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貨損追償中常見的問題,又是如何進行理賠的?

海上保險追償主要涉及的爭議問題有:代位權是否取得、承運人責任期間,貨損發生的原因、貨損數額的認定、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認定等。但成功追償絕非易事,認識並梳理其中常見的爭議點,有助於提高追償成效的預判,以便指導具體的理賠和追償安排。

向誰追償?

貨損按原因分,一般分為兩類:一般貨損和船舶碰撞導致的貨損。其中一般貨損又可分為多式聯運貨損和水路運輸貨損。

01一般貨損的追償對象

a.如為水路貨物運輸,一般告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判斷時,如承運人實力明顯足夠,告承運人就可,沒有必要同時告實際承運人,以免增加抗辯的力量;如承運人實力不清楚,則同時告實際承運人,以增加債權實現的幾率。儘量避免只告實際承運人,因為該途徑,可能遭遇訴由的困境,舉證的困難。

b.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識別。首先根據合同進行判斷,如合同內容並非代理,那麼合同的對方為承運人;如無合同,則根據運輸船舶的情況確定承運人,船舶存在航次租船的,航次租船的承租人為承運人;如船舶存在光船租賃的,承租人為實際承運人,否則船舶所有人為實際承運人;掛靠情形下,一般把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一併列為被告。

c.多式聯運時,清楚在那個區段受損,則告多式聯運的承運人和受損區段的承運人;受損區段不清楚的,則把多式聯運承運人和各區段的承運人一併告,水路段,同樣也可加告實際承運人。

02船舶碰撞導致的貨損該向誰追償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碰撞船舶互有過失造成船載貨物損失,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對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違約賠償之訴,或者對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七條,“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貨物損失向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訴訟的,承運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碰撞導致的貨損權利人雖然可以對本船提起違約訴訟,但本船可以主張按碰撞責任比例承擔責任。因此,應區分不同情形,選擇不同主體進行訴訟。

a.碰撞為單方責任時,如本船為責任方,則只告本船,訴由為違約或侵權任選;他船為責任方,則只告他船,但只能按侵權訴。

b.碰撞為雙方或多方責任時,則同時告本船和他船,並要求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訴由為侵權。如只告本船,可能無法得到全額賠償。

c.注意的是,本船或者他船的船舶存在光船租賃且辦理了登記的情形下,則最好選擇同時告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尤其是未申請扣船情形下,以及光租承租人為空殼單船公司情形下。

向哪個法院起訴

1、一般貨損情形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即運輸合同始發地(起運港)、目的地(目的港)、轉運港、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管轄權。可以在考量,就近、熟悉、司法文明程度等情況後,擇一訴訟。

2、碰撞貨損情形下,管轄法院根據訴由選擇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即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因此,如以侵權起訴,可以在前述選項中,擇一法院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碰撞船舶已經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那麼在該基金設立後,訴訟就只能到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

如果是多式聯運情形下海運區段發生碰撞導致貨損,如果選擇合同訴由,管轄法院的情形與前述相同。

3、多式聯運情形下,一樣從被告住所地、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海事法院中進行選擇,除非只告非海運區段的承運人。

追償中的實體問題

增值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銷售退回或者折讓貨款可以從應納稅額中予以相應的扣減。因此,如果貨物發生貨損,收貨人拒收貨物,託運人進行索賠時,承運人往往以前述條款為由,主張貨損賠償中應扣除17%的增值稅數額。

在水路貨物運輸貨損糾紛中,增值稅是否扣除的問題存在各種不同的情形。

其一,收貨人作為索賠主體時,因收貨人已支付的價款中已包含了增值稅,故不存在是否應扣除稅款的問題。

其二,託運人提供了增值稅完稅發票時,一般應根據稅票上記載的稅款金額扣減承運人應賠償的數額,理由之一是,依照前述條款,未完成的銷售依法可以扣減稅款;理由之二,實踐中,作為託運人的賣方,在發生貨損的貨物銷售未完成時,往往可以另行發貨,並套用發生貨損的增值稅發票;或者在今後的銷售中,套用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理由之三,即使託運人不是貨物的賣方,增值稅問題亦可層層追溯至賣方進行調整,雖然具體糾紛中,作為託運人的貨代處於商業考慮或者不清楚可以扣除,已賠付了貨物賣方包括增值稅在內的全部貨款,但不能成為其有權向承運人索賠的理由。

其三,託運人未提供增值稅發票時,如買賣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銷售價款為不含稅時,則承運人應賠償的款項,不存在還須扣除增值稅款項的問題,只是需審查該銷售價款與市場上同類產品的含稅價格是否大致相同,以避免託運人為索賠故意不提供增值稅發票。如果託運人主張的不含稅價與市場含稅價基本相同,且託運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釋,那麼從貿易的常識出發,還應認定該價款為含稅價,承運人的賠償數額應扣除稅款。從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看,託運人提出的不含稅價與市場含稅價是否相同的舉證責任,在於承運人。

貨損狀況的判斷貨損狀況的判斷

1、協商一致。如有雙方的書面確認,一般以雙方的書面協議為準。

2、未協商一致。如無雙方聯合檢驗的書面共同確認,則提出索賠的貨主需要舉證證明貨物在目的港接收時的損壞狀況。貨物損壞的狀況,如果有相應的港口卸貨方、公估機構等參與確定,則除非承運人有相反地證據予以推翻,否則對損失的狀況可以根據貨物運輸相關方參與確定的損失情況來確定貨損狀況。實踐中,承運人往往提出其未獲得機會參與共同檢驗,但多數是一種託詞,大部分情況下,貨主都會通知承運人派人參與,只是承運人有時不願參與或者參與後不願簽字確認。即使承運人未獲得通知,但在法律沒有規定承運人必須參與,否則就不能確認貨損的情況下,只要根據證據,貨損的情況可以確定,仍應根據證據體現的事實,確認貨損狀況。

3、鑑定情形。此外,有的貨主單方委託鑑定機構對貨物的損壞狀況進行鑑定。此時需要綜合鑑定機構的資質、被鑑定的貨物是否爭議貨物、鑑定結論的依據是否充分等因素來判斷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貨損狀況的依據。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申請貨損鑑定,雙方共同選擇一家鑑定機構或者由法院指定一家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那麼除非鑑定的結論明顯不符合事實,否則該鑑定結論一般可作為認定貨損狀況的依據。

4、注意事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貨物損壞的狀況如何,與貨損金額之間並非可以直接等同。如貨物部分損壞後,導致整批的特殊定製的貨物無法使用,沒有市場價值;或者某些密封包裝的貨物,雖然品質沒有發生變化,但因為受過海水浸泡或者其他汙染,市場價值已大為貶損等。只是該特殊貶值的舉證責任在於貨主,即貨主須提交證據證明貨物的市場價格實際發生了貶值。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是如何進行理賠的


海上保險貨損追償中常見的問題,又是如何進行理賠的?


海運保險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必選險種。基本險中有一般貨物險和特別貨物險兩類。一般貨物險中又分成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

海上運輸風險

海上貨物運輸的風險分成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具有明顯海洋特徵的重大意外事故;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汙、受潮受熱、串味、 生鏽、鉤損、短量、淡水雨淋等。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防範這些風險的保險叫做海運保險。


海上保險貨損追償中常見的問題,又是如何進行理賠的?


海運保險費的計算方法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保險金額=發票到岸價( CIF 價)*發票加成率(一般是加成10%)= CIF 價*110%

1、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一般是按照 CIF 價的110%,特殊不超過CIF價120%。

2、按照國際慣例, 海運保險條款為ICC(A/B/C)三種,其為英國保險協會條款;國內公司一般也有用CIC條款的,為中國自定條款。

3、固定保險費率的因素有如下:貨物種類,航程,包裝,所用條款,投保額度,保單模式及責任限額;每一項都會影響到費率。

4、保險模式一般分為三種:單獨單,即只單獨為一票貨物投保;月度單,按照協議好的保險費率每月申報保險,沒有申報則不收保費;年度單,以年為結算時間,預先交付預估保費的75%左右,多不退少補。以上三種方式,費率會依次降低。

海運保險理賠原則

1.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的原則。海上事故發生後,是否屬保險責任範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依據保險合同確定的責任。

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要以保險合同為依據並注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合同條款不能概括所有情況。

3.及時原則。海上保險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迅速查勘、檢驗、定損,將保險賠償及時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海上保險貨損追償中常見的問題,又是如何進行理賠的?


海運保險理賠相關流程

1.損失通知。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序。在船舶保險中,如其事故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2.查勘檢驗。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後應立即開展保險標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主要有兩個步驟:

1)港口聯合檢驗。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發現貨損時,收貨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向商檢部門申請聯檢,共同查明致損原因、損壞數量和程度,並編制港口聯檢報告或情況記錄。

2)異地聯合檢驗。當貨運轉運至內陸收貨人時,無論貨物在港口卸貨是否發現損壞,只要貨物運抵目的地,發現有保險責任範圍內短缺殘損時,收貨人可通過當地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檢驗並編制聯檢報告。通過貨物檢驗後,理賠人員應據此確定貨損責任的歸屬。貨物"原殘"是發貨人的責任,屬於保險條款的險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船殘"、"工殘"或其他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只要在承保期間內發生均屬保險責任,保險人應予賠償。

檢驗申請人向保險人或其指定檢驗代理人申請檢驗時應提供填寫如下內容的必要單證:申請檢驗表、海運提單、貨物發票、海事報告、保險單證、裝箱單、理貨單、貨物的重量單等。


海上保險貨損追償中常見的問題,又是如何進行理賠的?


3.核實保險案情。

4.分析理賠案情,確定責任。保險人應判斷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索賠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審查的有關單證如保險單證、事故檢驗報告、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計算賠償金額,支付保險賠償。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人通常依據索賠清單(Statement of claim)。保險賠償的計算可以由保險人自身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計算或委託海損理賠人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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