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屋徵收補償主體從建設單位變為地方政府

新華網浙江頻道10月4日電(記者 嶽德亮)為了從制度和源頭上緩解房屋徵收引發的利益衝突和矛盾糾紛,浙江省通過地方性法規界定房屋徵收補償主體不再是建設單位,且舊城區改建須經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

今年10月起施行的《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指出,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此外,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的改建意願;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根據《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補償標準、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簽約期限等,報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

其中,房屋徵收涉及100個以上被徵收人或者符合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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