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兩男子因抓捕30只壁虎系無蹼壁虎獲罪,判拘役和罰金,系判處非法狩獵罪;
那麼非法狩獵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呢?如果抓19只怎麼判呢?
01立案標準
主體,即犯罪者,為一般主體,只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時已滿16週歲),可判本罪;
主觀要件,故意,即故意觸犯;
客體,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02何謂嚴重
(1)為首組織或者聚眾非法狩獵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
(4)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
(5)非不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
(6)其他手段特別惡劣的。
03值得注意
構成本罪需達到情節嚴重,情節不嚴重的不犯本罪;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以“明知”為必要,過失不構成本罪;第三,本罪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自然人主體為一般主體,而不是僅限於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
04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要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05抓19只怎麼判?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以,抓19只,不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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