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企業併購支付工具研究(一)

中國上市企業併購支付工具研究(一)

導 讀 在上市公司作為收購人的產業併購中,支付方式並沒有限制,但實踐中一般是以現金或者上市公司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兩者也可以混合使用。支付方式的選擇和併購交易金額大小有關,交易金額越大,上市公司越傾向於採取發行股份或“現金+股份”的方式,避免佔用過多的資金,擠壓正常經營活動;收購標的規模比較小,可能完全使用現金支付。



一、併購交易中的對價有哪些支付方式

在上市公司作為收購人的產業併購中,支付方式並沒有限制,但實踐中一般是以現金或者上市公司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兩者也可以混合使用。支付方式的選擇和併購交易金額大小有關,交易金額越大,上市公司越傾向於採取發行股份或“現金+股份”的方式,避免佔用過多的資金,擠壓正常經營活動;收購標的規模比較小,可能完全使用現金支付。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對於協議收購的部分,支付方式一般沒有限制。但如果涉及要約收購的部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

如果併購過程中涉及外資或者國有資產,支付方式可能受到額外的限制。例如,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併購標的如果是股權,可以採用貨幣現金或股份作為支付方式;併購標的如果是資產,不能採用股份作為支付方式;根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收購國有股份的支付方為現金或股票等有價證券。



二、早優先股能否作為併購支付手段支付

可以,國務院2013年11月30日發佈的《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優先股可以作為併購重組支付手段。該指導意見同時規定,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六條計算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數額和股本總額。

中國證監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同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披露有關信息、履行相應程序。”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配套資金。”



三、增除了現金、股權之外,併購交易中還有那些對價支付形式

(一)付息本票

付息本票是賣方向收購人提供的信用便利。在這種方式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20%~50%的現金,餘額以向賣方簽發1~3個月到期的本票支付方式。本票的簽發人(收購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收購人會向賣方支付融資期內的利息,並提供賣方要求的抵押物。如果收購人經營不善、業務迅速下滑,收購人將不能按時償還餘額,而賣方屆時也難以收回相同價值的企業。併購方可以在後續投資階段選擇這種支付方式。

(二)聘用協議或諮詢協議

併購方有時會採用部分現金加上一份聘用協議或諮詢協議的方式完成收購,即在現金之外,新企業與原企業主簽訂個人聘用協議或諮詢協議。根據聘用或諮詢協議的總金額,併購方將相應減少現金支付的數額。採用聘用協議或諮詢協議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在併購方收購後企業能夠持續穩健運營。另外,原企業主可以部分推遲繳納所得稅並使用較低的稅率。

(三)債務承擔

併購方往往會同意承擔被併購方部分已經到期或者未到期的或有債務的方式作為支付方式。該方式遞延了現金的支付,同時相關資金用於被併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有利於併購方提前掌握被併購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對被併購方股東,則減少併購結束後原有融資責任的追索情況。



四、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能否採取多樣化支付手段?上市公司確定多樣化支付手段主要考慮哪些方面的因素?

可以。在同一單併購重組交易中,股份、現金都可以作為支付手段。比如要收購一個目標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權,目標公司的十個股東,每個股東既可以選擇股份作為對價,也可以選擇現金作為對價,甚至可以選擇股份加現金的形式作為對價。

(一)上市公司在考慮確定多樣化支付手段時候,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A、併購方財務狀況,主要包括現金流和資產負債率的狀況;

B、併購方大股東及管理層的控制權;

C、併購方股價水平;

D、併購目的;

E、併購方所處的發展階段;

F、被併購方的規模;

G、被併購方的所有權集中度

H、被併購方大股東及管理層的控制權等內部因素;

I、外部政策因素。



五、商業銀行併購貸款可以支持上市公司哪些併購交易對價?除了併購貸款之外的自籌資金的來源有哪些?

根據《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併購貸款可用於支付上市公司以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實現合併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被收購公司的交易對價。

商業銀行在設計併購貸款融資結構的時候,會關注收購人併購貸款以外資金的籌措來源、籌措方式、還款計劃等。除了併購貸款以外企業自籌的主要融資渠道還包括:

(1)收購人自有資金;

(2)收購人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

(3)發行新的股票或者混合型的證券籌集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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