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動態」於歡家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经侦动态」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據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消息,

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於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於西明(於歡父親)獲刑4年、蘇銀霞(於歡母親)獲刑3年。

此前,於母遭催債受辱,於歡刺死辱母者引發關注。

「经侦动态」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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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雅公司),以及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源大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單位賽雅公司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於西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於家樂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振永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凍結在案的款項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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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0餘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賽雅公司,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於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508.85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於源大公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已返還集資參與人1247.74萬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開展涉案款項的追繳、動員退賠工作。截至目前,案發前尚未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到案。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通過散發宣傳彩頁、到賽雅等公司參觀考察等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於西明、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於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案中,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在源大公司的單位犯罪中,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共同犯罪,於西明預謀、策劃、指揮並實施全部犯罪,於家樂參與預謀、策劃並實施全部犯罪,蘇銀霞參與預謀、策劃、並積極協助實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與於西明相比,於家樂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與於家樂相比,蘇銀霞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於西明歸案後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於家樂、蘇銀霞均當庭翻供。賽雅公司於案發後主動退交其參與非法吸收、需要繼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款項,酌情從輕處罰。在賽雅公司的單位犯罪中,張振永與程笑共同犯罪,張振永起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系自首,且案發後積極組織賽雅公司退交全部集資款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並經判前調查,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程笑在與張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免除處罰。樊正安在與源大公司、賽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且其所參與的非法吸收款項已於案發前全部返還,予以免除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蘇銀霞從受害者“角色轉換”

成本案加害方

高唐縣法院判決的這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因與此前於歡案存在的關聯,頗為引人關注。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在冠縣工業園區經營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的於西明、蘇銀霞夫婦,先後兩次向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學佔(吳學佔後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趙榮榮高息借款135萬元。

2016年4月14日,為追索高利貸產生的債務,吳學佔授意趙榮榮糾集多人前往源大公司討債,於歡案由此而引發。

如果說,在因遭暴力討債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蘇銀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那麼,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包括蘇銀霞在內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又成為加害方,涉及2500餘萬投資的50餘位群眾成為受害人。

趙某是集資參與人之一。

在案件審理期間,趙某向法庭作證。

“2014年10月份,我看到黃臺電廠(位於濟南歷城區)門口設有宣傳的展板和彩頁,上面有集資利息等內容。有個叫王某的向我介紹投資理財,沒多久於家樂帶著我們客戶去賽雅公司參觀。中午,她父親於西明陪著我們吃飯。於西明介紹他本人也有廠子,大家放心投資,如有意外,把廠子賣了也還大家的錢。回來後我投資了5萬元,在正典公司簽訂的合同。”

牛某是於西明的朋友,牛某向法庭作證說,之前聽於西明說自己在濟南開了一家投資類公司。2014年下半年他去濟南辦事時和於西明聯繫,於正好在濟南,他就去參觀了一次。於西明說公司主要是在社會上融資,在附近的小區首先和小區物業談好,然後打著公司冠名並贊助小區開展乒乓球、廣場舞比賽等活動的名義,向小區居民發放宣傳彩頁吸引居民來投資。有一個姓樊的在公司負責管理。

趙某和牛某僅是該案審理期間,向法庭證明山東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及於西明等6名被告人,實施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行為的眾多證人中的2人,隨著審理的進行,這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水落石出。

源大公司於西明夫婦

屢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近年來,源大公司及於西明、蘇銀霞夫婦已在多起民事案件中,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記者登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輸入“山東源大工貿”或蘇銀霞、於西明二人名字,顯示有5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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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截圖,顯示“山東源大工貿”或蘇銀霞、於西明名下,有5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截至目前,以源大公司、蘇銀霞、於西明或蘇銀霞、於西明為直接借款人承擔民事責任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達到11件,總額達4420餘萬元,其中最大的幾筆分別是:原告山東聊城潤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昌農村銀行)訴源大公司償還2014年9月19日兩次借款1600萬元案、原告潤昌農村銀行訴源大公司償還2015年9月15日借款500萬元案、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訴源大公司2016年1月22日借款788.8萬元案等。

而由源大公司、蘇銀霞、於西明作為其他債務人的擔保人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有5件,總額達2897萬元,其中最大的幾筆分別是原告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800萬元、聊城興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借款861萬元、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600萬元等。

在上述16件借款案中,法院作出判決由源大公司、蘇銀霞、於西明或蘇銀霞、於西明償還貸款,以及由源大公司、蘇銀霞、於西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案件有14件,但源大公司、蘇銀霞、於西明並未償還任何借款。

趙某某是萊商銀行聊城分行工作人員,庭審中,他向法庭作證。

趙某某說:“源大公司於2014年3月份在萊商銀行聊城分行貸款400萬元,是我和同事方某經辦的。當時源大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於西明到我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400萬元,我行按程序受理於西明貸款申請後,安排我和方某具體辦理,我是主調查人。通過調查,源大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是於西明,法定代表人是於西明的妻子蘇銀霞。我們讓於西明提供公司基礎資料,並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完後我們寫出調查報告,按銀行內部流程報批完成後發放貸款400萬元。但這筆貸款到期後本息至今未還。”

“有人認為源大公司和蘇銀霞、於西明是因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無奈之下才非法吸儲,這不是事實。真實的情況是由於其經營失誤——起先做鋼材貿易,因價格波動幅度大做賠了,後期做軸承配件代加工,又不成功,超出企業正常的還款能力,想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拆東牆補西牆,從民事上的失信行為,滑入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深淵,觸犯法律,最後只能是自食苦果。”記者採訪中,一位與蘇銀霞、於西明熟悉並瞭解源大公司內情的人士坦言。

綜合@高唐法院、法制日報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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