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司馬光和王安石相比,誰的人品更高?為什麼司馬光等了17年還是要殺阿雲?

雪花不好看


這兩個人私德都沒問題,但是都有道德潔癖,他們也錯誤的把政見和道德捆綁在一起,以致瘋狂互相攻擊,遺禍無窮。他們倆充分證明了,能把國家搞亂的不一定是傳統意義上的奸臣,兩個忠臣一樣能壞事。至於題主說到的司馬光殺阿雲,司馬光和王安石針對“阿雲傷夫案”確實有過辯論,後來宋神宗採納王安石建議沒殺阿雲,由此開始“以敕破律的”的先河,為後來王安石變法做了鋪墊。但說什麼司馬光復出後殺阿雲純粹是網文胡說,根本沒有的事。


先說說所謂的司馬光殺阿雲吧。這個案子記錄在《宋史•許遵傳》,講的是登州一個叫阿雲的女子被許配給一個姓韋的男子,因為嫌夫婿醜陋,乘他睡覺,在旁邊砍傷了十幾刀,斷了一根手指。結果阿雲因為謀殺親夫罪名被定了死罪。登州知州許遵表示,阿雲許聘的時候是在母親的守孝期所以婚約無效,不構成謀殺親夫。刑部承認了這點,但根據《宋刑統》謀殺未死但傷人者應判處絞刑。於是定了絞刑。許遵又上書抗辯,表示阿雲有自首情節,應該減罪兩等。宋神宗欣賞許遵,敕令刑部按照許遵說法減罪,並召許遵入京擔任大理寺卿。結果刑部駁回皇帝敕令,御史臺又彈劾許遵議罪不當,不配擔任主管案件終審的大理寺卿。神宗召大臣商議,以王安石為代表的一派支持許遵觀點,以司馬光為代表的一派支持刑部觀點。雙方爭執不休。最終,神宗下旨免除阿雲死罪改為徒刑。此案也開了宋神宗“以敕破律”先河,以皇帝詔書凌駕於律法之上,為他之後全力支持王安石變法打下基礎。所以,此案被視為王安石司馬光矛盾導火索,也是王安石變法的序幕。之後王安石拜相,轟轟烈烈的變法開始。

這就是阿雲案的全部。前些年有一篇網文《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言之鑿鑿說司馬光在神宗死後復出,將十幾年前舊案重提,殺阿雲。實際根本沒有此事,阿雲案已經結束,根本沒有任何史料記載司馬光重審此案。


然後說說司馬光、王安石兩個人的人品問題。此二人在道德上都屬於當時的楷模了。司馬光早年砸甕救人,後來重進士,“聞喜宴獨不戴花”(進士們高中後會出席聞喜宴,要戴花表示喜慶,司馬光樸素,獨不理睬這一套)。為人節儉,不喜奢華。王安石也是以“節義”名噪一時。兩個人都是一時君子,私德都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兩人性格都是一樣倔強,絲毫不讓。最初宋神宗希望二人精誠合作,結果他們鬧得不可開交。最後宋神宗只能放棄思想上相對保守的司馬光而重用大刀闊斧改革的王安石。但是王安石的脾氣實在太暴了,以致一意孤行。對所有反對他變法的人一律貶謫。歐陽修、韓琦、文彥博、富弼、蘇軾、蘇轍,以及一開始與王安石交好的呂公著等人全都被貶。只因為他們對變法有不同意見。王安石的邏輯就是“反對變法的人就是奸臣”。結果正直之士被貶,反而是諂媚小人上位,加上王安石急功近利,本來是“富國強兵”,最後變得與民爭利,變法弄得民不聊生。最終王安石罷相。


神宗死後,隱居多年的司馬光復出,拜相後盡廢新法。司馬光的邏輯也簡單,支持變法的就是奸臣。對支持王安石變法的人也是一概貶謫,對於新法中的可取之處也是一概抹殺。當時的宋朝,屬於久兵纏身。王安石的變法就是不顧一切用猛藥,結果一個虛弱的病人吃藥太多,上吐下瀉,幾乎死絕。司馬光就是把藥全停了,甚至反著用藥,這個病人又被折騰一次。更可怕的是之後新舊兩黨輪流坐莊,一個個折騰,最終北宋奸臣當道,群小盛行。這怕是兩人始料未及的。

其實,司馬光和王安石二人私人並無恩怨,相反,被貶的王安石病故後,已經病重的司馬光不能上朝,還拜託呂公著一定要代自己上奏朝廷,表彰王安石,為他爭取最大的哀榮。而王安石、司馬光執政其間雖屢次將有反對意見者貶謫,卻從不加害官員。而之後的人就不一樣了,章敦取代司馬光為相後,大興冤獄迫害舊黨,此後新舊二黨甚至開始殺人,到了蔡京時期更不用說,最終北宋的滅亡竟是由於兩個道德上沒有瑕疵的忠臣而開始的,也真是一種諷刺。


伊耆角木


司馬光和王安石兩個人在人品方面都沒有問題!相對而言我更贊同王安石。兩人都看到國家存在的問題但作法確完全相反。司馬光認為原來的制度非常好,只要大家的人品提高就可以了!這其實是在迴避問題照他這麼講中國永遠也無法進步了。而王安石則不同他是改革派也是行動主義者。他主張針對社會問題馬上變法。青苗法既可以解決農民青黃不接時的實際需求,又避免農民因為高利貸的原因而家破人亡。保甲法和新中國早期的民兵制度有點類似,既訓練了士兵又改善當時的社會治安。還有免役法,農田水利法等等都是針對社會問題而制定的,理論上是好的也取得了許多成績。王韶也是這一時期收復河湟拓地千里,同時宋軍大將郭魁還大破越南取得軍事上的勝利。而在經濟至少增加了國庫收入!當然因為用人不當極功盡利,也存在許多問題。而司馬光當政以後居然是盡廢新法,這可以說是宋朝的滅亡禍根!其實一個國家政策的穩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司馬光是一個有責任心的政治家。就應該是興利除弊針對新法改革,割除新法的弊端就行了。就連反對過新法的蘇東坡都對司馬光這一行為極為不滿。給他起了司馬牛的綽號!司馬光這一盡廢新法可不得了,從此拉宋朝新舊兩黨不死不休的黨爭。新黨當政就盡廢舊法,保守黨當政就盡廢新法。而北宋就是在這種內耗中走向衰亡的!所以說司馬光因一已之私為宋朝的滅亡埋下了禍根!雖然他私德沒有問題,確是宋朝亡國的罪人!


花非花葉非葉3315


司馬光和王安石是北宋時期著名丞相,文學家。司馬光因“砸缸"和編篡史書《資治通鑑》名垂青史,王安石是"唐宋八大家”之一,以變法富國強兵聞名。兩個人學問,人品道德休養相似還是好朋友,只是政治主張不同。司馬光和王安石為一代大儒,道德模範。在"阿雲之獄"中,兩個人分歧也是見解不同。

宋神宗時期,登州有個女子叫阿雲被許配給農夫韋阿大。這時阿雲母親死了,阿雲正在守喪。阿雲閒農夫醜陋不同意這門親事,加上心情不好,在一個夜晚潛入農夫加,用刀對睡夢中的韋阿大一頓亂砍,割掉一根手指,然後揚長而去。韋阿大也憋屈呀!招誰惹誰啦,只不過想娶個媳婦,又沒有做什麼壞事,當然得到衙門去為自己伸冤。

在大堂上,阿雲供認不諱,承認是自己乾的。按照宋代法律"謀殺人已傷,當判絞刑。”登州知府許尊經過審理認為阿雲在守孝期間有自首行為,應予以減刑。“歸首者名得減罪二等坐之。”最後,許尊判阿雲流刑,免於死刑。案件上交中央審核,駁回許尊的判決。許尊不服氣進行上訴。宋神宗把案子交給司馬光和王安石等大學士展開討論。



司馬光從道德倫理上考慮應判阿雲死刑。王安石則認為許尊量刑較為和理。最後,宋神宗支持王安石的意見,棄用敕文重申自首減刑的司法原則,“謀殺已傷案間欲舉自守者,從謀殺減二等論。”皇帝已經定下調子,誰還敢不給面子,案子很快了結。網文上說十七年後司馬光把這個案子翻過來,把阿雲重新問斬是沒有史學依據的,宋律有“法不塑及即往"的司法原則,十七年後司馬光沒有法律依據重新翻案,況且,司馬光已病重不能理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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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是北宋政治家、史學家、文學家、我們最早熟悉他是因為“司馬光砸缸”。其次是他主持編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編年體通史《資治通鑑》二十歲時參加會試高中進士。為人溫良謙恭、剛正不阿;做事用功刻苦、勤奮、神宗熙寧年間,司馬光強烈反對王安石變法,上疏請求外任離開朝廷十五年。

王安石:“唐宋八大家”之一。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熙寧三年,王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期間主張變法。財政方面有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在軍事方面有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等。王安石的變法在於富國強兵,增進北宋財政收入,但是遭到了反對派的反對,雙方展開了激烈的鬥爭。

王安石變法期間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信,希望王安石能廢除新法,恢復舊制。但是遭到了王安石的反駁。後來遇到了天災,王安石遭到眾官的彈勀,被罷免回鄉,這時司馬光委以重任當了宰相。恢復了舊法。

他倆都是對北宋的發展建設有重要貢獻的。論認品沒有高低之分,都是國之棟樑。一心謀發展抵禦外侵。只是政見不和。在書法詩詞方面對文化的貢獻都很大

為什麼司馬光會殺阿雲,因為“阿雲之獄”王安石是宰相判阿雲無罪給釋放了,在很大程度上打了司馬光一個重重的耳光,這個耳光不僅僅是案子的事了,而是兩人和兩個黨派的糾紛。十七年以後,王安石罷相,司馬光上臺。但是這件事他耿耿於懷。必須要殺掉阿雲找回當初的公道,間接的也是對王安石黨派的打擊。新黨舊黨之分告一段落。最後也沒能挽救北宋的命運!

怒髮衝冠,憑欄處、瀟瀟雨歇。抬望眼、仰天長嘯,壯懷激烈。三十功名塵與土,八千里路雲和月。莫等閒、白了少年頭,空悲切。

靖康恥,猶未雪。臣子恨,何時滅。駕長車,踏破賀蘭山缺。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待從頭、收拾舊山河,朝天闕。

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





11李振江


王安石和司馬光,就人物姓名推理,都有問題,先說王安石,大王頭上安放大石頭或小石頭,大王,在當時就是皇帝宋神宗,小石頭是:王字上頭加一點是主人主字,大石頭是:砸爛皇家舊世界,安如磐石建立一個新的國家,王安石的理想是把大宋朝建設成現在所說的發達國家,十分認可王安石改革,那麼,司馬光姓名推理是怎樣呢?司字是同字少一筆既不同,指此人固執己見,十分保守,馬字加二口為罵,光字,馬把槽裡草料全部吃光,槽裡應朝裡,朝裡觀點不同的人全部罵光,排除異己,光,虛無縹緲,最後沒有實際物質,王安石克皇帝,有取而代之的意念,引起皇帝起了殺機,司馬光為北宋走向滅亡是最大禍害,如果王安石改革成功,中國歷史會改寫,發展速度在後來西方國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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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司馬光與王安石的人品和個人造詣都可以,兩人也沒有過多的個人恩怨,只是政見不同,對變法新政存在嚴重的分歧,相比而言,王安石更具戰略眼光和政治遠見。王安石曾任地方官多年,很得百姓稱讚,他也在從政實踐中,發現了北宋所面臨的積貧積弱局面。親眼看到社會問題的嚴重性,冗官、冗兵、冗費的弊端愈演愈烈,社會矛盾越來越尖銳,軍費開支龐大,官僚機構臃腫,國家財政困難。而廣大農民由於豪強土地兼併、高利貸盤剝和賦稅徭役的繁重,各種矛盾正在醞釀激化。

因此王安石就向皇帝上書,指出天下財力困窮,在於吏政敗壞。並提出理財方案:‘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的變法主張,希望通過社會改革運動。變法維新,革除弊端,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適應時代變化發展。王安石的變法在宋神宗趙頊朝曾扭轉了財政危機和社會狀況,這也足以讓王安石引以為傲。

經濟利益矛盾歷來是社會矛盾和社會動盪的根源。經濟利益是決定社會各階層關係的關鍵,人與人之間,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存在永遠的利益,經濟利益的對抗和衝突是導致矛盾的根本原因,利益的搏奕決定了社會的穩定與動盪,變法就是觸犯和限制了地主官僚的既得利益,這些地主官僚聯合起來共同反對阻撓變法,甚至對王安石展開人身與論攻擊,迫使王安石兩度辭去宰相職務。

司馬光就是在宋神宗去世後,隨著兩宮太后及皇親國戚和保守派要求廢除新法的浪潮被迎回宮中,擔任相職,開始元祐更化,盡廢新法,盡罷變法官吏,政局的動盪不安,反使奸險之徒見風使舵而投機得位,貪官汙吏利用推行和廢除變法,藉機把官僚貴族的負擔轉嫁到百姓頭上,對老百姓盤剝壓榨。而保守派與變法派的黨爭,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統治集團不恤國事,忙於朋黨之爭,爭權奪利,打擊異己,在黨同伐異的環境裡,大臣頻繁更換,政令變化無常,最終也導致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更加尖銳,各種社會問題更加激化。終使徽宗六賊胡作非為,將民間弄得烏煙瘴氣,導致民間爆發農民起義和金國入侵。


德厚致遠



賽麥大弘


我們先不說王安石與司馬光誰的人品更高這個問題。先說一下司馬光等了17年還是要殺阿雲這件事。歷史上有司馬光殺阿雲這件事嗎?我覺得是沒有的。證有容易證無難。認為有過這件事的,請拿出歷史資料來做為證據。

從這個問題上,讓我看到,歷史真的是一個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你可以把它打扮的面目全非,但煌煌正史擺在那兒,要拿出證據來,恐怕不是那麼簡單的。

阿雲事件,出自《宋史許遵傳》,它講的是一個故意傷害的案件。可是,由於它與中國人自古以來就非常重視的婚姻關係相聯繫,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論。最後連宋神宗,以及著名的王安石與司馬光等,都參與到此案的討論中。這個事情其實並不複雜。事情大體是這樣的:

初,雲許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

阿雲是個小姑娘,已經許配給人家了。可是,這個男人大約很不成器,很渣。阿雲自己很不願意嫁他。於是,趁他在田舍之中睡覺的時候,想去殺掉他。但真正實施的時候,把這個男人砍傷十餘處,斷掉一根手指,但並沒殺死。男人報案,當時不知是阿雲所為,官府找不到行兇之人,開始懷疑是阿雲乾的。便把她抓來詢問,並威脅用刑,阿雲承認是自己乾的。

這個案子的審理者,就是許遵。許遵是一個能力比較強的官員,多年從事案件審理工作。因為“累典刑獄,強敏明絮”,“執政許以判大理”。當時的執政,大概就是王安石。可見,王安石對許遵是欣賞的。

阿雲的案子,按當時的法律,判死刑是沒有跑的。謀殺親夫,在那個時代,無論殺死與否。都是大逆不道的行為。是維護封建禮法的人所不允許的。但是,阿雲的行為,以歷史的眼光來看,確有可恕的理由。阿雲既有“殺夫”之心,對這樁婚事,自然是不願意的。但按禮法,她自己沒有發言權。也沒有選擇權。這是禮法的不人道處。許遵站在人性的角度上,站在一個執法者的角度上,為阿雲尋找可以不被處死的理由。他從古代婚姻的制度的六禮中,找到了依據。阿雲納采(六禮第一項類似於定親)之時,她的母親剛剛去世。按禮法,女子在服孝其間,不能定親。這樣的話,阿雲與受害人的定親關係是無效的。定親無效,他們在關係上就是一般人。阿雲對受害人的傷害就是一般傷害案,不是謀殺親夫。阿雲就可以活命了。

但是,宋代時期,人們對都在維護男尊女卑的婚姻關係。大多數人反對許遵的觀點。覺得阿雲的行為不殺不足以警示社會。因此,阿案的案子報到朝廷,大理寺以“謀殺已傷”定的罪。這與許遵的“故意傷害”有出入。因此,許遵做為最初的法官,上書抗辯。認為大理寺對阿雲的處置不當。

既然此事有爭議,朝廷有把它交與刑部評判。刑部也是支持大理寺的意見,而不同意許遵的說法。但是,許遵有王安石與皇帝的支持。於是,皇帝直接下旨,“詔以贖論”,既叫阿雲花錢贖罪。

宋朝的政治其實還是很民主的。大理寺和刑部的官員們認為,皇帝直接下旨處置犯人的行為不當。於是,他們也不聽,還是把按大理寺原來的意見判了阿雲的案子。並且對許遵進行彈劾。

許遵做為一個老司法,覺得自己在處理法律問題上被人彈劾,是極大的職辱。他也不承認自己有問題,於是,繼續上書爭辯。他說:“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意思是說,刑部這樣判決,是不公平的。阿雲是應該免罪的。皇帝下詔了,刑部都不聽。一定要殺阿雲。這就斷絕了他的自我改過的機會。這樣的做法不是“罪疑惟輕”之義。

許遵做為一個執法官員,在那個時代就提出“罪疑為輕”,這與今天司法實踐中的“疑罪從寬,從無”的說法是一致的。顯然,這個說法也不是許遵生造的,它是中國古代法制思想的基本精神。從中也可以看出,中國傳統的法制思想的先進性。而不是像歷史虛無主義所說的那樣一團漆黑。

既然爭議未了,皇帝自然要主持評判。因為司法部門,也就是三法司沒有定論,只有向上走,請宰相御史們進入討論。誰知這樣也沒有結果,參加討論的司馬光支持刑部,大理寺。而王安石支持許遵。但在朝廷中,王安石和許遵還是少數派。御史臺的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錢顗等都不支持許遵。但這個時候,是王安石主政,於是,王安石利用手中的權利對於不同意見者予以打擊。於是,大家都同意了許遵的意見。阿雲被免於死刑。

以上,就是關於阿雲案,宋史的記載。宋史記載此案,並不是關心一個小小女子的死活。況且這個女子確有殺人的動機。宋史的目的在於反映宋朝的政治情況。《宋史》對這事有直接評論:“宋取士兼習律令,故儒者以經術潤飾吏事,舉能其官。遵惠政及民,而緩登州婦獄,君子謂之失刑。”也就是說,宋朝時期科舉取士的時候,舉子們是兼習律令,也就是要學習法律的。(不同於明清之後的只讀《四書》,啥也不懂)許遵雖然當官時做了許多好事,對老百姓有好處。但是,她沒有殺掉阿雲。於多正人君子們都說他這樣做是“失刑”。也就是失去了法律的精神。

這是歷史的評論。歷史的評價是有歷史的侷限性的。把阿雲的案子放在現在。大概也判不了死刑。以司馬光和三法司官員為代表的宋代主流社會,都認為阿雲該死。他們的思想,體現的是“夫為妻綱”的封建道德精神。以王安石和許遵代表的是對個體人性的遵重。當時來說,王安石勝了。歷史的評價上,司馬光勝了。連宋史的評價,對許遵的這一做法,大體是否定的。以今天的觀點來看。王安石和許遵更具合理性,更符合現代的法制精神。

王安石看似當時贏了,在長遠的歷史中,他又輸了。這就是歷史,時移事易之後,歷史的評價就會改變。

這個事情大體就是這樣的。至於司馬光為什麼要殺阿雲這個問題。確實有點讓我摸不著頭腦。司馬光什麼時間殺過阿雲?上網一搜才發現,確實有這樣的網文,比如《十七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還有更多的是關於阿雲案引申出的許多問題。但是,司馬光殺阿雲,卻並未見到史料的來處。在阿雲一案中,可以見出司馬光與王安石政見的不同。司馬光是保守派,王安石是改革派。這時他們的不同,在對案件的判決中,可以看出他們的政治傾向。但是,司馬光與政爭對象是王安石,而不是一個小小的阿雲。司馬光殺阿雲不知從何說起。

司馬光與王安石之爭,是歷史上公認的君子之爭。不是個人恩怨。他們的人品都沒的說,都是君子。君子之爭,在於道義,在於政見不同。而小人之爭,在於利益。這是君子與小人的不同。

為什麼會有司馬光殺阿雲的說法?我不知道。但是,司馬光殺阿雲,決不能體現他人偉大和高尚,只能表現他的渺小。政治家可以為了政治理想而爭鬥。但決不能意氣用事。為了個人的恩怨而無故殺人。

這樣的說法,其實是在司馬光的身上抹黑。政治鬥爭雖然殘酷,但司馬光與王安石之爭,總體上還是君子之爭,他們身上體現出的是君子和而不同。不像明朝的內閣之爭中夾雜著那麼多的私利,那麼骯髒。


七月流火140400643


王安石變法雖然以失敗告終,但就人品而言,王安石算的上是高風亮節,也切合實際的為民族利益,國家利益著想,而司馬光則是為其本階級利益,既官僚地主階級的利益著想,所以,司馬光與王安石是不在一個檔次的兩種人,不可以相提並論,至於為何要在17年後殺阿雲,首先是司馬光向其本階級做的一個盡忠的宣誓,其二是想說王安石變法能變過去的,他司馬光照樣可以變回來,其三,向王安石和世人展示他司馬光欲將王安石和變法派置於死去而後快的決心和力量,總的來說司馬光此舉召示了變法與守舊是你死我活的政治鬥爭,而阿雲不過是這場政治鬥爭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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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略有才華而缺大德,嫉賢妒能,心胸狹窄,在朝堂上的作為可以說是尸位素餐,坑陷狄青毀掉北宋護國良將,禍害王安石變法使北宋失去強大的機會,諂媚西夏置北宋於危險境地……,一樁樁、一件件,說明了一個只會砸缸的破孩子怎麼能成為國家的忠臣呢?!司馬光的危害,可以和蔡京、秦檜的危害並列一排,都是誤國的大奸臣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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