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车“超载被罚”: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重庆消防车“超载被罚”: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13日下午,有网友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重庆武隆一辆消防车被高速执法部门开具了“违法行为告知书”。

网友的微博:


重庆消防车“超载被罚”: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官方微博 @中国消防也转发了这则消息。


重庆消防车“超载被罚”: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当晚,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了《关于“消防车走高速因超载被处罚”一事的情况说明》,并@重庆消防。


重庆消防车“超载被罚”: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事情看似已经解决。但这事带来了几个问题。有必要凑凑热闹分析一下。

1.消防车可能超限超载吗?

有可能超限。

先回顾下“超限”“超载”的定义。为了省事,就照抄了度娘的条文。

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载货质量超过规章制度规定的限度,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

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性。

一般来说,“超限”管理属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职责;“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但是由于“超限”“超载”两个概念太接近,而且往往“结伴而行”,近年来交通、公安部门实行“常态化”的联合执法,由交通路政部门通过检测认定“超限”;公安交通部门按“超载”实施处罚。

而在重庆市,高速公路交通实行综合执法模式。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都可以管。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具体提及消防车的超限问题。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认定的第三条中是这么规定的: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也就是说,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消防车,就可能被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消防车是这么规定的:

重庆消防车“超载被罚”: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GB1589-2016的标准比GB 7956.1-2014《消防车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已经有所放宽。

超过GB1589-2016的限定标准,就是超限车辆

顺带说一下,用“超限运输车辆”一词容易引起一些误会。绝大部分车辆都是用于运输的,但也有一些作用作业车不从事运输。只要车货高、宽、长和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就超限了。

2.涉事消防车辆超限了吗?

没有超限。

根据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调查,收费站称重显示,该辆消防车为两轴车、总重20.4吨。

如果这是辆普通道路运输车辆,那就超限了。

但这是辆消防车,没有超限。

《违法行为告知书》的认定是错了。

消防车车身颜色为大红色,使用的是带“应急”两字的专用号牌。再醒目没有了。工作人员这样的“疏忽”,有点说不过去。

3.非营运车辆就不存在超限超载吗?

同样存在。

道路运输车辆按其是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

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一样,都可能存在超限、超载。就像私家轿车也会超员一样。

车辆的“非营运”性质,证明不了车辆无超限超载行为。

4.消防车辆有超限超载的特权吗?

没有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同时还规定,消防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做了相同的规定。

这里明确了消防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4项道路优先通行权。

前面说了,消防车也可能超限。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消防车有这方面的通行权。

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如果真的超限也应放行。

火情瞬息万变,有时失火现场无法取水,要靠水罐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中的水灭火。紧急情况下,就不应拘泥于法条的规定。

消防车即使超限,也超不到哪里去。如果因超限给道路设施造成损害,那账也应该算到火灾的责任人头上。

5.《违法行为告知书》是罚单吗?

当然不是。

罚单应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载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生效。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没有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载明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额度,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从《违法行为告知书》的内容看,这份文书只是告诉车主经称重系统检测存在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消除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处理。

这种文书,似乎是兼具《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之类性质的文书,还没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阶段,更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违法行为告知书》就说消防车“被处罚”,可能是不太了解行政处罚程序。至于所谓先交罚款再救人云云,就显得有些矫情了。 

 

事件可能过去了,但阴影可能已经留下。

执法工作并不简单。还是要学了又学,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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