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題通關模板--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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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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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但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問題】問買受人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答題模板】

【(1)結論】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或者原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94條、97條);

【(3)結合案情】在本案中,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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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兩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代辦託運,甲公司於貨到後立即付款,乙公司於7月18日發貨後。甲公司於7月19日告知乙公司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

【問題】問出賣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答題模板】

【(1)結論】出賣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或者原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94條);

【(3)結合案情】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付款義務尚未到期,但甲公司明確表示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構成預期違約,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所以,出賣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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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簽訂房產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把房產出賣並過戶給乙公司,乙公司在完成過戶登記後十日內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乙公司名下,則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問題】如果甲公司遲遲不能完成過戶手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已達七個月,則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1)結論】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或者原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93條)。

【(3)結合案情】在本案中,甲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已達七個月沒有完成過戶手續,已經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所以,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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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支付首付20萬元,餘款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但乙支付首付後,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

【問題】本案應如何處理?

【(1)結論】乙可請求解除合同,甲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還給乙。

【(2)法律依據或者原理】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

【(3)結合案情】在本案中,因政策限購屬於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情形,且合同出現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權以情勢變更為由向法院主張解除合同,且無須承擔責任。合同解除後,雙方應該恢復原狀,所以,甲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還給乙。

模板10—13小結:合同解除常用套路

1. 根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1)一方違約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比如標的物的一物二賣)

(2)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

(3)出現了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4)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比如國家政策的變化)

2. 根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可以解除合同

(1)一方違約尚未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如商品房沒有安裝 燃氣管道)

(2)一方遲延履行,但對方並未催告

(3)客觀情況的變化發生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後的不屬於情勢變更,不能解除合同(如合同約定的學區房兩年以後不再是學區房)

3. 解除合同須以通知的方式

4. 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須以訴訟方式在三個月之內主張

合同解除後,雙方當事人應該恢復原狀(一方返還標的物,另一方返還合同價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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