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拍"蠅"、打"傘"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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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賦予了監察機關一項重要的調查權限:留置措施。一年來,“留置”取代“兩規”,在反腐敗、懲治職務違法犯罪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強化紀法思維特別是程序意識,規範和正確使用留置措施,突破了大量腐敗案件,促使被調查人真誠悔過,監察體制改革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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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大老虎”被留置

國家監委揭牌不到10天,2018年4月1日,貴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長王曉光成為第一個被留置的中管幹部。這之後被採取留置措施的中管幹部,還包括張少春、賴小民、艾文禮、白向群、蒲波、孫波等人。

留置成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腐敗案件的利器。2018年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採取留置措施調查的嚴重違紀違法的廳級幹部就有27人;江西對308人採取留置措施,廳處級幹部56人……

留置帶來了更高的辦案效率。去年公佈的落馬中管幹部,從接受審查調查到移送司法機關,最長不超過6個月。各地的留置案件,更創造了7天查結的最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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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在基層拍“蠅”打“傘”過程中大顯威力

除了助力打“虎”,在基層紀委監委查處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以及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過程中,留置措施也展現出獨特優勢。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被納入監察對象,符合條件者即可被採取留置措施。實踐中,大量涉嫌貪汙賄賂、侵佔挪用等職務違法犯罪的村“兩委”幹部被採取留置措施,震懾作用十分明顯。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赤山鎮麻田村村委會原主任曾加喜,涉嫌貪汙公款被留置時,以為熟人社會下,沒有人會“出賣”他;但隨著普法的深入以及留置時間的增長,案件相關人員紛紛出來作證,曾加喜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坦白,熟人社會的藩籬就此打破。

面對一些重大複雜的涉黑涉惡腐敗案件,留置措施發揮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在打擊粵東地區走私犯罪時,廣東省紀委監委通過將走私頭目異地關押,對其團伙重要成員採取留置措施,獲取了汕頭和汕尾邊防、海關等部門有關領導涉案的證據,一舉端掉涉及69名公職人員的“保護傘”網,進而搗毀了與之勾連的涉黑涉惡團伙。汕尾市紀委監委果斷對汕尾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鄭海陸採取留置措施,順著這個大“瓜”,陸續摘掉了一批小“瓜”,進而推動打擊了汕尾城區、陸豐、海豐等地的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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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對象既有被調查人也包括行賄人、共同職務犯罪人

一年間,被留置對象當中除了黨員幹部,還包括大量新納入的監察對象,例如: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雲南省保山市物資再生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名臨時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計違規註銷北京號牌車輛500餘輛,非法收受人民幣300餘萬元,被採取留置措施;國企管理人員——廈門市翔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高級工程師李蘇飛仗著民主黨派人士的“特殊身份”,以為紀委監委管不著他,大肆受賄,最終被依法留置。

還有一些行賄人、共同職務犯罪人被留置。留置在解決受賄案件方面有著“特殊療效”。安徽省蚌埠市通過留置1名行賄人,順藤摸瓜查出了33名受賄人,收繳贓款30餘萬元。某地紀委監委調查人員總結自己一年來的辦案經驗:“行賄人在沒有被採取留置措施時,調查人員到企業調取證據,行賄人往往授意下屬人員以‘材料找不到’‘當初的經辦人員已經離職’等理由搪塞。但行賄人被留置後,企業就會積極配合調查,把問題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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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充分體現政治性,促使留置對象真誠悔過

監察機關使用留置措施,一方面以法治手段助力案件調查,更重要的則是發揮了其鮮明的政治性,通過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調查人真誠悔過。

監察機關在職務違法犯罪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從紀委監委的實踐來看,對留置對象進行思想政治改造,讓他們體會組織的關懷、真心認錯悔過,成為留置期間的一項重要工作。去年,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留置點,王曉光、賴小民、白向群、艾文禮、蒲波、張少春、王爾智等中管幹部對著鏡頭真誠懺悔。

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感化留置對象的同時,各級紀委監委還有一些新的探索。比如福建新羅對留置對象家屬進行家訪,掌握留置對象家屬思想動態,主動向其家屬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爭取理解、獲取支持、化解矛盾,實現良好的紀法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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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留置的一系列紀法探索,促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


監察法施行不久,刑事訴訟法也再次修正,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四十一條對審查調查組如何採取留置措施進行了規定,與監察法的相關程序規定有效銜接。一年多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主動適應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新模式,起草制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30餘項法規制度,完善制度規範,確保留置工作在規範化、法治化軌道上運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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