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進“平臺+個體”共享經濟健康發展

如何促進“平臺+個體”共享經濟健康發展

一些互聯網企業為小微企業提供第三方服務,解決小微企業自身難以解決的營銷、交易、支付等問題,吸引大量小微企業加入,形成產業鏈高度關聯的生態系統,發展出“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的新模式。

“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的創新

小微企業存在規模不經濟的特點,與大企業合作常常處於劣勢。發達國家常常採取“政府之手”來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規模不經濟問題,如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產權交易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孵化園區等。“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成為市場化的新手段。

1.“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有助於克服小微企業的規模不經濟問題

“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出現後,無論是“淘寶網”等傳統電子商務平臺,還是“滴滴”、“餓了嗎”等交通、餐飲撮合交易平臺和“螞蟻金服”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平臺,都較好地解決了小微企業市場開拓中的規模不經濟等問題,極大地改善了企業發展的市場環境。小微企業沒有能力自建的業務,完全可以通過低價租用平臺的高質量服務來解決,如“阿里”平臺上可以為小微企業提供物流/倉儲、電子商務、內部管理、雲安全、店鋪互動、圖片拍攝/處理、軟件服務等各種類別的服務。同時,除了平臺提供的服務之外,大量小微企業在平臺上也為其它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形成完整的產業生態。

2.“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比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更加高效

政府部門長期為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如科技部、工信部、商務部等部門開展“國家基礎科技條件平臺建設”、“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建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試點城市建設”。政府部門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多以全額或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為主,受體制、機制影響長期存在創新性不足、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

互聯網平臺的優勢在於自身的持續創新,創新的動力來自於市場化的經營機制。持續的創新不僅解決了大量小微企業的難題,也實現了自身的快速發展,為股東和創業者提供了豐厚的回報。互聯網平臺提供的服務已經遠遠超越了科技、工信和商務等部門設立的傳統服務平臺提供的服務。如“阿里”電商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撮合服務、交易支付結算服務、信用評級服務、應收賬款抵押融資服務、物流服務等。“滴滴”叫車平臺為專車司機和乘客提供需求匹配服務、交易支付結算服務、信用評級服務等。據部分數據顯示,僅提供市場服務方面,“阿里巴巴”平臺、“淘寶網”就解決了1100萬家小微企業市場交易的便利性,年成交額已達到上萬億元。面向個體性質司機服務的“滴滴”、“易到”叫車平臺為200萬以上專車司機創造了每月2000元以上、部分地方甚至5000元以上的穩定收入。

3.“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彌補了小微企業天然弱質性,發揮了小微企業靈活性、個性化特點,形成了網絡上的產業集群

基於互聯網信息易得性、上下游環節透明且低成本的特點,新模式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生產過程中上下游集聚程度低、交易環節過多、信息不對稱以及交易成本偏高等難題,契合了小微企業規模小但靈活性強、個性化成本高但市場適應性強的特點,從而衍生出許多新興商業模式,如大規模個性化定製、場景式社交營銷、零邊際成本營銷、線上線下融合服務、供應鏈金融等。

在“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下,小微企業不用自己購買服務器,不用組建財務、物流、人才部門,就能從網上將信息系統支持服務、財務支持服務、第三方物流服務、人才外包服務作為一種產品購買獲得,實現組織結構虛擬化、網絡化、平臺化,實現融資渠道的大眾化與多元化。

在促進小微企業創新轉型發展方面,互聯網平臺通過重塑創新各環節要素體系,以眾包、眾創、眾籌等模式聚合了人才、科技、資本等各方資源,小微企業不一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一樣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市場推廣效果和研發創新成效,從而節約出大量資源和時間,更專注於本領域的客戶服務、產品質量和創新開發,在組織轉型上呈現出用戶中心主義、企業平臺化、員工創客化趨勢。

“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的組織形式呈現為“海量小前端+巨型平臺”的商業形態,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開闢了嶄新空間,大量新興初創的中小企業快速湧現出“獨角獸”企業。如初創企業小米科技公司是互聯網眾包研發、消費眾籌、營銷創新的典型案例;又如紅嶺服裝、索菲亞衣櫃等公司成為互聯網平臺大批量個性化製造模式創新的典型案例。

“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需要解決的三個問題

1.登記問題:個人產品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工商登記?

自然人網店的登記問題在電子商務法立法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下,自然人在網絡平臺上開展經營就已經成為經營主體,如個人寫的遊戲軟件放在中國移動的平臺上運營並分享收益,個人作為經營主體是否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問題。

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免除自然人網店工商強制登記義務,此種做法被2014年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認可並得以延續。但也有觀點認為“自然人網店可以不經工商登記,是特定發展階段的特殊規定”,為了公平競爭和加強監管,未來還須辦理工商登記。

2.責任劃分問題:平臺型企業與自然人市場主體是否為僱傭勞動關係?

互聯網顛覆了傳統的工作就業模式,全新平臺型就業改變了傳統的“公司+僱員”模式,“平臺+個人”的組織模式大量湧現,自然人替代公司,成為了越來越廣泛的小微市場主體。如“淘寶”電商平臺上匯聚了約700萬多市場主體是以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個體構成,而滴滴、易到等叫車平臺上匯聚了超過200萬以上個體司機。

互聯網平臺在解決大量就業問題的同時也帶來了勞動用工監管的問題,即網店自然人、網約車司機這些小微市場主體與平臺公司之間是市場交易關係?還是僱傭勞動關係?目前不同方面存在認識分歧。以網約租車平臺為例,重資產模式下的網約租車平臺,如神州專車的車輛全部來自於正規租賃公司——神州租車,司機則由第三方勞務公司提供,上崗前需要通過相關培訓,工作處於全程監控之下,司機與勞務公司為勞動合同關係,但租車平臺與勞務公司兩個主體間的勞動力租賃關係比較清晰。但對於輕資產模式下的網約租車平臺,如“滴滴”這類平臺是B2C 和P2P 混合的專車模式,其駕駛員來源更多的是私家車主和出租車主,駕駛員與平臺之間的關係則較為複雜。在制度上則對傳統的《公司法》、《勞動法》如何適應互聯網平臺經濟下市場參與主體雙方的變化提出了挑戰。

比較有代表性觀點的案例有兩個,2015 年美國加州依據1989年判例,裁定一位司機主張自己作為全職司機應該獲得Uber僱員待遇的訴求勝訴;我國交通部2015 年10月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意見徵求稿),針對網約車司機接單服務中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卻無處追責等情況,要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認定了二者關係是勞動關係。但是更廣範圍的學者、行業從業者,從勞動者的獨立性、勞動結果與勞動過程的監督性和強制性等,認為二者不是勞動僱傭關係,而是勞務承包關係;甚至大部分網約車司機並不認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與自己是勞動關係。

3.監管有效性問題:如何執法取證以處理假冒偽劣?

互聯網商城上的假冒偽劣問題是當前各界對自然人網店的最大意見,包括:一是通過信用炒作虛構網店商品的信用等級,誤導消費決策並降低消費信心;二是自然人網店的平臺註冊者與實際經營者身份不符,以至於難以準確定位責任人;三是自然人網店店主的法律責任財產過少,使得各類法律責任無法落實;四是監管部門長期無法掌握相關主體信息,為監管帶來困難;五是即便找到了違法經營者,也常常因為工商執法人員無權進入個人民宅而無法取證執法。其中,後兩項因素與監管部門的監管活動直接相關,是主張“自然人網店應當辦理工商登記”的重要理由。

政策建議

1. 降低自然人進入平臺經濟的登記門檻,採取寬鬆政策環境以鼓勵“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發展

互聯網平臺經濟是“微經濟、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的“三位一體”的新經濟,未來發展前景不可限量,一些大型企業也在嘗試向“平臺+中小企業(個人)”的組織模式轉變。該模式促進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了過去政府扶持小微企業發展難以取得的效果。建議採取寬鬆的政策環境以鼓勵市場化的技術創新,通過“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創新解決小微企業發展中的問題。

在共享經濟、平臺經濟裡面,最關鍵的突破是個人准入。《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確立的自然人網店准入是實踐中重大的制度創新,既體現了社會對互聯網創新的寬容,也深刻體現了自然人的商業經濟權利。建議對“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的發展採取“適度監管原則”,降低監管門檻、去審批化,而不是提高自然人網店、個體司機、個體家修等小微市場主體進入“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的門檻。建議進一步放寬自然人小微市場主體的獨立承包運營資質門檻標準,如研究在網約車領域放寬私家車的運營資質,以保障一旦發生事故時獲得相應保險賠付的需求。在大力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的同時,完善第三方平臺的免責條款,給新的商業模式創新留出一定的試錯空間和發展空間。

2. 由互聯網平臺與自然人小微市場主體自主協商決定二者之間適用勞務承包關係還是勞動僱傭關係,給予自主選擇權,預留創新空間

隨著中國分享經濟的發展,在電商、網約車、網絡餐飲、網絡家修等領域,“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的模式不斷創新,網絡平臺與小微市場主體的關係越來越複雜。以網約車平臺為例,神州專車、滴滴出行、易到用車等為代表的中國特色網約車服務包含網約租車平臺、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主體,但四方主體之間關係比較複雜,重資產和輕資產的各個企業做法也不盡相同。

對於創新經濟模式中出現的新勞動現象,不應簡單套用以“公司+僱員”為主的《勞動合同法》,需要在總結商業模式創新經驗基礎上,不斷完善新的勞權保護方式,形成符合“平臺+個體”這一新興經濟形式的法律規範,以保護各方的利益,實現網約租車平臺發展與勞動者保障雙贏的局面。建議由互聯網平臺與自然人小微市場主體自主協商決定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勞務承包關係還是勞動僱傭關係,給平臺和小微市場主體自主選擇權,預留創新的空間。

區別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主要判斷勞動者是獨立的還是從屬的。勞務關係以勞動結果作為支付依據,企業並不對勞動者的工作過程進行管理,支付的依據是勞動結果而不是出勤時間。如自然人網店同時在多個電商平臺註冊網店,網約車司機大多同時接受多個叫車平臺的派單,並不從屬於某個特定的網約車平臺,生產資料由勞動者自己提供,且可以完全自由安排自己的時間,不同於一般就業,目前對勞務關係的調整主要由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實現。建議進一步完善獨立勞務承包個體等非傳統正規就業者的社會保障,研究並頒佈適應“平臺+個體”的公平對等的勞務承包合同範本或制度,防止平臺公司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侵犯小微市場主體的權益,以促進“平臺+個體”的分享經濟的蓬勃發展。

3. 建立和實施政府、平臺、小微企業、消費者共同參與的互聯網商業治理模式,提高監管有效性

“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模式對政府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包括對平臺公司的監管、對小微企業的監管,都與傳統的線下實體店鋪監管不一樣。如何在出現假冒偽劣或知識產權侵權等現象時及時找到責任主體,在傳統的註冊准入環節實施限制性監管成本高且有效性低,需要提升事中事後監管的能力。

建議建立和實施政府、平臺、小微企業、消費者共同參與的網絡治理模式。政府部門應建立類似銀行徵信系統的公共信用平臺和失信懲罰與限制准入管理制度;各互聯網平臺公司有義務審查並建立小微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將本平臺的黑名單及時上報公共信用平臺,並在平臺註冊環節建立向公共信用平臺查詢和落實限制准入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保證金收繳、預先代付消費者損失、失信懲罰制度,還可以充分利用平臺的大數據優勢,建立小微企業與消費者共同參與的第三方信用評價體系;小微企業和自然人市場主體有義務接受平臺公司的信用監管、失信保證金機制和失信懲罰結果,嚴格規範自身市場行為;鼓勵消費者積極參與信用評價,發揮消費者的監督作用;推行消費者實名註冊,實現前臺匿名、後臺實名,避免網絡“水軍”的“刷信用”的虛假評價。通過多方參與的治理模式,共同維護互聯網市場的秩序,促進“互聯網平臺+小微企業”共享經濟模式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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