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即每天早 9 點到崗,一直工作到晚上 9 點,每週工作 6 天。
“996”工作制的周工作時間為最低 12x6=72 小時。
中國大陸工時規管現況(標準工時): 一天工作時間為 8 小時,平均每週工時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上限為一天 3 小時及一個月 36 小時,逾時工作薪金不低於平日工資的 150%。而一週最高工時則為 48 小時。平均每月計薪天數為 21.75 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章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章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章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章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章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五章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
第七章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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