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丨“機器人”內賊,防不勝防

案情簡述

1月16日,安吉縣城區某酒行工作人員發現,倉庫裡少了3箱價值2萬多元的名酒。盜酒者偽裝成“機器人”模樣,盜竊過程十分滑稽,當天下午,警方揭開盜酒者真面目時,酒行裡的人都不淡定了。

槐軒君說法丨“機器人”內賊,防不勝防

3箱名酒失竊 價值2萬多元

2019年1月16日中午,該酒行三箱名酒失竊,損失2萬多元,110接警後,迅速展開調查,門窗都完好,監控顯示一人一瘸一拐的入室行竊。

隨後,民警繼續調取酒行外圍監控視頻發現,小偷將3箱酒盜出後,來到地下車庫,將身上的偽裝物全都解開,露出了真面目的可疑男子頓時腿腳不再一瘸一拐,而是提著3箱酒快步離開。

盜酒賊是廚師 中午還在燒飯

盜酒者露出真容後,民警叫酒行老闆辨認,讓其看看是否認識監控畫面上的小偷。結果酒行老闆一看,頓時驚訝不已,原來這位偽裝成“機器人”的盜酒賊竟然是酒行廚師陳某,長興人。

陳某雖然每月有近萬元的工資收入,但他網貸了不少錢,案發前手頭緊,難以還款,他便萌發了盜酒變賣還款的念頭。

槐軒君說法丨“機器人”內賊,防不勝防

沒想到這麼快就被抓了,

目前,此案在進一步處理當中。

槐軒君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廚師陳某已經涉嫌盜竊罪。

槐軒君說法丨“機器人”內賊,防不勝防

本案中的廚師陳某喬裝打扮,潛入酒行行竊,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機關通過完整的視頻監控及縝密的邏輯分析,馬上就讓竊賊現了原形。通過上述案例,律師提醒,經營者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對於貴重物品的保管,安裝視頻監控和設置警報裝置等措施十分有必要。本案就是通過監控才找到了“內賊”。

這起案例也告訴我們,那些妄圖通過走捷徑採用非法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是行不通的。科技日新月異,伴隨著偵查手段的多樣化,犯罪分子想通過“喬裝打扮”、“偷樑換柱”等一些雕蟲小技就妄圖“瞞天過海”是不可能的。犯罪總會付出“代價”,勤勞才能致富。

來源丨安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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