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小規模納稅人申報!7個填寫案例!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七個案例,讓你迅速定位找到自己所需!

案例1:既有銷售貨物,又有提供應稅服務案例2: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案例3:全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4:既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又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5:按季申報,發生不動產銷售,全部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案例6:按季申報,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30萬元的案例7:按季申報,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30萬元的;既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又有增值稅普通發票。


案例1:既有銷售貨物,又有提供應稅服務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服飾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萬元,出租不動產不含稅銷售收入28萬元,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28+2=30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申報表填報:

1、“貨物及勞務”列第9欄、第10欄的填寫2萬,第17欄、第18欄填寫0.06萬(=2萬×3%)

2、“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9欄、第10欄的填寫28萬,第17欄、第18欄填寫1.4萬(=28萬×5%)。

4月小規模納稅人申報!7個填寫案例!

案例2: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第一季度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共計28萬元,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28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且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申報表填報:

將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額28萬元銷售收入填列於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9欄、第10欄。同時,將對應的免稅額1.4萬(=28萬×5%)填寫於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17欄、第18欄。

4月小規模納稅人申報!7個填寫案例!

案例3:全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第一季度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額共計28萬元,全額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28萬元,雖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但開具專用發票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按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

申報表填報:

1、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4欄、第5欄填寫28萬。

2、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15欄、第20欄填寫1.4萬(=28萬×5%)

4月小規模納稅人申報!7個填寫案例!

案例4:既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又有增值稅專用發票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第一季度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8萬元,其中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3萬元。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28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本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但其中自開專用發票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申報表填報: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填列主表 “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4欄、第5欄填寫5萬元,第15欄、第20欄填寫0.25萬(=5萬×5%)。

2、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部分,填列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9欄、第10欄填寫23萬;第17欄、第18欄填寫1.15萬(=23萬×5%)

4月小規模納稅人申報!7個填寫案例!

案例5:按季申報,發生不動產銷售,全部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自建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案例分析

該納稅人第一季度合計銷售額為30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申報表填報

直接將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額30萬元銷售收入填列於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9欄、第10欄。同時,將對應的免稅額1.5(=30×5%)萬元填寫於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17欄、第18欄。

4月小規模納稅人申報!7個填寫案例!

案例6:按季申報,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30萬元的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自建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3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案例分析

該納稅人第一季度合計銷售額為5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後的銷售額為20萬元,未超過30萬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但其中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應照章納稅。

申報表填報

1、銷售不動產填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4欄、第6欄填寫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30萬元。將本期應納稅額1.5(=30×5%)萬元填列於第15欄、第20欄,本期應補(退)稅額為1.5萬元。

2、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免稅20萬元填列於主表 “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9欄、第10欄同時,將相應的免稅額1(=20×5%)萬元填寫於主表第17欄、第18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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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按季申報,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30萬元的;既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又有增值稅普通發票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自建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0萬元,其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2萬元;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0萬元,其中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5萬元。

案例分析

該納稅人第一季度合計銷售額為4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後的銷售額為20萬元,未超過30萬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但其中自開專用發票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也應照章納稅。

申報表填報

1、將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及出租不動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的收入之和25(=20+5)萬元填列於主表 “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4欄;

2、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的收入13(=8+5)萬元填列於第5欄;

3、將銷售不動產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部分12萬元填列於第6欄;

4、出租不動產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15萬元可以免稅,應將其填列於第9欄、第10欄,將相應的免稅額0.75(=15×5%)萬元填寫於第17欄、第18欄;

5、將本期應納稅額1.25(=25×5%)萬元填列於第15欄、第20欄,由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已預繳稅款0.4(8×5%)萬元,因此本期應補(退)稅額為0.85(=1.25-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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