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附加稅減免規定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從2016年2月1日起,月納稅營業額或銷售額不超10萬元(季納稅營業額或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系統無自動計算減免稅額,則 “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和“增值稅地方教育費附加”需手動選擇減免,具體操作方式為:在“減免性質代碼列”選擇“其他”,並錄入減免金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