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男子介紹他人賓館內賣淫,房間號都被公佈!

社區矯正人員李某,男,1988年4月9日生,江蘇省沭陽縣人,住沭陽縣廟頭鎮長探村三組。2016年8月25日,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後被交付江蘇省丁山監獄服刑。2018年4月27日,被無錫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期間由沭陽縣司法局對其實施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至2019年3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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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陽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幹警前往沭陽縣行政拘留所查閱在押人員檔案信息過程中,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李某因違法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被沭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處罰。

經查,2019年1月25日,社區矯正人員李某介紹郭某某分別在沭陽縣沭城鎮佳川賓館210房間、沭陽縣三匹馬商業廣場如家快捷酒店383房間向丁某、徐某賣淫一次,並從中獲利。2019年1月26日,沭陽縣公安局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人民幣1900元。

承辦人認為,社區矯正人員李傑在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假釋,遂於2019年1月28日向沭陽縣司法局制發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得到沭陽縣司法局及時採納。

法律鏈接:《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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