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待崗!辭職有補償嗎?

公司要求待崗!辭職有補償嗎?

阿朱系某藥品研發公司員工,於2008年4月1日入職,從事藥品研發工作,崗位為高級藥物研發工程師,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15000元。

2018年1月1日,公司向阿朱送達《待崗通知書》,聲明因部門機構精簡和崗位調整,經研究決定阿朱自2018年1月1日起待崗,待崗期間工資待遇參照單位《員工工資管理辦法》等規定發放

之後,公司不再安排阿朱工作,阿朱每天前往人事部指定的空白桌椅處出勤。待崗期間阿朱工資待遇也隨之降低。2018年2月1日,阿朱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聲明公司無理由停止其工作,未提供正常勞動條件,要求解除勞動關係。2018年2月1日,阿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公司要求待崗!辭職有補償嗎?

公司認為,公司依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相關人員工作調整,系企業享有經營自主權的體現,在阿朱簽收待崗決定書時不僅未提出異議,而且依照安排實際履行上述調整超過一個月,阿朱的行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公司要求待崗!辭職有補償嗎?

阿朱辯稱,公司安排其待崗屬於違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為高級藥物研發工程師,公司單方通知待崗明顯屬於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待崗後的工作地點是在人事部空白的辦公桌旁邊,同時降低了勞動報酬,公司的行為貶低了人格尊嚴,公司通知待崗當天,我即對待崗提出異議,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表示,不清楚我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果有異議,去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要求待崗!辭職有補償嗎?

我已經對待崗行為提出異議,並且之後按照公司的要求申請勞動仲裁,雙方未就崗位變更進行口頭協商,更不存在履行口頭變更合同一個月的事實。基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我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過一裁兩審,最終判令公司支付阿朱經濟補償金157500元

公司要求待崗!辭職有補償嗎?

【屠律說法】

公司待崗決定不具有合理性,應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狀況作出人員調整決策,是其享有經營自主權的應有之義,但企業行使相應的用工管理權時,也應受到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限制。本案中,公司與阿朱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崗位為高級藥物研發工程師,其將阿朱調整至人事部門空白桌椅處無限期待崗、降低工資待遇、不安排任何工作的行為使得阿朱的專業技能受損,人格尊嚴也受到貶低,公司安排阿朱待崗的行為系濫用企業的用工管理權。

即便阿朱在待崗期間實際出勤超過一個月,也不能彌補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的要件缺失,認定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阿朱因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