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規範發展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政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導讀:2019年1月8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發佈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規範發展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政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銷合作社: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以下簡稱中發1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防範金融風險,促進系統金融服務規範發展,根據黨和國家對金融工作的總體要求及系統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範發展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地供銷合作社認真貫徹中發11號文件精神,積極與各類金融機構合作,開展信用合作、融資擔保、保險代理等金融服務,在打通金融惠農“最後一公里”,助推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致富、精準脫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處於起步階段,還面臨著制度建設滯後、經營管理粗放、地區間發展不平衡、服務功能整體偏弱、有效監管缺失等問題,特別是一些地方信用合作組織設立登記不規範、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風險管控機制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亟需加強規範引導。

規範發展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防範金融風險,是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推進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提高為農服務能力和實力的需要,是破解農村金融服務有效供給不足、促進鄉村振興的需要,是打好“三大攻堅戰”、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實現長治久安的需要。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對金融安全穩定重要性的認識,把主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時有效識別和化解風險,推動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規範、有序發展。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發1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強化風險防控意識,以提升為農服務能力為根本宗旨,以服務農村實體經濟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規範與發展的關係,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努力探索構建適應“三農”發展需要,整體運轉協調、風險可控的供銷合作社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二)總體原則

——堅持依法合規。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政府監管部門的要求合規發展。

——堅持穩中求進。供銷合作社開展金融服務必須把防範風險放在首要位置,穩字當頭,遵循金融發展規律,審慎管理,穩步推動各項業務在高標準嚴要求下規範、穩步發展。

——堅持服務實體。為實體經濟服務是金融的天職。供銷合作社開展金融服務必須以服務農村實體經濟為導向,把服務實體經濟的成效作為衡量工作的根本標準,聚焦支持“三農”發展。

——堅持分類指導。各地各級供銷合作社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形式的金融服務,有針對性地採取風險防控和發展指導措施,不搞“一刀切”。

三、防範風險,規範先行,築牢發展基礎

供銷合作社系統要把風險防控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開展以“防控風險、清理整改、規範發展”為主要內容的常態化風險防控,促進金融服務規範發展。

(三)防控風險,建立內外結合的風險防範機制。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是供銷合作社開展金融服務的監管主體。各級供銷合作社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同時加快構建供銷合作社系統內部監督體系。要明確專門機構並綜合運用統計、審計、監察等手段,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風險排查機制,定期對金融服務組織和金融服務業務的風險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對中小型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不良率、逾期率等安全性指標進行重點關注,列出問題清單,實行臺帳管理,有針對性地進行督導管控。要指導金融服務機構按照審慎性原則,完善風險識別、評估、化解、處置和責任追究措施,逐步形成“政府部門監管、供銷系統監督、經營機構內控”的風險管理格局。

(四)清理整改,建立違法違規金融服務退出機制。對與供銷合作社無實質產權關係而掛靠、使用、冒用供銷合作社名義進行金融活動的單位要全面排查,採取果斷措施,限時清理,並公告社會。對供銷合作社沒有實際掌控力的P2P平臺,嚴格禁止使用供銷合作社名義開展業務。對無政府部門批准、無監管部門監管、突破批准範圍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和業務,要限期整改。資金互助組織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冒用銀行名義經營,違規高息攬儲、高息放貸,將資金大量投向非農產業甚至國家限制性行業領域,以及業務缺少實體依託、背離發展初衷、“壘大戶”等問題要及時整改,逐步消化、稀釋風險,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設立退出機制。信用合作規模過大、風險比較集中的地區要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限期把規模和風險降到可控範圍內。

(五)規範發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務穩健運營機制。供銷合作社開展金融服務要按照國家有關准入條件和監管要求,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並在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下合規開展。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審貸決策機制、信息披露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動態監測制度、抵押擔保制度、風險事項報告及應急處理制度,促進業務規範可持續發展。開展信用合作的經濟組織要按照“社員制、封閉性、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規定,堅持“小額、短期、分散”原則,規範社員身份、出資額度、資金用途等,細化工作流程,強化責任追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四、發揮優勢,拓展深度,分類推進金融服務

各地供銷合作社要結合實際,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提高服務的深度和廣度,提升金融服務能力和質量。

(六)積極承接各類金融機構的普惠金融服務。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網點多、渠道廣、體系健全的優勢,加快與金融機構對接合作,推進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與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等機構戰略協議的貫徹落實。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戶基本信息和交易數據的收集、整理和運用,構建“大數據”信息平臺,參與社會徵信體系建設。積極承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中小型銀行的金融服務,加強與大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合作,打造金融服務資源下鄉進村的綜合平臺。

(七)積極參與組建農村中小型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積極穩妥參與設立各類農村中小型金融機構,推動金融業務迴歸本源。有條件的地方,積極參與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因地制宜組建小額貸款公司、保理公司和供應鏈金融公司等,開展面向供銷合作社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的貸款和票據貼現等融資服務。積極發起或參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供銷合作社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增信服務。

(八)穩步發展農村信用合作。在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指導下,穩步探索開展農村信用合作。尚未開展信用合作的地區,力求高起點規範發展;有一定基礎的地區要在整頓規範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穩步推進;規範發展基礎較好、有條件的地方,在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下,以合作社聯合社等形式,進行更高層次開展資金調劑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探索。加快推進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將金融要素融入到農業生產經營全產業鏈、各個環節,有效發揮合作金融的粘合助推作用。

(九)做實合作發展基金。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中發11號文件精神,加快設立合作發展基金,按照《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範設立、運行和管理。合作發展基金既可採取以市場化方式運作的股權投資基金形式,也可採取依據合作制原則使用的發展基金形式運作,主要用於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和為農服務項目建設、龍頭企業培育、產業發展等方面,提升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能力。加強系統內合作發展基金的合作,共同培育產業帶動力強、社會影響大、經濟效益好的項目,促進系統上下貫通、聯合合作。

(十)積極拓展農村保險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行業自保的政策法規,繼續開展系統安全統籌工作,探索“自保+再保”業務,分散風險。在安全統籌的基礎上,發展農業互助保險。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參與發起設立保險機構。各級供銷合作社要整合資源,加強與各類保險機構合作,大力開展涉農保險代理服務,為農民提供農業、財產、人壽等各類保險服務,為農民生產生活提供保險保障。

五、加強組織,落實責任,形成推動金融服務規範發展的合力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供銷合作社把規範發展金融服務作為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具體任務來抓,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狠抓任務落實,切實做到發展有目標、推進有措施、督查有機制、防控風險有手段、金融服務有成效。

(十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級供銷合作社負責本區域內金融服務規範發展工作,切實履行對所辦金融組織的管理職責,當好政府監管部門的助手,配合做好風險防範工作。供銷合作社要設立或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對區域內金融服務工作承擔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職責。要在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下,因地制宜探索發展符合當地實際的金融服務模式,建立健全行業自律體系。縣級供銷合作社按照上級部署承接各類金融服務資源,規範發展信用合作,切實履行好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職責。

(十三)加強政策協調。按照各地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監管、引導、規範以及風險處置職責的相關要求,爭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監督責任。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開展中遇到的准入、設立、登記等問題,為金融服務規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十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有針對性地開展分層次、分區域、分業務類型的金融培訓工作;積極培養引進一批熟悉供銷合作社情況、認同合作發展理念、精通金融業務的專業人才,為供銷合作社金融服務規範發展積蓄力量。

(十五)加強基礎工作。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分類做細、做實金融服務的統計、考核、研究、信息化建設等基礎工作,加強信息交流、及時總結典型經驗,為業務規範發展奠定基礎。

「政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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