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小微?銀保監會2019小微“兩增兩控”逐條分析

本文綱要

一、金融監管研究院總體解讀

一、何為小微?

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多年來出臺了一些列小微企業金融扶持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積極創新小微企業信貸流程,比如設立社區銀行、開展聯合票據等嘗試,但小微企業天生抗風險能力差、缺乏擔保,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不良率普遍處於較高水平,導致眾多銀行面臨監管考核壓力和信貸投放不足的“兩難”。

其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口徑非常關鍵,監管部門任何指標設定都需要嚴格的統計口徑作為基礎。

1、在2011之前實際上並沒有小微企業這個概念,比如《關於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髮〔1998〕278號)和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都是用中小企業這個概念。

2、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我國企業劃型才有了正式標準。300號文將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此後,監管部門出臺的小微企業政策都是針對劃型標準中提到的小型和微型企業。

為了補充對金融業劃型標準,一行三會和國家統計局印發了《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髮〔2015〕309號),至此,除了衛生和教育這塊企業型態較少的行業都有了明確的劃型標準。

3、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都屬於法人單位,廣義上的小微企業則包括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無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等私營經濟體。2013年,銀監會印發《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監發〔2013〕7號)明確:“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貸款”。

(一)人民銀行MLF和再貸款對應的小微企業

央行MLF,再貸款合格質押品中的小微指:2018年6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將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納入MLF、再貸款的合格抵押品範圍。

(二)資本計提中符合標準的小微企業債權

符合標準的小微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可以按照75%計量,除要符合300號文小型和微型企業扔定標準外,同時還要滿足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元;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佔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於0.5%。

(三)“兩增兩控”中的小微企業標準

從2018年到2019年銀保監會的“兩增兩控”中的兩增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此處,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但比300號文的國標的小微範圍要狹窄很多,把很多大小微排除在外,也可以有效防止很多假小微混指標。

(四)貸款利息免徵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標準

2017年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印發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中明確,銀行在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發放貸款的利息,免徵增值稅。其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單戶授信或貸款餘額小於等於100萬元。

此後,2018年印發的《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含),貸款利息不超過同期央行基準利率的150%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增值稅,注意不含小微企業主。

(五)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小微企業標準

稅收意義上的小型微利企業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之前,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要求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最高額為30萬元,此後,逐步調高至50萬元和100萬元。具體如下表所示:

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2019年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原文及解讀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2019年

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48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各中資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 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持續提升銀行保險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現就2019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化“兩增兩控”總體目標,推動小微企業貸款繼續增量擴面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始終保持戰略定力,加強對普惠金融重點領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業中的相對薄弱群體和有效信貸需求,努力完成“兩增兩控”目標,同時繼續保持對全口徑小微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進一步提升銀行業信貸佔小微企業融資總量的比重,帶動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整體下降:

(一)強化對“兩增”目標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下簡稱“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較年初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年初水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經濟走勢和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週期,統籌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兼顧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數據出現較大波動。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總體而言,2019年小微政策符合預期,變化不大。

但是考慮到2019年最關注的政策是對民營企業的融資設立監管指標,這次48號文因為單獨發文,沒有考慮將普惠小微和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整體考慮。當前各家銀行更關注的是民營企業融資的指標要求,筆者預計3月底民營企業融資的具體政策可能會落地。

兩增兩控的主要內容都沒變,尤其兩增和2018年完全一致。小微企業的增速不低於總體貸款增速,連續5年考核,實際增長已經非常乏力。不過從2019年初對農商行的5號文考核指標看,反而加大了對小微和三農貸款的考核,實際上5號文比本次48號文嚴格很多。

注意小微企業貸款的口徑本文前面已經做了詳細分析:

一類是國標口徑,按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類似小微專項債和支小再貸款的口徑是國標口徑,沒有要求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所以實際執行空間大很多。

一類是普惠口徑,要求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銀保監會本法規要求的就是普惠口徑(包括小微企業的票據貼現)。央行後來在定向降準的考核口徑中也用的是普惠口徑(也是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但是不包括小微企業的票據貼現。

(二)加強對“兩控”目標的監測和指導。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力爭將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於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鞏固2018年銀行業小微企業貸款減費讓利成效,繼續將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從控制不良率的指標看,該條款比2018年有所放鬆。2018年的不良率不高於3.5%或者不高於其他貸款不良率2個百分點,現在改為不良率不高於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

相比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5號文,類似指標如下:

1、涉農與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增速;

2、涉農及小微企業貸款佔各項貸款餘額不低於80%;

3、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

總體而言思路基本一致,對農村金融機構實際考核維度更多,更加嚴格。

二、分類實施考核,引導機構差異化競爭

(一)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和郵儲銀行(以下簡稱“大中型商業銀行”)

1.考核指標: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較年初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年初水平”。

2.差異化考核:

(1)5家大型銀行要充分發揮“頭雁”效應,2019年力爭總體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較年初增長30%以上”。

(2)對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的大中型商業銀行,允許其在考核時將當年普惠型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金額還原計算。

(3)對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以及利率指導目標、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其各項貸款餘額超過10%的大中型商業銀行,經報銀保監會同意,可適度放寬考核要求,確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不低於年初水平,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年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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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爭30%的要求並不屬於法規硬性規定,但明顯比2018年要求嚴格。2018年初的要求:對2017年末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其各項貸款比重超過一定比例的機構,可適度放寬考核要求,確保實現“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和戶數均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

但如果從利率符合指導目標,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超過各項貸款餘額10%(這個目標應該比較容易達標),要求會大幅度下降到增速不低於0%,這和2018年的要求基本一致。

(二)地方性法人機構

1.考核對象: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

2.考核指標:各銀保監局轄內法人機構努力總體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較年初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年初水平”。

3.差異化考核:在轄內法人機構信貸計劃總體完成“兩增”考核目標的前提下,可對部分機構實行差異化考核,相關標準或條件由各銀保監局自主制定。

(1)對轄內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的法人機構,允許其在考核時將當年普惠型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金額還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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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比2018年要求更加嚴格,2018年的小微文件中允許ABS,信貸資產中流轉(含收益權)和核銷的部分都還原計算,此次只允許核銷的部分還原。

(2)對轄內2018年完成“兩增”考核目標(或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以及利率指導目標、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其各項貸款餘額超過一定比例的法人機構,經報屬地銀保監局同意,可適度放寬考核要求,確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不低於年初水平,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年初水平”。

(3)對轄內涉農貸款佔比較高的法人機構,可選擇將其“兩增”考核計算口徑擴大為“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和普惠型其它組織及個人經營性(非農戶)貸款、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以下(含)的普惠型農戶經營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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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適度調整擴大口徑,將個人經營性貸款和單戶授信500萬以下普惠型農戶經營貸納入考核,這和2018年要求一致。

(4)對部分總體風險水平偏高、但正在積極進行風險化解處置的法人機構,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於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的基礎上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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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在3個百分點容忍度上再進一步放寬,充分考慮了地方性法人銀行的特點,部分銀行不良率偏高,尤其小微。給予了比較大的彈性空間。

(三)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不作指標考核,保持日常監測、通報。主要監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戶數。

2.相關要求:鼓勵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結合機構和業務特點,以轉貸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批發資金,專門用於投放小微企業貸款。轉貸雙方均應實行單獨的臺賬管理,統計貸款投向明細,避免重複計算;加強對資金用途的跟蹤監測,確保資金全部用於支持小微企業。

三、單列信貸計劃,強化執行力度

(一)單列信貸計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初要以完成“兩增”目標為導向,在客觀預估當年本行各項貸款增速的基礎上,單獨制定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並分解至各一級分行。信貸計劃需經本行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執行過程中不得擠佔、挪用。

(二)不良核銷還原考核申請。符合不良貸款核銷還原標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在報送2019年信貸計劃時向監管部門提交申請。其中,大中型商業銀行由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審核,地方性法人機構由各銀保監局審核。

(三)買入轉讓信貸資產額度納入“兩增”考核範疇。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相關規定,當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轉出方在資產負債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產時,轉入方應將轉入的信貸資產進一步細分,將其中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填入1104系統S71報表中的相應科目(歷史數據不追溯調整),納入“兩增”考核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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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在銀登中心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需要明確轉出方終止確認情況下,轉入方可以納入小微企業貸款考核。這也為不同銀行小微企業貸款額度合法規範化調整提供條件。

2018年的口徑實際上更加寬鬆:“對近年完成考核指標良好、小微企業貸款基數大、佔比高、戶均餘額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考核“兩增”目標時,可將其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轉讓和收益權轉讓試點、核銷等方式盤活、處置的小微企業存量貸款進行還原計算”,即便轉出方終止確認,法規上也允許還原計算。

四、鞏固銀行業小微企業貸款減費讓利成效,帶動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一)繼續保持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定價合理水平。各商業銀行要在保持“量”“價”平衡的基礎上,按照商業可持續、“保本微利”的原則,鞏固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指導工作成效,未完成2018年利率指導目標的要進一步加大落實力度,確保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建立差異化的小微企業利率定價機制。各商業銀行要綜合考慮資金成本、運營成本、服務模式以及擔保方式等因素,實施差別化的利率定價。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明顯高於同類機構同類產品平均水平的銀行,要進一步加大貸款利率壓降力度。使用政策性銀行轉貸資金、人民銀行支小再貸款資金以及由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要合理確定其利率定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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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央行發佈《關於增強運用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資金髮放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加點幅度彈性的通知》(銀貨政〔2016〕4號)允許地方省級中心支行再加點2個百分點,最高加點幅度不超過5個百分點。根據最新支小再貸款利率,一年期的央行資金成本為2.75,也就是原則上給小微企業貸款不高於5.75%,特殊情況下最高不高於7.75%。

因為央行的支農和支小再貸款資金要求非常嚴格,從申請資質,到申請條件再到每家機構能申請到的額度等,此前積極性不高。但如果銀保監會本身的小微指標就難以完成的情況下,申請央行資金的動力會更加充足一些。

但是要注意,央行支小再貸款小微貸款按照國標要求,沒有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的限制。

(三)進一步完善內部成本分攤和收益共享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實行小微企業貸款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安排專項激勵費用予以補貼等方式,提升分支機構和一線從業人員開展小微企業相關業務的積極性。

(四)嚴格落實相關收費減免要求。

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要求。強化落實“兩禁兩限”規定,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嚴禁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剋扣放款數額、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利分費、借貸搭售等行為,變相抬升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清理不必要的“通道”“過橋”環節,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貸款附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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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內容總體沒有新的內容,一直是銀保監會強調的部分,此次特別強調縮短融資鏈條,清理不必要的通道、過橋。

五、拓寬信貸資金來源,繼續強化正向激勵

(一)鼓勵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商業銀行申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不以完成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的監管考核指標為前提,但應就本行資金頭寸情況做充分說明。要嚴格確保募集資金全部用於發放小微企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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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債券專項用於小微企業貸款後續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3〕318號)開啟專項金融債,這也是一個大創舉。不過注意這裡的專項金融債對小微企業的定義沒有單戶授信1000萬的限制,也就是可以是大小微,只要符合國標口徑即可。

如果資金用戶單戶1000萬以下小微的貸款,同時也可以用於滿足銀保監會的小微指標。這和前面借用央行支小再貸款很類似。

(二)研究完善小微企業貸款資本監管要求。研究修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相關監管法規,在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權重法下可適用75%的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下可比照適用零售風險暴露的計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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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只是強調研究修訂,當前的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享受75%風險權重(否則按照100%):

商業銀行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微型和小型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一)企業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微型和小型企業認定標準。

(二)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元。

(三)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佔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於0.5%。

如果未來能夠修訂成功,則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即可享受75%,雖然風險暴露和授信不是完全一致的概念,但總體仍然屬於比較大的一個放鬆。

(三)優化貸款支付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嚴格貸款用途管理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貸款支付方式。對自主支付的貸款,須經過合理的審核流程,充分發揮相關崗位制衡作用,加強跟蹤監測,靈活採取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綜合判斷貸款用途,不將發票作為認定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唯一要件。

六、完善內部機制建設,充分調動銀行基層“敢貸、願貸”的積極性

(一)進一步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的考核分值權重,將小微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監管政策落實情況與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優及提拔任用掛鉤。進一步優化對基層信貸人員的考核激勵方式,適當下調利潤考核要求。

(二)進一步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和免責條件,進一步將授信盡職免責與不良貸款容忍制度有機結合,對分支機構可執行差別化的容忍度。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標準的分支機構,在無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行為的前提下,可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小微業務部門和從業人員免予追責。各商業銀行(不含外資銀行)每半年度應向監管部門報送盡職免責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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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免責”這四個字非常重要,可以說是政策能否落地的最核心環節,對比2018年文件可以看出,這次更加細化了盡職免責的要求。

2018年文件只是簡單描述“加強對盡職免責調查、評議、認定等相關工作的文檔管理,將盡職免責落實情況列為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估的重要參考因素。”

實際上從2018年10月份開始,“盡職免責”這四個字被多次引用,在很高層的文件和講話中都多次出現,尤其針對民營企業放款的要求。

(三)進一步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小微企業貸款資金流向的監測,做好貸中貸後檢查,確保貸款資金真正用於支持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防止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至政府平臺、房地產等調控領域形成新風險隱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對小微金融從業人員的內控合規管理,嚴防內外串通挪用銀行低成本小微企業信貸資金進行“套利”的違規行為。

七、優化信貸技術和方式,提升服務效率

(一)充分發揮差異化競爭優勢。大中型商業銀行要充分發揮技術、資源優勢,繼續深化普惠金融事業部建設,嚴格落實綜合服務、統計核算、風險管理、資源配置、考核評價的“五專”經營機制,將資源向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領域傾斜,進一步加強與互聯網、大數據的融合,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徵信數據資源,在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前提下,探索研究全流程線上貸款業務模式。地方性法人銀行要堅持迴歸本源、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的定位,繼續下沉經營管理和服務重心,充分把握“地緣、親緣、人緣”的固有優勢,深耕本地小微企業市場,因地制宜創新信用評價方式和信貸產品。

(二)加大續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融資週轉“無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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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無縫銜接,筆者認為主要指“無還本續貸”,以及防止小微企業因為臨時資金需求銀行貸款申請流程過程導致的過橋資金需求。

(三)優化貸款期限和流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小微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小微企業的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產品。根據自身風險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業務類別對小微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

八、用好用足外部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政策合力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把握定向降準、宏觀審慎評估考核傾斜、支小再貸款、中期借貸便利等政策優惠,將新增信貸資源重點投向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要主動對接稅務部門,完善內部統計核算系統,按照監管考核要求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依法合規申報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減免,並按季報送免稅數據。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享受上述貨幣財稅支持以及地方政府風險補償、增量獎勵等相關激勵政策產生的紅利,要在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定價和內部績效考核中有相應體現。

九、強化監管督導,做好政策傳導和經驗交流

(一)實施分類督導。繼續堅持以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對象、會機關和銀保監局上下聯動的監管督導和考核方式。對完成考核指標良好,小微企業貸款基數大、佔比高、戶均餘額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正面宣傳和正向激勵;對未能完成考核指標且差距較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

(二)抓實信貸計劃序時進度考核。各銀保監局要按月監測、按季通報轄內地方性法人機構和大中型商業銀行分行的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序時進度情況,儘量減少月度、季度間的數據波動。對執行計劃進度明顯落後的機構,要及時加大監管提示、督導和通報力度,確保全年足額完成信貸計劃。

(三)強化調研和檢查。各銀保監局要定期組織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實地調研,及時掌握新情況、新問題。同時,在信貸業務現場檢查和風險排查中,要將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作為重點,防止部分銀行“一哄而上”對部分小微企業過度融資、多頭融資,形成集中風險。

(四)加強數據質量審查。各銀保監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和改進數據填報工作,提高S71報表數據填報質量。加強對數據解鎖的審查,對頻繁解鎖的機構予以窗口指導,禁止隨意解鎖,對虛報數據行為嚴肅問責。轄內如出現大面積數據解鎖申請,應由銀保監局主要負責人審籤。

(五)加強政策宣講和經驗交流。各銀保監局要適時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政策宣講,特別是績效考核傾斜、盡職免責和續貸制度。定期開展經驗交流和銀企對接活動,總結推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典型模式。

十、推動完善信用信息體系建設,進一步緩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

(一)繼續深化“銀稅互動”。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銀稅合作聯席會議的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與稅務部門數據直連或與正規持牌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合作等方式,搭建“互聯網+大數據+金融+稅務”平臺,積極創新銀稅合作信貸產品。

(二)加強“銀商合作”力度。各級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銀商合作聯席會議制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利用小微企業名錄系統,挖掘具備有效信貸需求的小微企業客戶,定期交換逃廢銀行債務和工商行政處罰的企業信息,實現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

(三)推動建立省市級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推動地方政府,進一步整合市場監管、稅務、法院、公安、海關、房管、電力等多個部門的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實現信息的自動採集、查詢和實時更新。

十一、推動完善小微企業增信體系,提高風險分擔能力和水平

(一)進一步深化“銀擔合作”機制。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國家和地方融資擔保基金的作用,積極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共同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通過利益融合、激勵相容,實現增信分險。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引導商業銀行對融資擔保機構適度降低授信門檻、簡化授信程序,將更多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納入合作範圍,在授信額度、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對小微企業提供更多優惠。

(二)進一步加大“銀保合作”力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加強合作,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完善工作聯繫機制,強化銀保雙方系統對接,實現業務數據信息共享。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情況下,為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針對小微企業的還貸方式,提供更靈活的銀行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產品。持續推進保險資金支農支小融資業務試點。鼓勵保險公司投資商業銀行發行的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小微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等金融產品。

2019年3月4日

(此件發至各銀保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文源自金融監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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