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沒共同生活”,離婚她拒還彩禮,洛陽這事給您“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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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戀事兒】

2009年,我與呂某經人介紹相識,因為彼此都到了結婚年齡,也就在父母和媒人的撮合下,訂立了婚約,並在2011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後,按照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這期間,我給女方彩禮現金21200元。

婚後“沒共同生活”,離婚她拒還彩禮,洛陽這事給您“說法”!

表面上有結婚這件事,但沒有夫妻感情,並且從相識以來,沒有共同生活過,所以,現在起訴離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金21200元。對此,女方卻理直氣壯地認為,自己與男方沒有共同生活是事實,但是自己是對方明媒正娶的妻子,沒有共同生活,也非自己單方面原因,所以,不同意返還彩禮。

——郭先生


【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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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顯示,他們查明:雙方相識到結婚這段時間內,女方接收男方彩禮金21200元,另外查明,雙方相識四年,確實沒有共同生活過,夫妻關係名存實亡,而且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也同意離婚,所以,對於離婚訴求,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審理後判決如下:

准予雙方離婚,女方在判決書生效十日內,返還男方彩禮金14840元。


【廣而告知】

按照風俗給付的彩禮,如果屬於以下情形的,應予以返還返還彩禮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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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特別說明:為什麼男方付的彩禮金21200元,而只判決返還彩禮金14840元?因為目前彩禮應返還多少,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詳細規定,一般法院判決的原則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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