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典妻婚”陋習:窮人租妻子生小夥

中國帝制時代婦女地位每況愈下,催生了許多不可思議的習俗,其中有一種婚約弊病,令人難以置信,那便是起於漢朝、盛於清朝的“典妻婚”。

歷朝中央政府對於此皆明令禁止,不過別屢禁不止。

典妻婚是一種病變的婚姻民俗。許多最底層社會的男子娶不起老婆,有些大家庭由於生存艱難就把太太“典僱”予光棍漢兩三年,賺取一筆家財。遭典僱的妻子為受僱人養育子嗣、繁衍後人,有效期一到,她將要重返原來的家境。

晚清有史籍記載:“鮑忠仕超未貴時,貧甚,典其妻與人。”曾國藩手下大將鮑超,年少時家計拮据,曾經把太太僱與他人。

早期於漢朝,因為戰事頻頻,“男子疾耕不足以米糧,女子紡績不及於帷幕。老百姓靡敝,孤寡老弱未必能相養。”老百姓生活難以為繼,便有人轉為賣妻。此時儘管未必是獨特的“典妻”,但是早已有了萌芽。

清朝時“典妻”狀況創下了最高峰。典型是太平天國運動其後,清朝的農業國民經濟遭受戰事毀壞,日漸走下坡路,社會制度當中底層老百姓家徒四壁,吃飽穿暖均難以實現,更加沒能力娶老婆,故此產生大量的“剩男”。這便成為典妻病症的繁衍帶來了溫床。

典妻效應傳遍國內各地,稱呼各不相同,“浙江寧、紹、臺各屬,時有發生典妻之風”。來到浙江仙居地區,“典水面”是一件不但合法但又極為平常的事。“典水面”是仙居話,本意便是“租妻”。

直至北部,典妻情形曾經從遼寧、甘肅一些地域散播,遼寧稱之為“搭夥”,甘肅叫做 “僦妻”。

直到廣西賀縣附近有著“寄肚”之說。張心泰《粵遊小志》雲:“賀縣桂嶺鄉俗最陋,嫠婦鮮再醮,有獨而鰥者,則納之生子,委之男後不復通問,謂之寄肚。”賀縣的寡婦相當少再嫁,未娶老婆或死了太太的男人,便專業租來生小孩,生完小孩之後男女雙方乃斷絕關係,小孩經由男方養育。

典妻體系成長到後來,變成了比較完善的步驟:一般來說要歷經媒證、訂約、下聘、成婚等關卡,其中至關重要階段取決於簽訂契約。契約大多註明典妻的時間段、租價等事項。有效期一般來說為3到5年,租價藉以婦女的歲數大小、典租時間段的長短而定。

對於租妻的人來講,仍然會闡述前提的,譬如必需具有生育能力,出典之前不準和原來的丈夫同居,更加不能回去照料自己的小孩等,並且把這些承諾寫到契約裡面去。

這種契約對於那些遭出典的婦女來說相對於賣身契,契約倘若成立,被出典的婦女便得供人玩弄,為人生兒育女,最終仍然得和自己所生之兒女骨肉分離。

典妻違犯人情人性,顯然被清廷明令禁止。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明文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也就是說,在對方均知悉的情形之下,兩邊的男子均打八十大板,典僱契約作廢,牽涉的財物充公。

然而,《大清律例便覽·戶婚》亦更進一步闡釋道:“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僱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假如典僱妻女為人服徭役,便不必受懲罰。如果沒白紙黑字的契約,是不是含有典僱妻女的真相,官府便未必會根究。這相當於授意了典僱妻女現象的出現。毫無疑問,這是清朝典妻現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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