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患者術後死亡 醫方被判擔責

【法律】患者术后死亡 医方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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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術後死亡 醫方被判擔責

導讀

2018年2月21日,倪某某向霍邱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及六安市人民醫院賠償其損失,案件受理後,倪某某向霍邱縣法院提起鑑定申請,在鑑定過程中,倪某某死亡,倪某某近親屬等五人要求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及六安市人民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08694元。

【法律】患者术后死亡 医方被判担责

倪某某近親屬等五人稱,2017年7月3日,倪某某因腰背部疼痛伴右下肢活動障礙入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治療,7月9日,倪某某進行手術治療,術後第11天(7月20日)倪某某高燒,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會診後考慮可能是術後椎內感染並建議患者轉入上一級醫院治療。當天,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將倪某某轉入六安市人民醫院,7月28日,倪某某出現發熱及雙下肢疼痛加重症狀,六安市人民醫院進行手術治療,術後幾小時後患者突發抽搐、意識障礙加重,轉入重症監護。7月31日,患者轉入安徽省立醫院並於8月8日進行手術治療,出院情況為神志淺昏迷、四肢末梢暖、刺痛無反應等,並建議進一步康復。9月4日,倪某某轉入安徽省針灸醫院治療,出院醫囑為轉外院ICU行機械通氣治療等,後又轉入霍邱縣第一人民醫院繼續治療,並於2018年4月16日死亡。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及六安市人民醫院在診療倪某某的過程中存在過錯並導致其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查,倪某某因腰背部疼痛伴右下肢活動障礙於2017年7月3日入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T9-T10、T10-T11、L4-L5、L5-S1椎間盤突出;2、T12、L1椎體壓縮性骨折;3、高血壓病;4、2型糖尿病,7月9日,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為倪某某進行腰椎間盤突出伴椎管狹窄症經後路減壓+髓核摘除+錐間植骨融合+釘棒內固定術,術後第11天(7月20日)倪某某突發高熱,經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相關科室會診後考慮為椎管內感染,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7月20日,倪某某轉入六安市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腰椎術後感染;2、2型糖尿病;3、原發性高血壓病等,7月28日,六安市人民醫院進行急診行傷口擴創+VSD負壓吸引術,倪某某術後突發抽搐,意識障礙加重,神志不清,並於7月31日轉入安徽省立醫院住院治療,後又轉入安徽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安徽省針灸醫院)、霍邱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2018年4月16日,倪某某死亡。上述診療過程中花費醫療費用10881.52元。倪某某死亡經安徽中衡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符合腰椎間盤術後發生感染繼發脊髓炎、腦炎引起中樞神經功能障礙,併發肺炎、肝炎、腎炎等多臟器功能障礙衰竭死亡;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對倪某某進行的診治中對患者術前、術後的血糖控制不規範及術後感染診治注意不足,造成感染髮展、蔓延,進而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化膿性感染,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且與死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建議參與度評定為70%-80%;六安市人民醫院在對倪某某的診治符合常規規範,與死亡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倪某某因腰背部疼痛伴右下肢活動障礙入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院方在診療過程中造成倪某某腰椎術後感染,繼發脊髓炎、腦炎引起中樞神經功能障礙,併發肺炎、肝炎、腎炎等多臟器功能障礙衰竭死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認為其對倪某某的診療行為未違反相關常規規範,並盡了與醫院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六安市人民醫院對倪某某的診治並無不當,與死亡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參照安徽中衡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對倪某某死亡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75%的過錯責任。

綜上,霍邱縣法院判決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賠償倪某某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630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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