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如何離婚?

案例分析

李某是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許某是公務員,李某與許某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雙方感情穩定,後結婚生子,生活幸福美滿。2014年,因孩子上學需要,李某和許某購買了學區房,因許某的工作地點力學區房比較遠,為了照顧孩子上學,許某申請調到另一事業單位。因為新的單位性質不同,之前的很多福利待遇都沒有了,甚至競爭上崗,許某受到很嚴重的精神打擊,行為也越來越不合常理,最終被單位解僱,後經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因為許某不配合治療,致不能正常生活,分不清現實和想象。李某實在是不能忍受這種生活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解析

我們今天來談論下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的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則》的第16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婚後喪失行為能力的,應先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配偶的監護權,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在確定許某是無行為能力人以後,因為李某要與趙某離婚,尤其繼續擔任許某的監護人顯然對徐某不利。若李某和許某的父母協商,雙方都同意的話,可以協議由許某的父親或者母親作為其監護人,從而可以作為許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趙某對許某的離婚訴訟。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何離婚?

律師建議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其中一方是精神病人,需要考慮其是否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是否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不是醫學上的認定,而是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加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該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事實依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經提供鑑定意見的,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依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申請沒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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