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的4種計提方法、6類計提年限!(速速拿走)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4、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從事開釆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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