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幹部去世未火化 訴請發放撫卹金遭駁回

鄉政府以退休幹部李某去世後未火化為由拒絕發放李某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李某親屬因此訴至法院。近日,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案件,經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終駁回了李某親屬的起訴。

2013年11月19日,原萍鄉某鄉政府退休幹部李某因病逝世。2014年2月8日,李某親屬向萍鄉某鄉政府申請發放李某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後萍鄉某鄉政府作出回覆,認為經審查並向財政、民政部門報批,李某親屬提交的申請材料中缺少火化證明,根據殯葬改革及湘東區撫卹金統一審批發放辦法相關規定,暫無法辦理撫卹金髮放事宜。李某親屬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萍鄉某鄉政府支付李某死亡一次性撫卹金13萬元。

該院受理後,考慮到案件的處理對該市乃至全省殯葬改革工作的開展有導向作用,故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答覆,公務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的發放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故李某親屬不服被告萍鄉某鄉人民政府不予發放李某死亡一次性撫卹金一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依法應不予受理,現該案已經立案,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駁回李某親屬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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