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看看兒子!”離婚後,探望權無法實現,該怎麼辦?

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雙方的關愛。一個破碎的家庭,傷害最深的必然是孩子。假如連探望權都無法實現,這可怎麼辦?

案情回顧

阿媚與阿輝是一對夫妻,於2011年4月27日生下了兒子小豪。2016年8月8日,阿媚與阿輝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其中約定:婚生兒子小豪由阿輝攜帶撫養,撫養費由阿輝負責;簽訂協議後,阿媚必須保留對小豪的知情權和探視權。

知情權指隨時可以聯繫到小豪和知道小豪的近況;探視權指每週至少有權探視小豪一次以上,阿輝要保持手機暢通,暑假、寒假各人一半時間,小豪在成長過程中,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跟隨母親或父親居住生活;小豪和阿輝居住生活過程中若有不良對待,阿媚有權拿回小豪的撫養權。


“讓我看看兒子!”離婚後,探望權無法實現,該怎麼辦?

阿媚認為,雙方離婚後,阿輝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協助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甚至拉黑了她的微信及電話號碼,導致她無法探望兒子。阿輝以此剝奪了她與兒子相處及兒子享有母愛的權利,損害了親權,對兒子身心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雖然雙方離婚,但是自己希望並請求可以有更多時間與兒子相處,給予孩子應有的母愛關懷與教育,使孩子能夠健康快樂成長。為此阿媚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阿輝協助其行使探望權,具體形式:1、每週探望孩子一次,每週五下午五點阿媚至小學處接孩子回其處,每週六下午九點前送回阿輝處;2、每兩年和孩子一起過一箇中秋節、春節,陪同期限以國家法定放假期限為準;3、每年暑假與孩子連續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與孩子連續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國慶與孩子連續共同生活三天。

庭審中,原告阿媚稱,她此前在深圳工作,於2012年1月已申請內退後回到佛山,現在她不用上班,居住地點在桂城。另外,關於探視權,她要求探視方案應跟離婚協議書上一致,離婚協議書上均有明確約定。

被告阿輝辯稱,離婚前後,兒子小豪主要跟他居住生活,由他負責攜帶照顧。另外,離婚協議書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阿媚從2015年開始已經有第三者,他認為阿媚沒有底線,沒有道德,不能將兒子給阿媚探望。

對此,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法院判決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探望權糾紛。阿媚與阿輝離婚後,小豪跟隨阿輝生活,阿媚作為小豪的母親,有探望小豪的權利,且阿媚的定期探望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阿輝對此應予積極配合,以令子女得享母親的關愛。

而阿輝抗辯提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同時簽署該份離婚協議書,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經協商後就阿媚探視小豪已達成一致意見,阿輝亦無證據證明阿媚的探視會對小豪造成傷害或其它不利影響,且阿媚現已辦理內退無需上班,其完全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照顧小豪,且考慮小豪的生活及學習現狀,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探視時間亦為合理,因此阿媚應按離婚協議書中雙方所約定的探視時間來探望小豪。

現阿媚要求探視時間安排在每週五下午五點由其至小學接孩子回阿媚處,週六下午九點前送回阿輝處,每年暑假與小豪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與小豪共同生活十天,每兩年和孩子一起過一個春節,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關於阿媚主張每兩年和孩子一起過一箇中秋節、每年國慶與阿媚連續共同生活三天的訴求,因中秋、國慶一般與週末連休,法院已確認了阿媚每週的探視權,故不再另行確認探視時間。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原告阿媚自2018年12月起於每週末探視小豪一天,由阿媚於每週五17時至小學處接走小豪,於次日即每週六21時前將小豪送回被告阿輝的住處;並可於每年暑假與小豪共同連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單年包含春節假期、雙年不包含春節假期)與小豪共同連續生活十天。

“讓我看看兒子!”離婚後,探望權無法實現,該怎麼辦?


禪法君寄語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的行使不僅可以滿足父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來,還可以增進父母子女的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後,為了孩子的探望權而引發的糾紛頻頻發生,導致雙方對簿公堂的事情也不鮮見。其實,孩子的幸福需要父母雙方的努力,離婚後不讓探望孩子可能會導致孩子缺乏父愛或母愛,疏遠了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的感情,對孩子的成長不利。禪法君在此提醒,離婚後父母們需要冷靜下來,正視矛盾,不轉移矛盾,不擴大矛盾,冷靜地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真正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切莫以愛的名義再次傷害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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