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誘姦,關乎法律關乎道德

【核心觀點】不管是追求法律正義,還是側重道德討伐,都不能忽視教授與學生之間的利益糾葛

7月10日,一篇博文在網上瘋轉。廈大人文學院歷史系考古專業博導吳春明被指長期猥褻誘姦多名女學生,甚至有女學生因此割腕。昨天,廈大發表聲明,表示已中止吳春明的研究生導師資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導研究生。而專家稱誘姦不構成犯罪,無需負刑責。(7月13日京華時報)

此事引發了熱烈的網絡爭論,與其說人們對教授誘姦女學生一事義憤填膺,不如說人們對法學專家的言論表現出更多的關注。其實這位名叫洪道德的刑訴專家在拋出法律觀點時,並非所有的人都表示鄙棄,也有部分人認為此乃教授與女學生之間的“私下授受”,屬於兩相情願,故而教授雖然可恥,女學生也是咎由自取。當然,更多的人認為,此教授不法辦無以平民憤,更將教授汙名化的現實歸罪於此類人的存在。

輿論的選邊站隊,顯現出一種矛盾交鋒之態,一邊認為罪與罰的唯一依據是事實與法律,故而不能以典治德;另一邊認為對法律條文的機械化解讀罔顧了樸素的正義與基本道德,屬於對師德敗壞者的保護與包庇。任何一邊都認為自己所贊同的觀點具備正義性,因此也讓教授誘姦女學生的事情一片疑雲,旁觀者無法看清事態的後繼發展走向。

大學裡的桃色事件並非新鮮事,而之所以每一起類似事件都能夠引發輿論的強烈關注,實際上是人們對師德敗壞背後的學校機制以及相關評價系統的質疑與憤懣。“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似乎難以釐清校園桃色事件的是非領域,因為夾雜了太多的制度因素,所以針對此類事件的法律定性與道德評判難分涇渭。

經歷過碩博學習的人都熟知目前的“導師負責制”,通俗地說就是跟著某個導師混,由他來負責你的全面考核情況。在這樣的評價系統下,導師相當於一個集權者,擁有極大的權力來決定學生的命運,同時也有足夠的威懾力來調動學生的智力付出與勞力付出。幾年前聽一位曾在北方某名校攻讀碩士的師兄說,他曾經幫自己的導師搬了整整兩年的煤球,成了一名“無價勞動力”,甚至買米買油也一併代勞,而另一位朋友則抱怨導師竊取自己的智力成果,將他原創的論文據為己有。

出於渴望順利畢業的心理,這些智力與勞力上的付出成了大家心知肚明的必須的代價。其實“導師負責制”並非罪惡淵藪,只不過中國的大學行政化難去,教授治學權力膨脹導致道德走偏,再加上監管缺乏,使得教授可以利用手中資源對學生予取予求,不管是對智力與勞力的覬覦還是對美色與性的獵取,都是一條藤上結出的瓜。

結合整體背景再來看誘姦,法律定性與道德評判也就不能分開看待了,就算女學生沒有反抗,也難以排除教授以權力換取自身慾望滿足的嫌疑,而這些,已經滿足了“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的性犯罪實施條件。法學專家的說法無疑抽離了現實語境,選擇性忽略了誘姦的構成條件,將有利益關聯甚至利益脅迫的誘姦與被誘姦方與無利益關聯的普通誘姦混為一談。

不管是追求法律正義,還是側重道德討伐,都不能忽視教授與學生之間目前千絲萬縷的利益糾葛,實際上這其中既關涉法律也關乎道德,而在教授道德建設應勿忽勿殆的同時,法律應該如何介入也是一個緊迫的問題。

■本報評論員 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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