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流轉且經權屬證書確認的農村承包土地受法律保護

案件播報

合法的土地承包關係受法律保護。承包人(戶)依法享有對承包土地實施管理、使用和收益等權利。

原告寸某某訴被告段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案,經鶴慶縣人民法院一審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現已生效。

合法流轉且經權屬證書確認的農村承包土地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該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8年12月6日鶴慶縣某某村委會某某村一組將位於“西立局”土地0.18畝(含訴爭土地0.09畝)承包給原告戶耕種,隨後經由鶴慶縣某某局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在原告戶名下,承包期限至2028年7月31日。原告戶承包該土地後至2018年5月一直由原告戶管理耕種。2018年6月,被告以原告與原告戶互換的土地被原承包的案外人段某和收回為由,要求原告返還第一輪承包時換給原告的“西立局”0.09畝土地,該要求未得到原告同意,被告便強行在登記在原告戶名下的“西立局”承包土地西節(約0.09畝)栽種上秧苗。糾紛經村、社調解未果,原告訴至鶴慶縣法院。


合法流轉且經權屬證書確認的農村承包土地受法律保護

那麼問題來了,原告位於“西立局”的土地是否與被告進行過互換?現登記在原告名下的爭議土地能否以案外人的侵權行為而返還被告?

鶴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土地承包關係受法律保護。承包人(戶)依法享有對承包土地實施管理、使用和收益等權利。本案訴爭土地在1998年實行新一輪承包之後,已明確到原告戶名下,原告戶依法享有對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前一輪承包期內雙方是否存在交換等流轉行為,不影響原告對該土地享有的權利。被告擅自搶種原告承包地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返還土地的義務。考慮到水稻的生長實際,以本季水稻收割完畢後交還原告管理耕種為宜。綜上所述,原告寸某某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段某某應於本季水稻收割完畢後,即行將“西立局”侵佔的0.09畝土地交還原告寸某某管理。一審宣判後,被告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作出了維持一審結論的判決。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後語

農村土地屬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集體又將所有的土地以承包的方式發包給該組織內的農戶管理耕種。該案訴爭土地集體與原告戶簽有承包合同,又由相關職能部門頒發了權屬證書,原告戶依法對土地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農戶承包土地的面積、地段因時、因勢發生變化純屬正常。該案雖不能查明原、被告是否就爭議土地進行過互換的事實,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的互換、出租等合法流轉也受法律保護。新一輪承包是對承包田範圍、面積的重新確認。即便原、被告存在互換土地的事實,一方也不能擅自反悔或撤銷,更不能因案外人的侵權行為來對抗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被告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經過合法流轉的土地應到頒證部門予以登記備案,但由於多種原因,大量經過流轉的土地未履行以上手續,以致土地周邊的交通條件等因素髮生變化後各方產生爭議。糾紛未能得到解決後,又大量湧入法院,這也是近年來法院該類案件不斷增長的原因。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相關基層組織及相應職能部門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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