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共享”業主信息 七名家裝人員獲刑

私自“共享”业主信息 七名家装人员获刑

【案例】

孔某是東北人,2016年從老家來到慈溪,先後在3家裝飾公司供職,2017年10月孔某開始自主創業開裝飾公司單幹。

為了向潛在客戶進行電話營銷,2018年6月至8月間,孔某從公司設計師趙某處獲得慈溪某小區業主信息600餘條,而趙某是從瓷磚店的陸某處獲取信息的。之後,孔某又從做空調銷售的岑某(另案處理)處非法獲取另一小區的業主財產信息100餘條。這700餘條信息除了記載有業主的姓名、電話,還有業主小區名稱、樓號、房號,甚至房屋面積。

除了從同行處非法獲取業主的財產信息之外,孔某還以1000元的價格向岑某購買了某小區住戶個人信息400餘條。之後,他又與岑某“聯手”,以1500元的價格向一窗簾店主王某(另案處理)購買了公民個人信息270餘條。

此後,這條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產業鏈條越拉越長:浙江某裝飾公司慈溪分公司負責人於某、某廣告公司設計師王某某、孔某公司的銷售經理徐某、銷售集成吊頂的施某均參與其中,涉及的公民個人信息總計超過2500條。

去年9月10日,孔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後,其他六名犯罪嫌疑人也相繼落網。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對孔某等7被告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判決,孔某、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萬元;陸某、趙某、於某、王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施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說法】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網絡大數據時代,商家利用網絡資源獲取商業信息越來越普遍,但同時也催生了大量非法獲取、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一些從事家裝行業買賣的人看來,同行間做個順水人情,互相提供或買賣業主購房信息只是進行營銷的一種手段,對此,他們中的很多人抱著一種無所謂的心理,這起案件中的7個被告人因此而付出慘重的代價,教訓十分深刻。

刑事庭法官特別提醒,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時,必須遵循合法、正當的原則,絕不可觸碰法律的警戒線。作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重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在購物、購房、網絡社交等場合,謹慎透露個人信息。

(史夢詩 王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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