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範本2019

施工合同是施工安裝工程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完成約定的施工和安裝工程的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認真審查合同後再簽字。

1、當事人的條款和條件應規定承包商和承包商名稱的基本條件,法定代表人,工商註冊號,住所和聯繫信息。承包商應具有與承包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項目名稱和範圍(主題條款)

這一條款主要用於澄清合同所指的建設項目的內容和範圍。工程名稱、工地位置、建築面積等,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施工準備本部分主要商定項目建設前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施工現場有施工條件,土地等級,道路和水電設施應當順利完工;有必要的施工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施工許可證,根據“建築法”的規定,施工不得無施工許可證,當然包括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證等文件;施工現場地質、地下管線數據和工程設計圖的交付,承包商應對承包商提供的信息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期承包商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表。經監理工程師或承包商指定的承包商常駐代表確認後,承包商應按計劃安排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合同。檢查和監督駐地代表。合同應規定項目的開工和竣工日期,並規定施工期的延誤和相關的責任事項。

5、承包商應承諾項目要達到的質量標準。根據國家標準,根據分項、分部、單位的質量評定,建築工程質量檢驗分為“合格”和“優良”兩個等級。合同中應規定工程質量應符合何種標準,當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還應規定評估機構及其程序。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者常駐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果發現任何問題,承包商應拆除並重新建造,以符合商定的標準。合同還應當就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和雙方的責任達成協議。

6、建築工程合同中的價格及其支付實踐中,最常見的糾紛是由價格問題引起的。建設項目,特別是大型工程造價往往較大,合同履約期相對較長,且存在諸多可變因素,價格難以確定或定價過程較為複雜。建設部2001年頒佈的“建設合同和合同定價條例”規定了三種施工合同價格模式:固定價格,即總合同價格或單價不得在合同規定的風險範圍內調整;可調整價格,即合同規定工程實施期間的價格隨價格變動;項目成本加上費用決定的價格。雙方可就合同中的一種估價方法達成協議。

在支付建設資金時,通常將建設成本分為為三部分:預付款,進度付款和結算。預付款是指承包商在工作開始前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項。該金額用於承包商在施工初期的準備工作。這部分付款應從承包商在施工開始後應付的項目中扣除。進度付款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進度支付的金額。由於施工項目施工合同的合同性質,承包商無需承擔支付施工成本的義務。

因此,根據項目進度支付項目進度款是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的重要特徵。結算付款是指項目完成後雙方確認的建設成本,承包商支付項目付款與承包商結算付款的差額。

7、材料設備供應及建設項目涉及大量的材料設備。因此,合同應規定材料和設備的供應主體、供應範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和標準、倉儲責任。材料和設備可由承包商和承包商共同提供。供方應對材料和設備的合格性負責,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並提出質量異議。

8、驗收和決算程序應當在竣工驗收和結算條件中明確規定。在預期竣工日期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商應通知承包商準備驗收並提供相關驗收信息,承包商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與承包商一起進行竣工驗收,並對現有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如經修改後驗收合格或合格,承包商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承包商不組織驗收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9、承包商可能具有的違約的主要原因和違約的主要原因是支付不符合合同的工程款。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和材料,也沒有及時組織各種驗收。

合同應當規定在各種可能的違約情況下的違約責任。承包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是實際履行、合同損失賠償和合同解除。

承包商可能違約的主要原因是,未按時完成和完成工程的質量不符合法定和商定的質量標準,因此無法提供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必要信息。承包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是修理或返工、賠償損失和取消合同。

合同應在履行過程中就索賠程序達成協議。如果發生索賠,履約方應及時向違約方發出索賠通知並提供相關證據,違約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和處理。

10、承包商保修承包商通常以質量保證的形式澄清其保修責任。承包人的保修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原則上由建築法規定,國務院授權規定具體的範圍和最短的保修期。

總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範圍、施工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竣工驗收、違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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