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AH法治時空


筆者及筆者的朋友從事過徵地拆遷的不少,對農村徵地拆遷的法律和政策也比較瞭解,特結合本地實際作如下答覆。

一、首先應明確徵地和拆遷是兩個不同的內容,不能混淆一談。就提問的描述來看,已將徵地和拆遷混為了一談,涉及到村裡分配的主要是因徵地而衍生的收益;拆遷補償款是根據被拆遷的房屋產權進行補償的,是直接補償給房屋產權人,如村裡無集體產權的農房,也就不存在集體分配拆遷補償款一事。為幫助更多的人瞭解徵地和拆遷,筆者在這裡簡要再簡要囉嗦一下:

(1)徵地是做土地的文章,是國家對需徵收的集體土地進行補償和徵用,土地徵用的補償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土地徵用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2)拆遷是做房子的文章,是對徵地範圍內需要拆除的房屋進行補償後拆除,拆遷補償主要有房屋主體補償款、宅基地範圍內構(附)著物補償、住房安置、搬遷搬家費及獎勵。

二、再次應明確在徵地拆遷中應歸集體組織處理的相關收益。因需拆遷的房屋是直接補償給產權人,若集體組織無農房,則拆遷這一部分集體組織就沒有收益。涉及集體組織收益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扣除應上繳的公益金的部分(上繳的公益金主要用於被徵地人員的社保)、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按規定發放給被徵地人員後剩餘的部分(這裡主要是未劃分的山地、林地以及土地實測面積比承包證上多的那一部分的補償;大家也可想一想,徵用了張三家3畝地,那麼這3畝地上的青苗和和張三投資建設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自然該補償級張三家),而土地徵用安置補助是直接撥付到因土地徵用而納入社保人員的賬戶上。

三、更關鍵的還必須明確集體收益的處理程序及原則。用大白話說,集體收益並不是想分就能分,想讓哪個得就讓哪個得。因徵地而產生的集體收益,必須按村民自治的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分不分配,如何分配,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集體組織內的成員討論通過形成方案,該方案還得按程序進行公示無異後報當地鎮街審核備案,履行完全部程序後才能實施。未遷戶口的出嫁女未分配集體收益,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涉及部分徵地或幾次徵地的,若事先已通過村民自治的程序(三分之二以上的集體成員討論並通過),因土地徵收而衍生的集體收益主要分配或重點傾斜給被徵收了土地的成員(涉及數次徵收土地,也可是每次分配給當次被徵收土地的成員),那麼作為未涉及其土地被徵收的人員(含未遷戶口且未徵收土地的外嫁女),自然就有可能不參與或只享受部分集體收益。通俗地說,徵了誰的地而產生的集體收益就主要分給誰。這種情況,符合土地徵收和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

(2)涉及無承包地的空掛戶口較多的,若事先已通過村民自治的程序,早已約定本集體組織內無承包地的人員原則上不參與或部分參與因土地徵收產生的集體收益,那麼作為該集體組織內無承包地的人員(含未遷戶口且無承包地的外嫁女以及其上戶到孃家的子女,這種情況很多喲),自然就有可能不參與或只享受部分集體收益。這種情況,在城市拓展和園區發展區的村社還不少,而且先期已是照此處理,並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外嫁女,也是可以的、相對公平的。

(3)集體內大多數成員故意為難佔少數的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女或臨時改變早已決定且沿用多次的分配方案刻意造成當事人損失的,這就涉及不符合政策的問題了,應及時向鎮裡反映,鎮裡會及時要求村社整改,如村社拒不整改,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就筆者和筆者朋友們經手的集體收益處理來看,這種情況在社裡初步討論時有這種傾向的可能,但經社時開會討論或經村裡和鎮裡審核都進行了糾正,未實質發生過故意為難的情況。


總之,上述三種情況,前兩種都符合集體收益處置的相關規定,也是符合我們常說的先說後不亂的要求,也是相對公平的;第三種情況才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應及時糾正。

<strong>當然,涉及土地徵收中的集體收益處置必須符合政策和村民自治的規定,各村社的具體情況不一樣,很難是“一個方案走天下”“別個啷個我啷個”,四社的處置分配方案不一定非要和五社一樣,四社的方案也不一定適合五社,四社的社員通過的方案在五社並不一定能通得過。在具體的處置分配中,遇到不明白情況可及時向當地徵地拆遷辦諮詢和反映,若村社已的確損害了自身利益,可及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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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這個問題,正是現在全國開展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身份確認和股權分紅遇到的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就包括了拆遷補償款,這還包括徵地補償款等。關於出嫁女是否享受這些款項的問題,國家已經有過明文規定,不能損害出嫁女特殊群體的利益。

特別是2019年中央1號文件,專門將出嫁女的利益點了出來。這說明,各地損害出嫁女利益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

由於種種原因,有很多農村女子出嫁後,並沒有將自己的戶口轉移到男方,有的甚至就是男方倒插到女方的村裡做上門女婿。

結果是,女的出嫁了,卻依然留在村裡,不僅僅戶口在本村,土地也依然在本村繼續承包經營。由於是一直延續下來,這一點也沒有什麼疑問,也不會有什麼異義。

但是,到了村集體經濟的分紅,矛盾就來了。特別是有的村靠近城郊,由於城市開發要徵地拆遷,村集體獲得了大量的徵地款和拆遷補償款,在分配的時候就出現了很多爭議。

有的村民就認為,既然已經出嫁了,就不應該繼續在村裡享受集體經濟的分紅,包括拆遷補償款。但如果協商不下,上到法院申訴,一般法院都會判出嫁女按照戶口和承包地在本村取得與其他村民一樣合法的利益。

因此,有的村集體按照戶口和土地承包情況,分別設置戶口股和土地股,進行集體經濟的分紅。出嫁女可以憑著戶口或者土地,取得同樣的分紅。

但是我們在調查中也發現,解決了出嫁女本人的權益問題,又出現了別的新問題。出嫁女的倒插上門丈夫和在本村出生的出嫁女兒女,能否也同樣跟著享受村裡的集體經濟分紅呢?

由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定30年不變,以上說的出嫁女丈夫及兒女的土地股是不可能拿到的了,但是戶口依然會落在女方的村子裡,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享受戶口股的分紅的。

可是,作為一個上門女婿,一個外村姓氏的人來到本村,又生了小孩,村子裡的人多多少少都會有排外的心理。在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集體經濟分紅的時候,根本就通不過,成為典型的多數人損害少數人的利益。

如果繼續上法院判決,出嫁女的丈夫和兒女,應該還是會贏的,法院的判決是根據戶口是不是在本村來判定的。最起碼,沒有土地股,也應該給他們享受人口股的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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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對於出嫁女到底還享不享有拆遷的補償款?關鍵點並不在於該女性是否出嫁,而是在於她是否還擁有被拆遷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權。

但是很多人,特別是在農村,一直有一種舊觀念,就是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既然你已經嫁到婆家,那麼孃家的一切財產和利益就與你無關,其實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對於出嫁女是否享有宅基地的權利,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如果出嫁女戶口未遷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土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情況下,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如果出嫁女已經落戶在小城鎮,依據國務院文件[2000]11號文件規定,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此情形下出嫁女也是有權分得徵地補償款的。 3、倘若出嫁女落戶在大城市,那就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因為落戶大城市,已經喪失了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如果出嫁女落戶到夫家村落,並且在夫家已經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那原來孃家的土地被收回,也就是說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也就無法分得孃家的土地徵地補償款。

所以根據上面的這些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我們可以看出,出嫁女是否能夠獲得拆遷款,並不在於其是否出嫁,關鍵在於她對孃家的宅基地或者土地經營權是否還享有權利。如果享有,那她就可以分得相應的拆遷款,如果不享有已經喪失,那麼她就無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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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以前農村的女人出嫁後,一般都是會將戶口遷到男方的,這就意味著女兒是真正意義上的出嫁了。不過現在很多人出嫁後,戶口還是不會遷走的,那麼遇到孃家拆遷,補償款出嫁女能不能享有呢?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可以說現在對於出嫁女是不是享受補償款,意識還是比較模糊的。從戶口上來說,宅基地是屬於一個家庭的,只要戶口本上有你的名字,那都是可以享有宅基地的權力的。

所以說遇到宅基地拆遷得到補償款,自然就是分補償款的權力了。只不過在實際操作之中,農村重男輕女嚴重,就算是戶口還在孃家,很多時候也分不到補償款的,都是父母自己留著,最後就是給了家裡的兒子了。

正是因為出嫁女的權益得不到保護,今年開始將會全面落實出嫁的戶口,出嫁女戶口落在哪裡,就那麼權益都會得到很大的保障,避免各種原因享受不到土地跟宅基地的權益,受利益受損的情況出現的。

這裡面就規定了出嫁女戶口是自願安置,出嫁後可以將戶口遷走,也可以不遷戶口。而不遷戶口的話可以享受到孃家的土地跟宅基地,未來遇到拆遷徵地都是可以按規定得到補償的。

而如果戶口遷到男方家裡的話,也是可以享受到男方土地跟宅基地的權益的。總之,未來出嫁女的權益將會得到保障的,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享受到的待遇到沒結婚時是一樣的,不會因為結婚了就減少的。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這種情況呢,都說說吧。


深山老農民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在農村中生活多年,我就談談自己的看法。在農村人的眼裡,閨女是潑出去的水,一旦外嫁了就和這個家庭沒有什麼關係了,有的只有親情上的往來。

在過去外嫁女都會將戶口遷到男方家裡,這樣就和孃家沒有戶籍上的瓜葛了,同時也可以享受著婆家的土地分配權。 不過如今很多外嫁女都不會將戶口遷出,畢竟戶口遷出與否並不影響生活,不管是孩子上學還是買房,都沒有規定婦女必須將戶口遷到男方家裡。那麼戶口沒有遷出去,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拆遷補償款? 答案自然是可以享受的。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國家明確以法規的形式表明,婦女的權益一定要牢牢把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損害婦女的土地權益。不能因為結婚、喪偶等原因,以至於婦女的土地權益被損害。 因此婦女的戶口遷不遷都不會影響她們對土地的合法權益。


如果婦女享受到原村集體的土地和宅基地權益,那就不能在新村集體內享受這些權益。如果婦女已經在婆家享受到土地的分配權,那就要自動取消孃家的土地紅利。 判斷婦女享受孃家還是婆家的土地權益,其實就是從戶口上判別。畢竟土地和宅基地是以戶口為單位劃分的。如果戶口沒有遷出,那外嫁女自然是可以享受到孃家的宅基地拆遷款和土地徵收款的權益。特別是土地的補償款,是以家庭人口的形式進行補助的,外嫁女自然可以獲得。 不過很多的村集體都會損害外嫁女的權益。比如說我們村的村集體資產分紅,那些戶口沒有遷走的外嫁女並不在分配的名單中。


用戶5929481036


這種情況是可以享受拆遷補償的,因為拆遷補償是和戶口名額掛鉤的。


我們隔壁村裡就有這種情況,有一戶人家育有四女一子,四個女兒長大後都出嫁了,但不知因為何故一直沒有遷出戶口。後來,這個村子面臨拆遷,拆遷辦和這戶人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是根據他們家的戶口名額計算補償金額的,並沒有因為四個女兒已經出嫁便將她們排除在補償範圍之外。

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農村進行徵地拆遷時,涉及到戶籍人口的補償包括兩項:一是耕地補償;二是宅基地補償。徵收土地的,會有相應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每名人口的補償標準是被徵收土地平均產值的四到六倍。徵收宅基地的,也會有相應的安置補償,一般是每名人口補償30㎡的房屋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因此,這戶人家仗著“人多勢眾”,一共分到了四套房產和一百多萬元。可以明確的是,拆遷補償都是以戶籍人口予以計算的,只要某人在該戶籍裡,那麼不管他是否還住在家裡、是否已經出嫁入贅,都不影響他獲得有關補償權益。農村拆遷是這樣的,城鎮拆遷也是這樣的。

綜上所述,該出嫁女應當獲得拆遷補償,如果不能接受可以不籤《安置補償協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


冰焰


根據題主的描述,家中女兒已嫁人,但戶口沒遷走,按照戶口與權益匹配的原則,村裡拆遷理應給已出嫁但戶口沒遷出的大女兒分錢,這是你家大女兒的基本權益,任何人和集體不可因已出嫁為由拒給,也就是說村裡不給你大女兒拆遷款顯然不合理。

時間來到2019年,全面落實外嫁女戶口安置問題已經成為必須實施的,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外嫁女的切實權利和利益。我們知道,在農村擁有集體戶口就意味著擁有土地承包使用權,也就意味著擁有相應的補貼、賠償等利益,而農村很多人的觀念保守,認為外嫁女就是“潑出去的水”,很多女兒也不重視自己的權利,因此在某種情況下因為外嫁女戶口嗎安置不當,導致享受不到應有的權益和利益。這也是為什麼2019年要全面落實外嫁女戶口安置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外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主要取決於外嫁女的戶口所在的集體。比如按照戶籍規定,外嫁女戶口是否要在結婚後遷到丈夫家裡,主要取決於自願原則,任何個人和集體不能強迫。如果外嫁女在未遷出戶口的前提下,自己戶口安置地在父母這裡,那麼外嫁女就享有孃家村土地集體的分配權和使用權,以及因土地拆遷所得的拆遷款,任何人和集體不可私自拒絕不給發放。

如果外嫁女的戶口安置在丈夫家裡,而且丈夫也是農村戶口,那麼理應享受到丈夫村集體土地分配權力和相關利益。不過題主的女兒外嫁後並沒有遷出戶口,也就意味著孃家土地分配,以及拆遷補償都有權力享受。所以題主大女兒出嫁後,村裡拆遷沒有給女兒分錢的做法顯然不合理。


李阿冰


問: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最近這幾年,農村和城市的發展都很快,在全國棚改的大形勢下,很多村子也都在如火如荼的拆遷棚改,進行新農村改造,讓農民們也能住上樓房。在大家歡歡喜喜住進樓房的同時,也有很多人家因為爭拆遷補償款而鬧得雞飛狗跳,真的是幾家歡喜幾家憂。



在大多數農村人的觀念裡,女兒嫁出去之後就是潑出去的水,只有兒孫才是自家人,所以在面對拆遷獲得補償時,很多人都會選擇兒子受益,其實女兒也同樣享受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不管女兒是否出嫁,戶口是否遷走,兒子閨女一樣,都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也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但是很多農村父母都偏向兒子,養老的時候跟你一樣,分錢分房的時候眼裡只有兒子,沒有女兒。


我們村子目前也面臨著拆遷的問題,有一個本家姑姑就遇到了戶口未遷出,要求跟她弟弟平分拆遷補償款的事。他們的父親不在了,如今只剩下母親和一棟留在村裡的平房,在去年出了規劃要量地拆遷時,這位本家姑姑回到孃家,要求跟弟弟平分此房拆遷款,她弟弟不同意,認為這棟房子是自己翻修的,同時,平時承擔了照顧母親的絕大多數義務,所以不同意平分,但是他姐姐又說自己也沒少給母親錢,而且本來就應該兒女平等,所以自己理應得到賠償款的一半。兄妹倆為了這事爭搶不休,她們的母親也不敢輕易說拆遷款要給誰,不給誰,兩家一直這樣僵持著,感情也疏遠了。


其實按照道理來講兒女對於父母的農村房屋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在享有拆遷賠償款方面也應該是平等的,但是,在人們傳統的觀念裡,兒子是自家人,女兒是外家人,都不願兒女平分家產,心裡還是向著兒子的。個人認為這種老思想舊觀念該拋棄一下了,不管戶口在哪,是否出嫁,兒子女兒應該是一樣的,享有農村房屋的繼承權。

[小十六筆]


小十六123


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

這句話聽起來不好聽,但在農村還一直有這種潛意識的理念,盛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也經常遇到類似的諮詢,由於風俗觀念等原因,關於婦女婚嫁後涉及徵地產前的補償,總是會出現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

我們先分析一則相似案例吧:

李某自1989年出生後就隨母親落戶福建省某村,事實上已經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因為其母親是外嫁女的身份,2011年1月,村裡在進行“分配公安局、實驗小學徵地補償款”時,李某被排除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外,村裡人均兩萬的補償款也一分沒撈著。

李某心裡肯定不服這口氣,於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村委會給出的答覆是這樣的:外嫁女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同時,李某母親作為外嫁女,以放棄李某享受村民待遇為前提,經村民會議同意可認可其母親村民資格。

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同時,第三十三條還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李某自出生後就隨母親落戶在村集體,從法律上來講,應認定她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在土地補償款分配時,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村委的舉動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某村委會、村民小組支付給李某徵地補償款人民幣16000元。

通過本起案例可知,如果婦女出嫁後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係,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這是一個很小的案例,但在土地補償糾紛中經常碰到,因風俗、觀念、文化等原因,不少婦女遇到類似事件時,會選擇沉默忍受。

但小編想告訴大家:即便涉及的法律關係再複雜,也要加持維權到底!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自古以來,國人對女性就有一種性別的歧視。除此之外在其他的婦女應該獲得的一些權益方面也會有一些 不公平的情況,這也是比較現實的,而且特別是在農村的耕地承包、土地徵佔補償等方面,更是如此。對於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我來談談我的看法。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戶口關係還在本村。那麼其對承包的土地、曾經使用的宅基地的關係並未發生變化,因為戶口關係未發生變動。那麼按理來說,對於承包地、宅基地的拆遷、徵佔等情況的補償款當然有權利享有。

但是對於這類說法很多人和村委會都認為是“合法不合情”,既然人走了,這些享有補償的權利就應該取消了,特別是對於嫁出的女性來說更是如此。這不就是對女性的歧視嗎?

中國是法制國家,雖然說中國也是個人情的社會,但是人情也是不能大於法制的。人情大於法制,不就亂套了嗎?所以,對於題主的這個問題來說,我覺著還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走的好。依法辦事,有理有據,誰都挑不出毛病。既然如此,那麼戶口未遷走的出嫁女,必須享有拆遷的補償權益。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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