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惡意差評將難以肆虐

網購惡意差評將難以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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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週末記者 管依萌

面對“差評師”要麼花錢消災,要麼接受惡意差評的威脅,但未來電商賣家可以選擇另外一條途徑——起訴維權。

1月17日,全國首例電商平臺以惡意評價涉嫌侵權為由起訴網絡“差評師”的案件迎來了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差評師”的行為損害了淘寶的合法民事權益,故判決3被告共同賠償淘寶損失1元、合理支出兩萬元。

惡意“差評”此前已有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旻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意味著在司法層面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可基於數據權利受到侵害而要求職業差評師承擔侵權責任,為電子商務平臺打擊職業差評師提供了路徑,有助於營造更加公平的交易環境。

被判刑後又被追究民事責任

2017年春節前後,“90後”貴州男子杜某的網店由於經營不善虧了不少錢,想到自己曾被網上的“差評師”勒索過錢財,杜某萌生了敲詐淘寶賣家的念頭。網友邱某主動找到他合作,約定由杜某找店鋪,邱某負責拉人刷差評後,再由杜某負責與店鋪談判。

此後,杜某與商家討價還價,要求商家要麼“花錢消災”,要麼“我讓更多的人來給你差評”。邱某見有利可圖,便拉著弟媳張某加入。

3人分工明確,杜某挑選店鋪和商品,然後將鏈接發給邱某。邱某購買收貨後,直接給差評,待商家聯繫她後,她就將杜某的聯繫方式推給商家。

據悉,3人曾先後5次敲詐勒索淘寶賣家,每筆獲利600元至8800元不等,共計兩萬餘元。

2017年6月,江蘇海門警方接到淘寶賣家等人報警後迅速展開調查,先後將杜某、邱某、張某3人抓獲。

同年11月7日,海門法院一審宣判,杜某等3人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至1年不等、緩刑8個月至1年3個月不等、罰金8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刑罰。

但此事並未結束。杜某等3人受到刑罰後,淘寶公司以惡意評價涉嫌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3被告予以賠償,賠償金額設定為警示性的1元人民幣。淘寶公司同時要求判令3被告共同賠償其合理支出(律師費)兩萬元,並在淘寶網首頁賠禮道歉。

淘寶公司認為,杜某等3人向評價系統中惡意注入虛假數據,不僅直接損害被敲詐的商家權益,也侵犯了阿里對評價數據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這起全國首例電商平臺以侵權為由起訴網絡“差評師”的案件,於2018年1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今年1月17日一審宣判。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淘寶網平臺上的銷量、評價等數據經過長期交易積累而形成,信用評價體系是淘寶網核心競爭利益,法院有理由相信該平臺上的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決策過程中已養成對信用評價數據的依賴和習慣。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3被告以敲詐為目的對商家進行惡意差評,客觀造成淘寶平臺上相關數據的不真實,直接影響並破壞了其構建的信用評價體系,亦即損害了淘寶公司合法的民事權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淘寶公司要求3被告共同賠償1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准許,對其主張的合理支出部分,法院亦予支持。參照此前相關刑事判決認定3被告在實施本案侵權行為中的責任大小,酌定杜某承擔10000元,邱某承擔6000元,張某承擔4000元。

據瞭解,該案是法院首次判決職業差評侵害淘寶評價數據權。

李旻認為,數據權利作為新型民事權利,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其屬性作出明確規定,對數據權利的保護存在缺位。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受保護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但上述列舉的民事權益中並未明確規定數據權利。

針對該案,阿里巴巴公眾與客戶溝通部曹頡表示,“打1元官司”並非為賠償,而是警示“差評師”,這是一種違法行為。訴訟本身是提高違法成本的一種方式,對“差評師”而言,被起訴後要應訴本身就是一種成本和心理震懾。

此前惡意“差評”被追究刑責已有先例

早在2012年11月,杭州市公安局和淘寶網聯合宣佈,破獲國內首例“惡意差評師”案。淘寶網通過接受投訴舉報、異常行為分析等手段,掌握“惡意差評師”作案證據和相關信息,並遞交警方。警方根據線索,鎖定了這批“惡意差評”犯罪嫌疑人。

2012年6月,楊某通過網絡QQ群、YY平臺等聊天工具,與吳某甲、周某、陳某甲等11人聯繫並教授他們以做“網絡差評師”的方法勒索淘寶網上網店賣家。

具體作法是由“網絡差評師”在淘寶網上向某個網店賣家惡意下單,而後被告人楊某通過QQ、阿里旺旺等網絡聊天平臺與該賣家談判,向賣家表示如果發貨就給予差評、不發貨就投訴,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錢款,才同意關閉交易。

賣家為了不受差評,不影響網絡經營和淘寶網的評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付錢給楊某。楊某收到錢款後,再將部分錢款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參與惡意下單的“網絡差評師”分贓。

據悉,楊某等12人均為“80後”,其中有幾名被告人也是網店經營者,1人是在校大學生。

通常“惡意差評師”會選擇單價不高的東西,一擁而上下單。而後,由楊某出面與商家談判。且他們的敲詐金額設計比較巧妙,開價在兩三百元。發貨就給差評,不發貨就投訴。通常商家付款由楊某收取後,再向參與惡意下單的網絡“差評師”分贓。

參與的“差評師”,可通過1單生意從楊某手中分得5元至10元不等。

1個月內,被告人楊某等12人作案14次,共計得款人民幣2995元。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隨後指控被告人楊某、吳某甲、周某等12人犯敲詐勒索罪。

後法院認定,楊某等12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其他11名從犯也分別被判刑和處罰金。12人用於作案的10臺電腦也被沒收。

兩類案件對實務影響深遠

李旻告訴法治週末記者,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髮展,在網上購物時根據其他消費者的購物評價來進行決策已成為常態。因此,對商家來講,消費者的評價會直接影響其交易情況。而作為購物評價這一數據信息的收集者和保管者,該部分數據信息對電子商務平臺亦具有重大作用。

“電商平臺在長期經營活動中積累的有關銷量、評價等數據所構建的信用評價體系已成為其核心競爭力,大量虛假評價的存在會影響消費者對電子商務平臺的評價,進而影響其商業信譽以及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李旻說。

因此,“差評師”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司法層面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可基於數據權利受到侵害而要求職業差評師承擔侵權責任,為電子商務平臺打擊職業差評師提供了路徑,有助於營造更加公平的交易環境。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也表示:“這一案例的確立,有突破性、開創性的意義,為以後的司法實踐、行業秩序,為人們規範自己的行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案例;對整個電商環境形成有序健康的秩序非常有意義。”

曹頡表示,阿里起訴差評師,是向損害商家利益的“惡勢力”宣戰的開始。未來會持續打擊,也將聯合受害商家共同起訴。

阿里巴巴方面透露,自2017年開展打擊惡意行為專項行動以來,阿里已經配合多地公安機關破獲20餘起利用惡意差評對商家進行敲詐的案件。

評論認為,這兩類案件的宣判,對電商實務意義重大,惡意差評者不僅面臨民事侵權責任的賠償,還可能會有牢獄之災,對這類行為具有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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