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死亡、毀容卻不予認定工傷?法律:應該這樣處理

護士死亡、毀容卻不予認定工傷?法律:應該這樣處理

案例回顧

前不久有媒體報道,南平市一護士長暈倒在工作崗位,搶救後死亡,當地人社局不予認定為工傷。

近日的另一篇報道中提及開封市一護士被精神病患者刺傷毀容,而醫院不予協助認定工傷。

大家乍看到這兩個案例,可能會唏噓不已,人都死了,都毀容了,為什麼不予認定工傷死亡?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查詢了相關資料並請教了一些法律人士,現整理如下:

首先,請大家先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傷」「視同工傷」「不予認定」的法律原文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國家人社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內容,工傷是指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

據此,除了一些比較明確的工傷類型,作為工作在醫院的護士,我們可能遇到的這些情況都屬於工傷認定範圍

上班中被暴力傷害;職業暴露乙肝、丙肝、艾滋病;上班下班途中突發意外;副班在醫院值班房突發意外;感染科醫務人員感染肺結核;醫院的臨聘員工(即合同工)整理庫房被重物砸傷。

那麼發生了上述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辦?

暴力傷醫

立即撥打醫院保衛科、警務室、派出所電話,請求支援。

做好傷口處理及身體檢查。將此行為報告醫務科、護理部。

警察出警記錄、醫院職能科室調節及情況記錄、法醫驗傷結論、視頻監控資料等都作為工傷認定材料。

職業暴露

包括血源性感染和感染科醫護人員感染肺結核

原衛生部 2009 年發佈的《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接觸防護導則》中明確規定:

對因職業接觸血源性病原體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勞動者,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而感染科醫護人員感染肺結核需要提供材料證明此感染為在院內發生。

填寫職業暴露登記表交到所在單位具體管理部門如院感科或防保科,經核實後由院感科該部門開出各項檢驗證明。

持此檢查單到檢驗科免費檢查相關指標,如需預防性用藥也有該部門開具,費用也是由醫院承擔。

經工傷認定後的賠償可以為後續的就醫與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經濟保障。這一段時間報告的資料將作為工傷認定的重要依據。

臨聘員工(合同工)

法律規定享受相同的工傷認定權利,對於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相關費用由單位承擔;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費用由保險承擔。

工作證、勞動合同都是此類工傷認定的重要支撐材料。

上班、下班途中或者副班在醫院值班房發生意外:

由本人或家屬向醫院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並保存所在科室排班表(加蓋醫院公章),作為工傷認證的佐證材料。

最後一點,所有的工傷認定都具有時效性,一般是企業 30 天之內遞交工傷認定,個人一年之內均可由本人或者家屬提交工傷認定。

案例分析

回到本文開頭,為什麼那兩個護士不予認定工傷或不予協助認定工傷?

對於第一個護士媒體原文報道是搶救超過 48 小時,此過程醫院已經認定腦死亡,但是臨床死亡(即心肺死亡)的時間是 48 小時後,所以人社局不予認定。

此處問題的關鍵是目前

我國腦死亡不等於臨床死亡,對於此,我們只能期待日後法律改革,徹底解決此問題。

對於被毀容的護士自述所在醫院不予協助認定工傷,這種情況就完全不一樣。

工作場所是受傷地點,上班中的護士被刺傷,於情於法,醫院作為受傷護士的單位都應該承擔起救治因公受傷員工、協助辦理工傷認定的責任與義務。

後 記

筆者個人認為,一個連員工合法權益都不願意保護的單位,不是一個合格的單位,受傷護士應依法維權,保護自身權益。

如果可以,筆者相信,廣大讀者一定都不希望用得上今天瞭解到的關於工傷界定標準以及辦理認證手續等的相關知識,但是這些事情並不是由我們主觀意志決定的。

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我們可以在工作中嚴格按照操作流程,做好標準隔,對於一些可能存在攻擊性行為的患者加強警惕。

希望事件中的受傷護士,能夠依法獲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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