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林律師這件事,為什麼大眾始終認為律師就該是正義之士?

喪鐘鎮的小殭屍


因為法律本為公器,其存在使命就是為公正之人踐行其公正之意志服務、還不公正事態以公正。這是法律的存在意義。法律公器,其存在使命之一就是減少被邪僻之人利用的可能性。

而訟棍公器私用,以牟與公義相悖之私利,將犯罪成本作價銷售,是公平正義的最大威脅!

執公器,就該行公義!天經地義!若不能,就滾蛋!國家公器若悖離公義,尚會被推翻,何況訟棍行業!

——無陳詞濫調,無不知所云,無酸腐雞湯,無繽紛喧囂,唯有一點赤誠真意,一點犀利深刻;君若有得,乞輕落玉指點贊、貴手轉發;若有相左之真知灼見,請評論中不吝賜教。

長風浩蕩


有個職業叫工程監理,和律師挺像,也是第三方,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只是幫助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合法合規。

但是,監理的責任卻是終身制,一旦他參與監理的工程出了違法的問題,第一個抓監理,而且最高可以判處極刑。

那麼,作為同樣幫助公司合法合規的律師呢?公司出了違法的事,就能和沒事人一樣?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呼籲一下,以後律師也是終身責任制,一旦公司出了違法問題,第一個抓律師?

律師對自身的定位普遍存在偏差,以為自己離著法律近,是幫客戶操作法律漏洞來謀生的,這個本身就是錯的。

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和歐美存在本質區別,認不清這個大前提,卻說自己是法律人,不可笑嗎?

我國法律的宗旨,不是讓律師鑽法律漏洞的,而是需要律師幫助企業合法經營,不要遇過紅線,律師有提前監督的作用。

可律師呢?拿這個提前監督做起了文章,將明顯不合法的活動,應該監督制止的行為,通過自身操作,使其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合法化了,這本身就是不被允許的。

就像監理不再把關質量,而是想著怎麼讓不合格的原材料在國家檢測中過關一樣,這種行為本身就違法了。但是,律師們不但不反省自身存在的問題,還到處喊冤,那被套路貸逼死的人呢?向誰喊冤?


MT天麟


律師不代表正義,只代表委託人!

應該是林姓嫌疑人,是被告,不是林律師。

這是在回答你問題前,我一個非專業人士要強調的兩點。

律師經常會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這次這些律師團體的論述,好像要把律師,放在人人之外了。可笑不?

她是嫌疑人,你們把法律條文和證據拿出來就可以了,沒必要拿出律師的頭銜來說事。

就好像說救人的醫生不會殺人一樣,你們不管是白衣天使,還是正義衛士,好像都是人。

只要是人,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現實中,律師會利用自己熟悉法律而鑽空子,但是,總會有卡主的時候。

被抓住了,上法庭那就是被告。

自己給自己辯護,不知道能不能稱之為律師?

給罪犯辯護,哪怕是所有人都以為他有罪,這樣的律師都是值得尊敬的,因為是他們的職責。

但是幫助別人犯罪,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林姓嫌疑人這件事,應該首先拋開律師身份看證據,只要有證據,那麼就是有罪!

當然,律師團體能找出有利於林姓嫌疑人無罪的話,也可以。

所以,不想說誰有罪無罪的。

但是誰都可以犯罪。

最後重申一句:律師不代表正義,只代表委託人。


鮮麥棒兒


因為在某些律師看來,他們這個群體是法外之人,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階層,法律只是被他們玩弄於股掌之中的條條款款,對他們本身沒有約束力。他們乾的所有事情,黑的也好,白的也好,一有問題就拿一句“這是我們的本職工作”、“我們只是根據合同辦事”就可以搪塞過去。

殊不知像林小青這個案子,她實際上已經長期深度參與,是黑惡勢力的狗頭軍師,給黑惡勢力出謀劃策、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法律的制裁!這與事後給犯罪者做合法辯護的律師完全是兩回事。她已然是黑惡勢力的一份子一成員,所謂的合同、聘請、顧問都不過是一種晃人眼球的外在形式罷了。

最後給某些拼命幫姓林的洗白的律師的忠告:

一、如果你沒幹過類似的勾當,那本來就與你無關,好好幹你的本職工作。律師也是一個龐大複雜的群體,自然也有清白之人與惡人之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必要把整個律師群體都綁在一起。相反你們應該感到慶幸,把這樣的敗類剔除出律師隊伍也是對整個行業的淨化,這樣對那些守法清白不涉黑的律師才是公平的。

二、如果你幹過類似的勾當,現在擺在你面前的是兩條路:

1、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2、抗拒到底,下場就是牢底坐穿!

自己選吧。


你自己逗怪我咯


就大成律師事務所涉案律師辯護人來看,似乎尋求對律師涉嫌犯罪的指控是對整個中國律師制度的挑戰,進而是對整個中國司法制度的挑戰,大有大廈將傾的危機感!因此整個辯護文寫得是義正辭嚴居高臨下,似乎不贊同他觀點的所有司法人員都是司法界的無知者和敗類!就是中國司法制度的挖牆者。但在我們外人看來,倒不這麼認為。

其一,並不認同律師判刑就是挑戰律師制度,全國每年被判刑的律師想來也不在少數,哪一個案例對現在的律師制度構成挑戰了?是否判刑,取決於律師是否犯罪,而不是說我當律師就有免罪金牌了!所以,辯護人說的驚險險,我們看來沒G點!

其二,該辯護將律師受理辯護時的沒有義務揭發嫌疑人犯罪行為和律師參與犯罪行為時是否有知情免責權利混淆了。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辯護時,對犯罪過程進行了解階段,根據律師法,當然具有除了法定揭發犯罪行為以外其他犯罪行為的不舉報權利,但這僅是本身置之事外且是在犯罪行為事後的知情不報權利;而本案中,該律師是在犯罪進行當中是否知道犯罪行為並參與其中的事,跟前面說到的律師豁免權利根本不是一碼事!在本案中,鑑於辯護詞的單方面性,無法知道更多該律師是否參與犯罪的事實。但辯護人以律師具有知罪不報的權利來辯護則是完全站不住腳的立論,因為其基於辯護的條款和其被指控事實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碼事!在本案中,判斷律師是否犯罪,是根據該律師是否知道犯罪行為並參與其中!至於是律師就該免罪則是完全荒唐的辯護!

本案之所以所有律師都群起而攻之,甚至出動了律師協會發公文,看似是整個律師團體在捍衛律師制度基礎,是在保衛中國法制的正義之舉。但說穿了,則是因為,這件事,動的奶酪太大,一旦這個判例有罪成立,那麼,以後,這些律師事務所每次籤律師顧問協議的時候就應該好好掂量掂量了。而這,才是最大的利益所在呀!


海闊天空吳山月


提問者,你好!這個問題,我覺得你提的對。現在,我很認真的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要先把正義概念有一個明確界定。什麼是正義呢?我這樣說吧,哈耶克說這個概念的外延和內涵都不確定,因此,正義很難尋找。此語一出,很多沒思想的人,就開始大聲說,哇,好棒棒哦,終於為我的無厘頭的思想混亂找到了依據。假設,你要真聽進去這話了,你也就跟著去思想混亂吧。事實上,正義的概念,從法律角度講,很直觀的說法,就是讓每個人得到他應該得到的東西的恆久的願望。比如,我們講,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些都是正義的。因此,正義首先就會具有強大的感召力。當然,讓每個人得到他應該得到的,這就必須通過鬥爭!因為,事實上,世界是由矛盾組成的,對一個國家、一個組織、一個企業,乃至一個人,都需要為了權利而去鬥爭。只有通過鬥爭,正義的女神才能向你伸出橄欖枝。因此,與正義概念相輔相成的必然就是強烈的法權感。當然,我在此所講的,實際上都是法律內在的期待。從現實的層面來講,純粹的律師不是商人。他為商業社會服務,但他的使命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三個統一。只有這樣的律師,才是符合社會公眾期待的好律師。這種對律師的規範性要求,也完全正確。因此,律師首先必須要講正義。不講正義的汙水,也請不要往律師身上潑。

其次,我們也要明白,法律知識論的價值。事實上,人類的知識,不是在簡單形而上學的本體論中確證的。我這樣說吧,人類正因為有了法律,才發生了冤案。對的,你沒看錯,我再重複一遍,人類正因為有了法律,才發生了冤案。納粹法西斯是有法律的,他們在屠殺猶太人時,是依法行事。你可以去看看《帝國大審判》,你將被震撼的是,人類的靈魂與思想是多麼的脆弱與不堪一擊。當時,辯護人也請了,但為啥辯護人的立場卻要以國家主義為中心呢?你也可以想一下,古希臘的賢哲蘇格拉底,他犯了什麼罪,他犯了將外邦的神引入古希臘,通過問話的方式去古惑青年。最後,他被判處死刑。這是多麼可怕與荒謬絕倫——古希臘與整個人類的悲劇,就這麼上演了。因此,我們必須要大聲說,法律知識論不能簡單就終極化,而必須要通過商談、辯論、申辯,甚至是直接的武力抗爭,去尋找它的合理價值。同時,如果法律終極化了,這個國家的悲劇也就上演了。因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必須要相信,律師是最好的盟友。因為他站在說“不“的角度時,一個國家的治權是在動態發展的;相應的,如果他不說“不”了,國家治權靜態化了,這就會引發無數的意見危機。因為沒有排洩的渠道,這個社會新陳代謝就無法完成。最終,砰,象氣球一樣爆炸了。

再次,林律師案件,我們現在知道的不多。不過,初步印象是,林律師實際上是被當事人騙了。因為林律師並未參與這個公司具體的經營管理活動,也沒有設計任何商業模式。那麼,其參與的僅僅是一個訴訟案件。檢察院指控說,律師通過訴訟,進行敲詐勒索。這個說法,在現有的條件下,我們認為的確不能成立。因為訴訟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同時,最後的結果是案件雙方當事人和解了。事實上,案件本身會發生什麼,律師作為事後瞭解者,其完全可能只知道當事人一面之詞。因此,在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執業中,我們會要求當事人做筆錄。這個可以讓當事人更多的把案件實情講出來。同時,也是律師自我保護的一種方法。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內在要求,就是誠信訴訟。當然,在林律師案件中,我們作為沒參與案件辦理的人,的確對案件細節不太瞭解。不過,我們也要相信,現在全國律師協會也已經介入本案,林律師案件的進一步情況,必然會很快全面浮出水面。同時,十八大以後,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我們共同再等等,你要相信,法院最終會給出客觀公正判決的。


潘嵩律師


法官,警察,律師都能完全不代表正義,只是正義的維護者,法律才代表正義,互相配合,互相約束,才能更接近正義。

林是被告,是嫌疑人,但也是林律師。

律師只是一種職業,並不會影響到判輕或判重。

此案中提她是律師並無不可,是因為她在公司中的工作位置。這跟公司的保安,司機之類一樣的。

如果這些人在工作中只做本職的事,沒做違法的事就不能因為公司老闆犯罪而成共犯。反而如果參與做了。不管律師,保安,司機。都一樣是共犯。

例如,保安他每天只開門,關門。司機每天只開車接人上下班,沒有去打,威脅貨款人,沒做違法事,就不能認為共犯。

此案所提律師身份,就是要查明她是在職責範圍內工作還是超越了法律。如果違法,什麼身份都沒有用處。

例如,公司員工打人了(可能因為追貸),給抓到派出所,她去處理,這是職業行為。如果她騙人貸款,指使人暴力催討,這不是職業行為。就應以為共犯。

可以說她在這種公司做法律顧問並不高尚,但並不一定違法。要看具體的所做所為。


恆冠二趙


這無關律師是不是正義之士的問題。

1.律師的行為,既然是屬於中立幫助的行為,那麼律師就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去分析辯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只要立場中立,你永遠也不用擔心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2.什麼是中立立場,就是不偏不向,只是說公道話的人。既然律師已經放棄了中立立場,選擇登上當事人的小船,與當事人一起坑害對方,那就應該是共犯,難道就因為掛了個律師的牌子,辦缺德事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嗎?

因此,律師也要認清自己的職責,你不是當事人的狗腿子,你為當事人謀取法律允許範圍內的權益,而不是謀取黑心錢。假如良心沒了,辦了黑心事,就要有承擔責任的準備。

借用某領導的一句話送給全天下的律師:“莫黑心(伸手),黑心(伸手)必被罰(抓)!”


願做一顆小小草


相信偵查部門、公訴機關有完整的證據璉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時,律師才從保密義務中豁免”。作為一個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且思維、反應能力、案例實踐經驗豐富的律師,是能準確判斷“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所有法律要件的。2、律師的辯護詞有點“花非花”。3、法庭未作出法律裁決,就在網上大力炒作,這個是不尊重法律的,有用議論影響審判的意思。4、這是辯護律師為刑事被告作無罪辯護的辯護詞,當然(屬於正常工作)按無罪的辯護思維方式引導法官,但我覺得辯護詞忽略了最重要的證據璉,有點蒼白。4、律師也要守法,不能有“免死金牌”。依法治國,律師行業不是法外之地,應該是護法守法、引領公民崇尚法律的精英。

我們還是由法院根據證據依法作出判決,稍安勿躁。


漠陽江人家146


律師是什麼人?首先是自然人,公民,以從事法律事務為職業的社會職能的從業者。當然需要懂法(專業人士),可是,作為社會謀生的職業,必然會需要處理和承接許多涉及違法及脫罪的辨護,以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據理力爭的起訴和應訴辯護行為,是執矛又持盾的一種特殊職業。從某種意義上講跟古代的拳師有些仿彿相象。可以助紂為虐又是打抱不平的英雄好漢!關健在於生存的環境而已。如果不被無奈所制約,我相信大部分人都願意得到善良的評價。如果做律師都只有拼棄善良的初衷,那麼被詬病也是正常不過的社會評價。在一個講結果效益的環境中,考慮整體向善向好的良知良願要求律師去做好和做到確實是勉為其難的苛求。因為受僱傭者的利益是個體性質/或小團體性質的。律師~利益最大化,這是僱傭者的要求所決定的選擇權力。這個問題的解決在於???法律的精準與判審水平能力的提升度。如果相似度案件的判決結果差異越懸殊,那麼這個”律師”干預度越大,這個無良度越可深擊乃至擊穿社會道德的底線。律師的無良和技術越能得到高額的回報。(花小錢,得大利,偽劣差,惡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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