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900萬存銀行,5年後只剩30餘元!為啥儲戶起訴卻敗訴?

對於咱老百姓而言,銀行一直是放錢最可靠的地方,甚至比家裡的保險箱還安全。

浙江的葉女士卻遇到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

2010年葉女士的丈夫胡先生以妻子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存入1900餘萬,委託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理財。結果在幾年後,1900萬元被多次轉出,賬戶餘額僅剩下30多塊。

記者注意到,這位“貪心”的經理把錢轉出還不算,還利用上述錢款購買現貨黃金、股票和期貨,結果虧得一塌糊塗,錢問誰要?

面對消失的1900萬鉅款,儲戶將銀行訴至法院,而法院兩審裁定儲戶敗訴。近期,據媒體報道,葉女士提出再審申請,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聽證。

「聚焦」1900万存银行,5年后只剩30余元!为啥储户起诉却败诉?

1900萬存款5年後僅剩30餘元

首先來介紹一下案件涉及的各方:

胡先生為西班牙籍公民,與葉女士為夫妻關係,與葉國強為朋友關係。

葉國強原系農業銀行浙江青田支行員工,2001年10月起在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先後任個人業務部客戶經理、個人金融部經理等職務,2013年7月20日提出辭職,同年8月21日獲得批准並解除勞動關係。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0年上半年,胡先生與葉國強達成口頭約定將資金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

2010年4月,胡先生持葉女士護照複印件,以葉女士名義辦理了借記卡一張。胡先生將辦好的銀行卡交給葉國強,並告知其銀行卡密碼,口頭委託葉國強幫其進行理財。

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由胡先生經手分9筆共計人民幣1928.80萬元匯入上述賬戶。

2010年5月10日到2014年4月25日,賬戶發生多筆資金匯出。經葉國強供述,其將錢拿去做黃金現貨、炒股票、期貨。到了2013年,胡先生的錢被其做外盤黃金現貨全虧了。

2014年至2015年間,胡先生多次向葉國強催討資金,葉國強以各種理由推脫。

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上述賬戶餘額為34.76元。

2015年8月16日,葉國強潛逃至廣東。

2015年11月24日,葉國強在廣東省惠來縣被抓獲歸案。

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葉國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將追繳的3萬餘元款項退還胡先生;責令葉國強退賠胡先生人民幣1900.5343萬元。

2017年1月24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受理葉女士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借記卡糾紛一案。葉女士請求判令農業銀行青田支行支付存款1900逾萬元和利息500逾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法院未予支持。

此後,葉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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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兩審判決儲戶敗訴

葉女士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借記卡糾紛案雙方也各有立場。

葉女士表示其從未將身份證或護照交給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存款轉賬或取現,且其從未到被告營業場所辦理本案所涉業務。農業銀行青田支行違規開戶、轉賬和取現而違約,致使葉女士鉅額存款被葉國強騙取,負有不可推卸責任。

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則表示,法院認定胡先生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口頭委託理財關係,葉國強憑卡憑密碼對卡內資金進行操作,符合借記卡章程的規定,不存在違規情形,故對葉女士的資金缺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案焦點有三:

一是胡先生以葉女士的名義申領借記卡與被告之間訂立儲蓄存款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開戶情形;


二是被告在葉國強從葉女士的賬戶中轉、取款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


三是被告與葉女士賬戶內的資金損失是否有因果關係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院的事實認定為:

針對焦點一,葉女士的護照屬有效身份證件,胡先生依據授權,提供了其護照複印件開戶申領借記卡,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訂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不屬於違規開戶。

針對焦點二,葉國強持卡憑密碼對該賬戶內的資金進行轉賬取現等運作,符合《借記卡章程》相關規定,該行為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視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不屬於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因此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並未構成違約。

針對焦點三,葉女士未嚴格遵守《借記卡章程》相關條款將借記卡和卡密碼交由葉國強,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違反了合同主要義務,資金損失系其違反借記卡合同的主要義務和受託人葉國強不當行使代理權即實施犯罪行為共同所致。與農業銀行青田支行同意辦理轉存款手續之間並無因果關係,青田支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8月,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律師也給出了“小貼士”。

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陶應強律師告訴記者,作為銀行客戶,在投資理財過程中,首先應通過產品的內容、屬性、權利義務、風險盈利點有充分明確的理解和評估。對認購的產品需要簽訂相應的理財投資合同。所有文件的簽署都應是個人與銀行之間進行,而不是銀行工作人員簽字代替銀行,所有文件都需加改蓋公章,交客戶一份,這樣才能形成投資人與銀行之間的投資法律關係。

其次,取款密碼應當妥善保存。如果理財需要委託他人代為操作,也最好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委託時間、授權代理的範圍。如果是委託銀行代理,同樣應當由銀行加蓋公章,如果委託個人就由個人簽字捺印,雙方各自保留一份。

第三,瞭解清楚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職責、權限,其代為處理的事項是否在其職責範圍內,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如果是因為在職責範圍內操作失誤,造成客戶損害的,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如果是個人超越職權範圍以外的個人行為而不是職務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只能由越權的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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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金被挪用並非個例

近年來,銀行員工違規挪用案件頻發。

2018年,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客戶經理林某因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緩刑3年。

2018年12月,原河南銀監局駐馬店分局公佈關於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因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信貸資金挪作他用及未按項目進度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貸款資金迴流作承兌保證金、虛增存款及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的違規行為,被合計罰款60萬元。負責人張會軍因負有管理責任,被罰5萬元。

2018年12月,中信銀行湖州分行貸款資金被挪用且形成風險,被罰款25萬元。

2018年10月,山東平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邑農商行)存在貸款資金被違規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罰款95萬元。此外,相關責任人劉兆永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兩年。

2018年10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濮陽市分行因監管不力,導致信託貸款資金被違規挪用,被處以30萬元的罰款。

業內人士分析表示,銀行內部員工挪用客戶資金更多是員工問題,但是銀行內控可能也有一定漏洞。不過,總體來說,銀行業經過多年的規範和整改,漏洞少了很多。

“個人業務的可能有員工挪用客戶資金的情況,可能有些行內控制度不嚴,櫃檯員工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假裝給客戶理財,實際錢拿來自己用了。”某行信貸人員告訴記者,“不過銀行內控很嚴,這種情況應該越來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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