範圍該如何界定?照片中如果存在肖像、物等元素,該如何取得相應權利來進行商業用途?

李偉民:除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等合理使用外,一般公共平臺的使用行為都可被界定為商業使用,包括有盈利、有盈利可能性、以宣傳為目的等行為。

如果拍攝對象是人,《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需同時獲得照片著作權人及肖像權人的授權許可後,才能對照片進行商業性使用。當然,如果攝影師在拍攝時已獲得肖像權人的授權,這種情況下僅需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便能進行商業性使用。

由於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獨創性表達,而非實物本身,如果拍攝對象是物,僅需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無需經過物權人事先同意。當然,對於個別特殊物,仍需經物權人同意、許可,才能進行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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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事件中,是否還存在其他法律相關問題?

李偉民:作品可以作為商品交易,但是絕對不是普通商品,視覺中國(以及其他圖片庫公司)在運營過程中,要受到版權秩序、甚至公共利益的限制。

雖然圖片庫是作為商業實體而存在,但是由於其所經營的“商品”具有特殊性,即著作權具有壟斷性、具有“前人智慧”等本質特徵,在運營過程中,除了追求盈利等目的外,還應考慮實際創作者的利益及整個社會版權的秩序,維護版權授權、版權保護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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