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意外傷害保險協議要怎麼寫才有效呢?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遭遇非本意的、外來、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依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意外事故的三個限定的解釋:

1、非本意的:非本意是指偶然的、不能預見、不能預料的事故。(a、事故的發生為偶然的,b、發生的結果為偶然的,c、原因與結果都是偶然的)

2、外來的:外來的是指傷害是由被保險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比如,由於交通事故被車撞傷就是外來的,但如果是因腦溢血摔倒後受傷,則不屬於以外傷害保險的範疇)

3、突然的:突然的是指以外傷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現的,而不是早已存在的(強調的是事故的原因和傷害的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不是經年累月形成的,如長期在有毒的車間工作形成的職業病,就不屬於意外傷害的範疇)

三點加在一起,才構成意外傷害,也就是說三個因素缺一不可

工人的意外傷害保險協議要怎麼寫才有效呢?

以下是關於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協議的寫法;

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險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為了保障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就施工人員意外險達成以下協議:

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甲方投保資料(包括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協議);

(2)本保險協議;

(3)本保險適用的條款《平安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住院團體收入保障保險條款》;

(4)被保險人定義;本協議中被保險人是指的施工人員(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16-65週歲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僅承保被保險人在施工區域內因施工相關事宜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除此以外的情況發生的事故,保險人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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