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銀保監會簽出1號令

銀保監會2019年1號文出爐劍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2月21日晚間發佈,這份由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簽署的文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到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


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銀保監會簽出1號令


主要內容包括了這十大關鍵點:

1、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內部控制措施、內部控制評價機制等。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3、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瞭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係或者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瞭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瞭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

4、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或者賬戶屬性,以客戶為單位合理確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履行情況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開展專項檢查,或者與其他檢查項目結合進行。

7、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條件。

8、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的,應當具備健全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9、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需熟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的包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容的任職資格測試。

1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對違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機構採取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處罰。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細則,配套修改行政許可規章、規範性文件等,逐步在銀行業監管規則中嵌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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