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超過兩年未被處罰則不得再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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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超過兩年未被處罰則不得再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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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注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的朋友應該知道,我們在往期的文章中就房屋建設時間與法律適用的問題進行過論述,也就實際案例為大家進行過分析,現在大家基本瞭解,在《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之前修建的房屋,如果行政機關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則不能適用《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只能另行適用其他法律。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大量的被徵收房屋、建築等均因歷史遺留問題等原因沒有辦理相關證件或者證件不全,此時徵收部門為了縮減徵收成本,往往採取“以拆違代拆遷”的方式開展工作,我們也一再強調這種徵收行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違章建築超過兩年未被處罰則不得再行處罰?

在徵收過程中,公權力對抗私權利的主要武器也是強大的武器便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作為行政主體以懲戒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反法律法規但尚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實施的一種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有著侵害私權利的天然屬性,因此,為了避免對私權利的過渡侵害,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除了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還要遵守行政處罰的特別原則,這主要包括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相對人權利、罰過相當等,以上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均可以找到相應具體的條文來體現,但這些原則都是從限制公權力、保護私權利的角度進行設計的,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有這樣一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就是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以下我們就通過河北省的一個案例來對這個制度的設計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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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鄲市高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加蓋了一座廠房用於麵粉加工,有宅基地證且2000年時向大隊繳納過罰款,有罰款收據,後來高先生又補辦了營業執照。2018年6月高先生所在村因項目建設需要整村拆遷,政府對高先生的廠房、設施設備等共計補償數千元,該補償標準極低,高先生未能與政府達成一致協議,2018年11月,市住建局對高先生的廠房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告知書,隨後又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限高先生5日內自行拆除廠房,情急之下高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委託後者代理其拆遷維權專項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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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立即準備了起訴材料並指導高先生起訴市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請求撤銷該決定,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最終一審法院還是駁回了高先生的訴訟請求。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隨即準備上訴材料,由於一審判決和被告答辯時均提出了處罰時效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高先生建設涉案廠房後該廠房一直存續至今沒有拆除,因此違法行為一直持續存在,故市住建局的處罰決定沒有超過處罰時效,故在上訴狀中,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著重對處罰時效問題進行了論述。

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認為,首先,涉案建築的存續,包括對該建築的持續所有、佔有和使用均不等同於建設行為的持續,行政處罰處罰的對象是相對人,但處罰的客體是違法行為而非違法行為的結果,結果不具有可處罰性,涉案建築作為建設行為的結果不能夠成處罰的客體,因此其存續以及相對人對其的持續所有、佔有和使用也不能構成處罰的客體,而被告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建設行為的持續進行,故一審法院以涉案建築的存續認定建設行為的持續明顯錯誤。其次,涉案的建設行為也並不違法,一是建設行為發生時相關法律並未實施,二是在農村建設生產附屬用房符合習慣也無需審批,三是涉案廠房已經處罰且繳納了罰款。

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的意見,撤銷了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

在此,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向廣大被徵收人強調的是,行政處罰時效制度除了有著限制公權力、保護私權利的作用,其另一重要意義在於從法律上敦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管理職能,如果因為行政機關怠於行使職權導致房屋的建設缺乏相應手續,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不應當由被徵收人全部承擔。當然,以上主要針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對於新建的違章建築,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提醒大家依法建設、補辦手續、繳納罰款,做好準備。

李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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