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典妻婚”陋习:穷人租妻子生小伙

中国帝制时代妇女地位每况愈下,催生了许多不可思议的习俗,其中有一种婚约弊病,令人难以置信,那便是起于汉朝、盛于清朝的“典妻婚”。

历朝中央政府对于此皆明令禁止,不过别屡禁不止。

典妻婚是一种病变的婚姻民俗。许多最底层社会的男子娶不起老婆,有些大家庭由于生存艰难就把太太“典雇”予光棍汉两三年,赚取一笔家财。遭典雇的妻子为受雇人养育子嗣、繁衍后人,有效期一到,她将要重返原来的家境。

晚清有史籍记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曾国藩手下大将鲍超,年少时家计拮据,曾经把太太雇与他人。

早期于汉朝,因为战事频频,“男子疾耕不足以米粮,女子纺绩不及于帷幕。老百姓靡敝,孤寡老弱未必能相养。”老百姓生活难以为继,便有人转为卖妻。此时尽管未必是独特的“典妻”,但是早已有了萌芽。

清朝时“典妻”状况创下了最高峰。典型是太平天国运动其后,清朝的农业国民经济遭受战事毁坏,日渐走下坡路,社会制度当中底层老百姓家徒四壁,吃饱穿暖均难以实现,更加没能力娶老婆,故此产生大量的“剩男”。这便成为典妻病症的繁衍带来了温床。

典妻效应传遍国内各地,称呼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时有发生典妻之风”。来到浙江仙居地区,“典水面”是一件不但合法但又极为平常的事。“典水面”是仙居话,本意便是“租妻”。

直至北部,典妻情形曾经从辽宁、甘肃一些地域散播,辽宁称之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

直到广西贺县附近有着“寄肚”之说。张心泰《粤游小志》云:“贺县桂岭乡俗最陋,嫠妇鲜再醮,有独而鳏者,则纳之生子,委之男后不复通问,谓之寄肚。”贺县的寡妇相当少再嫁,未娶老婆或死了太太的男人,便专业租来生小孩,生完小孩之后男女双方乃断绝关系,小孩经由男方养育。

典妻体系成长到后来,变成了比较完善的步骤:一般来说要历经媒证、订约、下聘、成婚等关卡,其中至关重要阶段取决于签订契约。契约大多注明典妻的时间段、租价等事项。有效期一般来说为3到5年,租价借以妇女的岁数大小、典租时间段的长短而定。

对于租妻的人来讲,仍然会阐述前提的,譬如必需具有生育能力,出典之前不准和原来的丈夫同居,更加不能回去照料自己的小孩等,并且把这些承诺写到契约里面去。

这种契约对于那些遭出典的妇女来说相对于卖身契,契约倘若成立,被出典的妇女便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终仍然得和自己所生之儿女骨肉分离。

典妻违犯人情人性,显然被清廷明令禁止。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明文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也就是说,在对方均知悉的情形之下,两边的男子均打八十大板,典雇契约作废,牵涉的财物充公。

然而,《大清律例便览·户婚》亦更进一步阐释道:“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假如典雇妻女为人服徭役,便不必受惩罚。如果没白纸黑字的契约,是不是含有典雇妻女的真相,官府便未必会根究。这相当于授意了典雇妻女现象的出现。毫无疑问,这是清朝典妻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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