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地、採摘園竟成公廁與垃圾中轉站!銀川一女士近百萬買房遭遇“變臉”?

當初承諾的綠地和採摘園,卻成了公廁和垃圾中轉站;曾經看到的塑膠跑道和人行道現在都不屬於小區……辛女士舉全家之力花費近百萬元買的新房,雖然尚未交工,但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與當初小區沙盤和置業顧問的承諾卻大相徑庭。

綠地、採摘園竟成公廁與垃圾中轉站!銀川一女士近百萬買房遭遇“變臉”?

小區內的塑膠跑道被挖開,樹木也被挖起拔走。

新消息報記者 李榮華

小區設施變了臉

業主看房寒了心

據辛女士介紹,2017年10月,她滿懷期待買了綠地集團銀川學府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海珀蘭軒三區的房子,133平方米,每平方米7500元。她將自己的家底、父母的積蓄全部拿出來,又申請了公積金貸款,才買下了這套房。


綠地、採摘園竟成公廁與垃圾中轉站!銀川一女士近百萬買房遭遇“變臉”?

“當時,置業顧問介紹說,我們房子所在的2號樓視野開闊、採光好,樓前有一大片空地,是一個具有田園風光的採摘園,而且旁邊還有綠地、兒童樂園、休閒塑膠跑道及人行道。”辛女士說,當時置業顧問給她和家人看了沙盤上“綠意蔥蘢”的小區環境及樓房前後寬闊的位置,又帶著她們坐著觀光車,從已經建好入住的一區小區穿過,順著漂亮整潔的綠化路、塑膠跑道到樣板間看,後又到主體還未成形的工地實地查看。


綠地、採摘園竟成公廁與垃圾中轉站!銀川一女士近百萬買房遭遇“變臉”?

沙盤與實地都看過了,置業顧問也講得很好,辛女士很快便辦理了所有購房手續。此後一年多時間,她就等著交房通知。

2018年4月,趙先生也和辛女士一樣,坐著觀光車看了樣板間後,買下15號樓的一棟新房。趙先生清楚地記著當時在觀光車上,看著綠化樹木和塑膠跑道,還問過置業顧問:“這些基礎設施都是我們小區的?不會拆了吧?”置業顧問稱公司花了這麼大代價做環境,絕對不會拆。

但讓他沒想到的是,當初看房時經過的一個圍著綠色屏障的建築場地——在沙盤上所標的綠地,一年後竟然佇立著一處公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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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樣讓辛女士痛心的是,當初的採摘園位置上竟然建起了一座垃圾中轉站。

顧問當時未說明

再問表示已辭職

4月6日,記者與辛女士、趙先生及曾女士來到三區項目所在處,看到他們曾坐觀光車看過的塑膠跑道已被破壞,小道也被掀起挖開,挖掘機正在將一棵棵樹連根拔走。

現場負責移植樹木的工人稱,這兒本來就是市政道路,欲進行道路改造,所以要將原來種的樹木移向小區裡面,共有一二百棵。

“我們現在才發現,置業顧問所說的屬於我們小區環境的基礎設施,根本不屬於開發公司開發的小區範圍,而屬於市政部門。現在用柵欄新圍起的地方才屬於小區,這地盤與當年許諾給我們的區域比大大縮水了。”趙先生憤慨地說。

隨後,記者與購房者來到2號樓南邊的垃圾中轉站,看到主體工程已建起兩層。

辛女士掏出手機打開保存的當初買房時開發公司給業主看的沙盤說:“當初沙盤的這個位置是綠地,置業顧問稱是採摘園,現在建起來的卻是個垃圾中轉站。他們這是故意欺騙消費者,當初為什麼不說明白?”

曾女士說:“我們買房就是為了選個優美安靜的環境,沒想到卻買到了垃圾中轉站旁邊。”她說,和辛女士一樣,一年前,買房時沒有人告訴她附近有垃圾中轉站,今年3月來這裡看施工進程時,才發現冒出來一個垃圾中轉站。


綠地、採摘園竟成公廁與垃圾中轉站!銀川一女士近百萬買房遭遇“變臉”?

今年3月辛女士發現小區的垃圾中轉站後,馬上聯繫當年的賣房置業顧問,對方在微信上稱其去年辭職了,並表示“賣房時,並沒有規劃垃圾中轉站”,讓辛女士去找售樓部。

協商意見難滿意

“陽光公示”“露面”遲

對於這冒出來的垃圾中轉站和公廁,趙先生、辛女士等人聯合其他業主找到了開發公司,與公司負責人代表溝通。

談判現場,業主代表全程手機錄了像。在這個視頻資料上記者看到,公司代表方表示,公廁及垃圾中轉站不會影響業主新房採光,為了美觀,牆體上可以種些爬山虎來遮掩一下。想換房的業主可提交名單,一旦有其他業主退房可以幫他們換房。如果有業主想退房,可以退還房款。

對於這樣的答覆,部分業主不滿意。

6日,銷售經理孫尉晨告訴記者,關於2號樓前面有垃圾中轉站的事,2014年時就在銷售大廳做了公示,現在公示的是一張海珀蘭軒三區調整規劃方案。並表示,公廁及垃圾中轉站,屬於政府配套設施,在最初的規劃圖上就有,辛女士反映的置業顧問沒有告之,是置業顧問個人原因所致。

同時,銷售大廳裡還有一個“陽光公示”——項目紅線內不利因素特別提示。上面專門標出了海珀蘭軒三區公共配套設施,其中包括垃圾中轉站及公廁,並強調“公共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辛女士指著“陽光公示”下方的一句話——提示內容系公司根據2018年12月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

“這就說明,在我們買房時,根本就沒有這些‘陽光公示’,我們也從來沒有看到過有任何公示。”辛女士說。

業主如何來維權

律師說法幫支招

寧夏大遠律師事務所董楊律師介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開發商可能存在前後宣傳不一致等違約行為,購房人可先與開發商協商處理,要求開發商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權。

相關部門對辛女士等人的投訴會有怎樣的認定,辛女士等人的維權之路如何走下去,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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