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看守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在監督一章,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看守所的以下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發現看守所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一)收押、換押;

(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安排訊問、提解、律師會見;

(四)使用警械、戒具和武器;

(五)執行判決、裁定;

(六)執行刑罰;

(七)釋放、交付執行;

(八)其他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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