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足股權出資款義務的義務最終應由誰承擔?

董某軍與曹某書各自出資408萬元和392萬元設立慶瑞都公司,分別持有該公司股權51%、49%。2009年6月1日,二人將800萬元註冊資金匯入慶瑞都公司賬戶驗資,驗資後2009年6月2日慶瑞都公司又將該800萬元轉出歸還於出借人馬某200萬元、張某40萬元、孫某303萬元、吉某257萬元。

補足股權出資款義務的義務最終應由誰承擔?

2011年9月18日,曹某書與董某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方將持有慶瑞都公司49%以392萬元價格轉讓給受讓方。2011年9月30日,董某軍曾出具說明一份,內容為:曹某書與慶瑞都公司止2011年9月28日後無任何經濟關係,無任何業務關係,如曹某書與公司有糾紛,由本人負責處理。協議簽訂後,因董某軍未支付49%股權的392萬元轉讓款,曹某書向連雲港法院提起訴訟,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由董某軍付給曹某書股權轉讓金392萬元。

2013年8月5日,慶瑞都公司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曹某書提起股東出資糾紛訴訟,請求判令曹某書歸還註冊資金392萬元,承擔利息112萬元。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曹某書於付慶瑞都公司392萬元及利息。後曹某書起訴至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曹某書雖有歸還慶瑞都公司註冊資本的義務,但對董某軍享有追償權。故請求董某軍董某軍給付曹某書392萬元及利息,王某球對給付款承擔連帶責任。董某軍、王建球共同辯稱,曹某書的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不符合事實。

補足股權出資款義務的義務最終應由誰承擔?

法院判決:駁回曹某書的訴訟請求。(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場 審判員任慧 審判員袁輝)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曹某書與董某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曹某書上訴主張,根據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和董某軍出具的說明,曹某書應承擔的股東補足出資義務應由董某軍承擔。

首先,曹某書與董某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曹某書)不再享有股東權利,不再履行股東義務,乙方(董某軍)按照所持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並未明確約定曹某書應承擔的補足出資責任由董某軍承擔。其次,根據曹某書的自認,董某軍的《說明》是向王建球出具的。

其背景是,董某軍向王建球轉讓慶瑞都公司股權時,董某軍承諾如果慶瑞都公司與原股東曹某書發生糾紛,由董某軍負責處理。董某軍並未向曹某書作出該承諾,更沒有承諾曹某書的補足出資責任由董某軍承擔。

補足股權出資款義務的義務最終應由誰承擔?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生效裁判文書已經確認,曹某書未履行出資義務,應對慶瑞都公司承擔補足出資責任。董某軍作為明知該事實的受讓股東,在慶瑞都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對其主張權利時,應對曹某書的補足出資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補足股權出資款義務的義務最終應由誰承擔?

但本案並非慶瑞都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向董某軍主張權利,曹某書要求董某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其次,退一步講,即使受讓人董某軍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責任後,也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曹某書追償,可見曹某書仍是補足出資責任的最終責任者,其無權就此向董某軍主張權利。同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如前所述,曹某書與董某軍在轉讓股權時並未另作約定。因此,曹某書主張其有權向董某軍追償的觀點無法律依據。同理,曹某書更無權向王建球追償。所以本案中,曹某書是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作者:秦嘉澤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同號:1880000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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