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受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是多少?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會因為一些話語行為會對他人造成名譽權的相關經濟損害。名譽權是我國法定的的公民個人權利的組成部分,是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的,所以當名譽權受到精神損害時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河北謙實律師事務所王文格律師解析。

名譽權受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是多少?

一、名譽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同時,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權的,將根據以下標準酌定賠償數額: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參照前款規定或適當從輕。

二、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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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司、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關於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中明確指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三、什麼是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損失。狹義的精神損害只包括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損失指公民人身權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損害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與精神利益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精神損害可以因多種原因引起,如因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同時,使該公民或者其親屬產生精神痛苦,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依據法律規定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是行政機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時,致使當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則當事人則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是一種精神利益損失,但精神利益的損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稱為精神損害。所以,可以說精神損害只是狹義的精神利益的損失。

精神損害,指不法侵害權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身權利,給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嚴、信譽等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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