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是該選擇調解還是判決

打官司時是該選擇調解還是判決


判決和調解都是民事案件結案方式之一,在以往法院的考核中把案件調解率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調解體現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和諧狀態,與我們強調的和諧社會相一致。後來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以調壓判的情況,總公司也意識到一味強調調解也是不妥的,於是現在就出現當判則判,不能以調壓判的做法,迴歸司法常規的軌道。當然剛才所說都是法院關注的事情,那麼作為當事人來打官司追求的無非是一定有利結果,這個時候當事人到底是該選擇判決還是選擇調解呢?

打官司時是該選擇調解還是判決

先給大家做個簡單的普法。訴訟中的調解書與判決書都是法院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其具有一樣的強制執行力。前兩天就遇到一個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其10萬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到庭後態度也非常好,承認借款屬實,也願意償還該借款。法官自然說好呀,既然沒啥爭議就你們雙方出個調解書算了。被告同意,原告代理人也同意,唯獨原告不同意。原告覺得調解就是雙方自願的,事後被告還可以反悔,調解書對被告沒有約束力。這是大部分當事人都有的心理誤區。調解過程雖然是雙方意思自治,調解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都可以討價還價或者隨時反悔,但是一旦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簽字確認並由法院製作書面調解書送達雙方後,誰都不再反悔了。該調解書內容具有確定性終局性及強制執行性,如果被告不履行調解書的內容,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以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是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同等的強制執行力,不分高低。所以該調解的時候你就大膽的調解。

打官司時是該選擇調解還是判決

調解書和判決書有什麼不同之處呢?調解書具有終局行,一經送達便是生效文書,不能上訴;而判決書則可以上訴。調解書的內容具有不確定性而判決書的內容具有唯一性。這個很好理解。調解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自身需求作出讓步,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都不干涉。但是判決書的內容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不因當事人得意志為轉移。

那麼什麼時候該調解什麼時候該判決呢?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如果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只是對履行義務的期限或者履行義務的內容有很小的爭議,而且該爭議又在你的可承受範圍內的話,建議你選擇調解,畢竟判決存在上訴的可能,如果被告上訴,不僅會浪費你的時間和精力,同時案情發展也有不確定性,誰勝訴誰敗訴都不好說。如果雙方差距太大的話,你就該考慮案件勝訴的可能性大小,如果極有可能勝訴的,那你就別怕耽誤時間,將案件進行到底;如果勝訴希望小的,還不是妨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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