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原告大英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宋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消费维权】原告大英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大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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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大英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陽光麗城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與陽光麗城業主委員會簽訂了《陽光麗城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了按年度收取物業管理費,其中住宅、住人儲物間0.48元/㎡,商鋪營業性車庫0.76/㎡計算。

物業服務範圍包括小區社會治安安全、公私財產安全、環保、綠化、裝修等方面的管理及公共區域的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等。

合同履行過程中,宋某對該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服務存在不滿,主要是因為自家停放在小區的電瓶車的電瓶多次被盜,2015年電瓶車被盜、2017年家裡美元被盜、小區游泳池私自承包、小區綠化服務不到位、車道劃為車位收費、中央幹道進出不暢通、繳納了物管維修費,屋頂共有部分漏水影響自家生活,多次要求處理物業管理公司確不予理睬。

因此從2014年 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宋某未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訴來法院要求宋某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2 775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

原告大英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大英縣陽光麗城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陽光麗城物業服務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物業公司和該小區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物業公司已按照物業合同約定向宋某所在小區提供了服務,宋某作為小區的業主,在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理應履行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宋某未按照約定的標準繳納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物業服務費2775元,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

按合同約定,宋某應交納的物業服務費應按年度支付,應交納的物業管理總額為125.67m2x46個月x0.48元/m2=2775元,故對物業公司要求宋某支付物業服務費277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於宋某抗辯財務被盜、物業服務未按合同約定、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的問題。

因宋某財務被盜,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予以維護合法權利。

同時,宋某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存在重大瑕疵。

宋某所稱的小區游泳池私自承包、小區服務綠化不到位、車道劃為車位收費、中央幹道進出不暢通、屋頂公共區域漏水等系業主委員會行為,屬不可歸責於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因,宋某不得以此對抗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故對宋某抗辯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大英縣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限宋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大英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物業服務費人民幣2 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該案判決後,宋某對判決內容有質疑,承辦法官耐心為其判後答疑,並再次組織了雙方進行調解並達成一致意見,最後宋某當即履行了調解協議,並提前預交了來年的物管費。

法律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法官說法

本案雖然經過了一段波折最終圓滿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但其所涉及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物業服務本身具有持續性、服務性的特點,既需要物業服務公司充分聽取業主意見,持續性的改進服務質量,也需要業主持有一定的容忍度。

物管費的收取主要是用於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清潔衛生以及公共秩序維護、物業服務人員工資等項目的開支,物業費的收取情況,客觀上可能會影響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質量。

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理應繳納管理費。

對於物業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雙方應多溝通交流。業主應依法依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是存在服務瑕疵就拒交物管費。

這不僅可能造成小區物業服務質量整體下降,影響小區居民的生活質量,也對按時足額交納物管費的業主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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