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補發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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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時間段提到的養老金補發正常指的是“中人”的養老金補發。

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中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這部分群體統稱為“中人”。為保證退休後“中人”的待遇不會有太大變化,國家設立了10年過渡期,即從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這個期間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但是因為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中涉及到的個人賬戶記賬率等參數需由國家統一下發,這些參數2017年下半年才下發到各省,然後各省根據這些參數再編制驗證其他重要參數,如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此,在各省確定自己的新辦法前,“中人”們領取的都是按照2014年9月工資結合老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算出的預發養老金,而這個金額正常比新辦法計算出來的會更低,所以需要補發。

從2018年開始,陸續已經有多個省份已經將“中人”的養老金理順,並核算補發了待遇差額,其他省份比如江蘇也明確在春節前要補發一部分人員的養老金。

當然,如果是每年7、8月份提到的養老金補發,則一般指的是國家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進行調整後,補發當年之前月份的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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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養老金補發是什麼意思?

所謂養老金補發,指養老金未能如時發放,延遲一段時間才能落實發放的情形。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往往會出現補發的情形。補發的背景有多種可能性,目前主要有本年度上半年退休人員養老金差額的補發,每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差額的補發,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中人養老金差額的補發,職業年金的補發,教師和公務員待遇差額的補發,退休人員沒及時做生存認證,完成補認證後養老金的補發,落實歷史遺留問題的其他情形等。下面將逐一予以說明。

1、本年度上半年退休人員養老金差額的補發

退休時計算養老金所採用的參數中有一項重要數據----當地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絕大多數地區的數據都要到5-6月,6-7月才公佈,那麼本年度在公佈這一數據之前(主要是上半年)退休的人員的養老金怎樣計算發放呢?大多數地區都會暫時採用上上年度的數據計算,然後在公佈這一數據之後,再補發差額。

個別地區還有另外的做法,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種,在沒公佈上一年度社平工資前,一律不發。什麼時候公佈,什麼時候再一次性補發之前所有應發未發的養老金。第二種,按預估社平工資發放養老金,這樣做的地區就是黑龍江,會在每年11-12月,根據統計部門現有的相關數據,預估本年度的社平工資,按這個標準發放下一年度的養老金,收繳社保費用,就不存在補發社平工資差額的問題。但黑龍江的部分地區由於養老金入不敷出,需要等待中央財政調撥資金補貼,並不能按時發放養老金,還是會存在延遲發放,或補發的現象。第三種是到7月份再按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計發養老金,這樣做的地區有廣東和江蘇,就不存在補發1-6月差額的問題。並且1-6月退休的人,也可以參加本年度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

2、每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差額的補發

自2005年起,每年國家都會給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但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按相關工作流程走下來,早的地區5-6月份能夠發放(如上海),大多數地區要到7月份才能落實發放,個別幾個地區8-9月份才能落實發放(雲南內蒙等地)。落實前暫時按上一年度的養老金標準發放,落實時再補發差額。

3、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中人養老金差額及職業年金的補發

2014年10月1日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金並軌改革的日子。此前參加工作,此後退休的人屬於中人。中人養老金的發放宗旨是保底限高,有10年的過渡期。即按新舊兩種辦法計算,並進行比較,如果新辦法低於老辦法,按老辦法發放,如果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用每年補發10%,10年過渡期的辦法進行發放。但由於當時補發的幾項計算參數沒有理順,如個人賬戶記賬率、各地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指數等,所以按2014年9月的工資標準,結合老辦法預發養老金,差額在理順參數後才能補發。目前只有少數地區完全理順並落實了,大部分地區還在梳理中。中人的養老金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相對多些,很多人都存在10年補發之說。還有一些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職業年金也沒有理順,也存在補發問題。

4、教師和公務員待遇差額的補發

近年來,國家政策不斷向教師傾斜。官方的聲音是要確保教師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工資標準,因此就出現了教師和公務員待遇差額的補發情形,也涉及到了一小部分最近幾年事業單位編制的退休教師的差額補發工作,具體要看地方政策的相關規定。

5、退休人員沒及時做生存認證,完成補認證後養老金的補發

為避免已經死亡的退休職工的親友冒領養老金,絕大部分地區會定期對退休人員做生存認證,證明本人還活著。人還活著,沒按規定時間完成認證的,會暫時停發養老金,等完成補認證後,再補發養老金。

6、落實歷史遺留問題的其他情形

有些地區在落實退休人員歷史遺留問題時,也有可能出現其他補發情形。如民辦教師待遇沒能按政策及時落實的維權情形、老革命養老金待遇的落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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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對並軌前的一些加發比例實行一次性獎勵補發,不再計入養老金,比如四川省給退休中人即將補發這方面的規定如下:

四川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調整部分工作人員原退休費加發政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7〕7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人員,不再執行原退休費加發政策。為做好政策銜接,經省政府批准,現就符合國家及省政策規定的部分工作人員原按月加發退休費調整為退休時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範圍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或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並符合國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可參照處理。

  按照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可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人員範圍詳見附件。

  二、計發辦法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崗位)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準×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可提高的計發比例×240個月。

  在確定“按政策規定可提高的計發比例”時,同時符合多個相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個計發比例計算(另有政策規定的除外);同時符合多個不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可將各個計發比例累加計算。按上述辦法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與按照川人發〔2006〕48號文件規定的原退休費計發比例之和不得超過100%。

  三、經費渠道

  一次性退休補貼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事項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個子女並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工作人員可在退休時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其一次性退休補貼由所在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具體辦理流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擬定。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如已按原規定執行的要進行清理,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1.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人員範圍及計發比例

   2.文件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 省 財 政 廳

   2017年2月24日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人員範圍及計發比例

一、可提高計發比例5%的對象

1.獲得1984年前省科學技術成果三等、四等獎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2. 在西藏和我省藏區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職工(以單位所在地鄉鎮政府駐地海拔高度為準)。

3.獲得一次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的榮譽稱號並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隊軍以上(不含中央軍委)機關記一等功的人員,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

4.獲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所屬部委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三等獎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5.獲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三等獎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6.獲得農業部授予的“農牧漁業豐收獎”二、三等獎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7.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只生育一個子女並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

8.高等院校中從事教育工作滿三十年且被評聘為副教授(含副研究員、高級實驗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專家,並具備川人專函〔1991〕443號文件規定相應條件之一的人員。

二、可提高計發比例10%的對象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中的三等、四等獎,獲得1984年前省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2.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授予其他榮譽稱號並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退休時保持榮譽的。

3.在西藏和我省藏區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以單位所在地鄉鎮政府駐地海拔高度為準)。

4.兩次或兩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榮譽稱號並均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隊軍以上(不含中央軍委)單位授予戰鬥英雄、一等功的人員,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

5.獲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所屬部委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一等獎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6.獲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7. 獲得農業部授予的“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三、可提高計發比例15%的對象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中的特等、一等、二等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的事業單位高級專家。

2.中共中央、國務院授予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先進生產者榮譽稱號或授予其他榮譽稱號並明確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人員,以及中央軍委授予戰鬥英雄榮譽稱號的人員,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

四、退休後執行在職基本工資原標準100%的對象及計發比例

1.管理期限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退休的省學術(技術)帶頭人。

2.在農村鄉(鎮)及其以下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教師。

計發比例=100%-按照川人發〔2006〕48號文規定計算的原退休費計發比例。

五、提高計發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對象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在縣、鄉(鎮)級農業技術推廣崗位累計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鄉(鎮)不少於20年(女性15年),並在該崗位退休的,其具體提高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文件依據

1.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

2.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3〕141號)。

3.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的通知(川府發〔1984〕62號)。

4.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高級專家退休待遇的通知(川人發〔2008〕21號)。

5.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教育委員會關於高等院校部分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標準5%的具體條件的說明(川人專函〔1991〕443號)。

6.四川省勞動人事廳關於榮獲省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問題的通知(川勞人險〔1984〕64號)。

7.四川省總工會 四川省勞動人事廳 四川省人事局關於我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川工發〔1988〕2號)。

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人事局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2〕36號)。

9.四川省勞動人事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的通知(川人工〔1984〕72號)

10.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局關於印發全省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行政駐地名稱的通知(川人發〔2003〕67號)。

11.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川府發〔1980〕177號)

12.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貫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人發〔2003〕33號)。

13.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

1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穩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通知(川辦發〔1999〕82號)。(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5.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四川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關於印發四川省科學技術和技術帶頭人管理辦法、四川省科學技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管理辦法的通知(川人發〔2008〕10號)。

16.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教育委員會關於高等院校部分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的具體條件的說明(川人專函〔1991〕443號)。


釣魚9217


養老金補發,從字面意義上講,就是原先的養老金沒有足額髮放,現在將養老金的差額髮放進去。

養老金的補發情況有很多種,可以給大家介紹一下:

第一種,計算退休待遇使用的社會平均工資調整。像北京、青島等全國很多地區,都是從當年的1月1日使用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但是這個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一般都是次年的五六月份才發佈。因此,就會出現1到5月份退休,暫時先按照上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使用,計算臨時性養老金。等待新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發佈後,再對之前幾個月份少發的養老金進行補差。



解決這一方式的方案有兩種,第一種是像黑龍江一樣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在上一年度就預估一個下年度的社保繳費基數或者社會平均工資。第二種是像江蘇跟廣東一樣,從7月1日開始使用新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到次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種,是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國家每年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平均工資情況和物價變動情況調整養老金的。可是國家最近幾年調整養老金,一般是在三四月份發佈養老金調整的通知。相應的調整方案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後實施,真正等待公佈養老金調整實施方案,需要等到七八月份,一般在七八月份,相應的養老金差額才會補發到手。

第三種,機關事業單位中人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中人的養老金,前前後後補發了好幾次了。由於一開始相應的公式因素並不完善,尤其是退休待遇老辦法,需要知道工資增長率才能夠計算。2016年的工資增長率是2017年6月份才發佈的,再加上相應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也是同時發佈。這樣才能夠計算老辦法退休待遇。由於各地逐步落實,也需要時間,有些人2018年才收到理順後的養老金補發。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也是需要按照社會平均工資計算新辦法待遇的。因此,上半年退休也會產生養老金重新補發的情況。

我們的2018年老辦法退休工資增長率是3%,是10月份左右才公佈的,這樣在10月份左右又會出現一次養老金重新計發調整。

一些地方職業年金還沒有理順,理順的時候對職業年金進行補發。

另外,還有幾類特殊情況。比如系統錯誤,導致養老金沒有發放成功;退休的時候少算了工齡,導致核實檔案後重新補交社保,重新計算退休待遇。

其實,養老金補發就是之前欠的養老金補發,說起來很簡單,但是計算起來很麻煩。


暖心人社


樓主您好,養老金補發的概念相對來說是比較廣闊的,當然養老金補發主要針對,剛退休的人員出現的概率是比較大的。因為剛退休的這些退休人員,他不一定能夠實時的準確計算出自己的養老金待遇,有些地區是按照前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有些地區暫時不給發放,等到社會平均工資出臺以後再一次性補發。這是一方面,還有一方面就是養老金上調工資實際上並不是及時發放的。

因為養老金的上調工資,必須要等到基本上是7月份以後才能出臺相應的具體辦法。那麼實際上我們的上調工資都是從1月份開始發放的,所以說你7月份才出臺這個相應的辦法,那麼勢必要補發1~7月份上調工資待遇,而且在全國各個省區基本上都是這樣執行的,所以說養老金補發的概念主要是來源於養老金上調工資的一個部分。

當然養老金補發就意味著這個錢,是你合法所得的,是你應得的,所以說他才會補發給你,如果說你沒有資格領取這部分養老金待遇的話,那麼也就談不上補發的待遇了,所以說補發是一個自己依法所得的待遇!


社保小達人


養老金有什麼說法?


三個木906


養老金補發是指之前由於種種原因未發放,現在補發放,但發放基數不變。

養老金調整補發是指根據新的政策調整養老金基數,補發放按新政策調整之前一段時間的養老金。


北方有個屯


一月增加的

到九月才發

一至八月的為補發

這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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