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發佈《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附第1、2號令)

電視指南:4月3日中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3號令: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對未成年人節目製作、傳播中應遵守的規範也予以細化。現予公佈,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电视指南 | 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附第1、2号令)
电视指南 | 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附第1、2号令)

4月3日中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3號令: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據悉,《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2月14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中重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並指出,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同時對未成年人節目前後播出廣告或者播出過程中插播廣告等,也做出了規定。

對未成年人節目製作、傳播中應遵守的規範也予以細化。如服飾表演、話題環節設置規範、主持人和嘉賓言行規範、語言文字使用規範、播出時長和節目比例規範等。

同時大力支持和鼓勵原創節目,明確要求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堅持創新發展,增強原創能力;將創新作為表彰獎勵未成年人節目製作傳播主體和個人的重要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未成年人節目,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未成年人節目的製作、傳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未成年人節目,包括未成年人作為主要參與者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接收對象的廣播電視節目和網絡視聽節目。

第三條從事未成年人節目製作、傳播活動,應當以培養能夠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為著眼點,以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任務,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堅持創新發展,增強原創能力,自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發展和成長規律,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未成年人節目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注重保護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和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堅持教育保護並重,實行社會共治,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

第五條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未成年人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組織應當結合行業特點,依法制定未成年人節目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業務交流,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在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正面教育、貼近現實生活、創新內容形式、產生良好社會效果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未成年人節目,以及在未成年人節目製作、傳播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節目規範

第八條國家支持、鼓勵含有下列內容的未成年人節目的製作、傳播:

(一)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三)引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四)發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

(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情感,體現人文關懷;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

(八)普及自然和社會科學知識;

(九)其他符合國家支持、鼓勵政策的內容。

第九條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學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話題、畫面;

(三)肯定、讚許未成年人早戀;

(四)詆譭、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五)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六)宣揚、美化、崇拜曾經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和實施殖民統治的國家、事件、人物;

(七)宣揚邪教、迷信或者消極頹廢的思想觀念;

(八)宣揚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觀、婚戀觀、利益觀;

(九)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

(十)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及遊戲項目等;

(十一)表現吸毒、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違禁藥物;

(十二)表現吸菸、售煙和酗酒;

(十三)表現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擾亂社會秩序等不良舉止行為;

(十四)渲染幫會、黑社會組織的各類儀式;

(十五)宣傳、介紹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為目的,製作、傳播的節目中確有必要出現上述內容的,應當根據節目內容採取明顯圖像或者聲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顯著位置設置明確提醒,並對相應畫面、聲音進行技術處理,避免過分展示。

第十條不得製作、傳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

製作、傳播未成年人參與的歌唱類選拔節目、真人秀節目、訪談脫口秀節目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節目製作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製作、傳播相應的未成年人節目,並採取明顯圖像或者聲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第十二條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應當事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不得以恐嚇、誘騙或者收買等方式迫使、引誘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

製作未成年人節目應當保障參與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充足的學習和休息時間。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節目製作過程中,不得洩露或者質問、引誘未成年人洩露個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達超過其判斷能力的觀點。

對確需報道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等個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當事人身份的資料。對於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內容的畫面和聲音,應當採取技術處理,達到不可識別的標準。

第十四條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徵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

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現場拉票或者詢問未成年人失敗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類、矛盾調解類等節目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糾紛採訪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參與節目錄制和現場調解,避免未成年人親眼目睹家庭矛盾衝突和情感糾紛。

未成年人節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測試,放大不良現象和非理性情緒。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節目的主持人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言行妝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適,並在節目中切實履行引導把控職責。

未成年人節目設置嘉賓,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將道德品行作為首要標準,嚴格遴選、加強培訓,不得選用因醜聞劣跡、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員,並提高基層群眾作為節目嘉賓的比重。

第十七條國產原創未成年人節目應當積極體現中華文化元素,使用外國的人名、地名、服裝、形象、背景等應當符合劇情需要。

未成年人節目中的用語用字應當符合有關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節目前後播出廣告或者播出過程中插播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廣告,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後不得播出上述廣告;

(二)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三)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廣播電視節目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2分鐘;

(五)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播出或者暫停播出過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廣告,內容切換過程中的廣告時長不得超過30秒。

第三章 傳播規範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應當通過自制、外購、節目交流等多種方式,提高製作、播出未成年人節目的能力,提升節目質量和頻率、頻道專業化水平,滿足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需求。

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在顯著位置對所傳播的未成年人節目建立專區,專門播放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

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網絡專區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聽收看的節目。

第二十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對所播出的錄播或者用戶上傳的未成年人節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播前審查義務;對直播節目,應當採取直播延時、備用節目替換等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節目中不得含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禁止內容。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專員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員專門負責未成年人節目、廣告的播前審查,並對不適合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廣告提出調整播出時段或者暫緩播出的建議,暫緩播出的建議由有關節目審查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在未成年人節目播出過程中,應當至少每隔30分鐘在顯著位置發送易於辨認的休息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之外時間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節目應當適宜所有人群收聽收看。

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節目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間應當播出國產動畫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節目,不得播出影視劇以及引進節目,確需在這一時段播出優秀未成年人影視劇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網絡專區每日播出或者可供點播的國產動畫片和引進動畫片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絡用戶上傳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節目且未經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接到通知並確認其身份後應當及時採取相關措施。

第二十五條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對網絡用戶上傳的未成年人節目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在接到公眾書面舉報後經審查發現節目含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禁止內容或者屬於第十條第一款禁止節目類型的,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由未成年人保護專家、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未成年人節目評估委員會,定期對未成年人節目、廣告進行播前、播中、播後評估。必要時,可以邀請未成年人參加評估。評估意見應當作為節目繼續播出或者調整的重要依據,有關節目審查部門應當對是否採納評估意見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未成年人節目社會評價制度,並以適當方式及時公佈所評價節目的改進情況。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就未成年人保護情況每年度向當地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年度報告。

評估委員會工作情況、未成年人保護專員履職情況和社會評價情況應當作為年度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節目監聽監看制度,運用日常監聽監看、專項檢查、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未成年人節目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人節目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

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開展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節目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郵箱等聯繫方式。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未成年人節目。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全國性廣播電視、網絡視聽行業組織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未成年人節目內容審核具體行業標準,加強從業人員培訓,並就培訓情況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年度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製作、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禁止內容的未成年人節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為目的製作的節目中,包含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禁止內容但未設置明確提醒、進行技術處理的,或者製作、傳播本規定第十條禁止的未成年人節目類型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播放、播出廣告的時間超過規定或者播出國產動畫片和引進動畫片的比例不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其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單位,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向被處罰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單位通報情況,提出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處分、處理建議,並可函詢後續處分、處理結果。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稱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是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機構。

本規定所稱學校寒暑假是指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所在地、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註冊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段。

第四十條未構成本規定所稱未成年人節目,但節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內容,有關內容規範和法律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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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6月29日向社會公佈,於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本《辦法》在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佈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完善。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一是進一步落實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了有關中介服務事項,併為許可申請人提供便利;二是進一步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增加了隨機檢查和抽查措施,以及違規失信名單制度;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要求,明確了生產企業、檢測機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等各方的管理要求;四是進一步充實了廣播電視網絡安全的內容,完善入網認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範圍,強化廣播電視安全播出。

本《辦法》的施行,將對深化廣播電視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市場秩序,保障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推動廣播電視行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2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取消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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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已經2018年10月2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18年10月31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對現行有效的廣播電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取消以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17項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設備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取消《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設備的證明資料”。

(三)取消《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四)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以及第六項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執照”,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五)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廣電總局題材規劃立項批准文件複印件”以及第五項規定的“廣電總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六)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七)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最近兩年申領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複印件)”和第四項規定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八)取消《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營業執照”,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九)取消《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賓館飯店星級評定的相關證明”和《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酒店星級證明”。

(十)取消《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6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獨立法人地位及物業管理資質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取消《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1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二)取消《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三)取消《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廣電總局准予拍攝的批覆”,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四)取消《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法人資格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十五)取消《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主要出資單位有關證明材料”,其中“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證、事業單位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企業的出資證明材料改由總局核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和申請機構提供股東結構圖及書面告知承諾替代。

(十六)取消《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製作機構資質的有效證明”,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七)取消《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二、取消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6項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廣電總局關於實行國產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制度的通知》(廣發編字〔2005〕48號)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二)取消《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境外影視劇引進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廣發[2012]9號)第一條第二項以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供片機構資質證明”,此證明事項材料為《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三)取消總局《印發的通知》(新廣電發〔2014〕60號)附件一第八項規定的“設備證明材料”。

(四)取消總局《印發的通知》(新廣電發〔2014〕60號)附件一第九項規定的“與開展業務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取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等文件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4〕142號)中的《專門用於信息網絡的境外影視劇內容審核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取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增項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5]10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增項業務相關資質證明以及申請單位獲得的與申請有關的許可或備案證明”中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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